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

《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建立規範、高效的電力零售市場,營造良好的零售市場環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結合浙江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7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電力中長期交易,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10月25日。以企事業單位名義反饋意見的,請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意見的,請署名和聯繫方式。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0月17日

內容全文

一、總則
(一)為建立規範、高效的電力零售市場,營造良好的零售市場環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之間開展的電力零售交易。
(三)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的準入、權利義務以及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的權責等本辦法未包含的事項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執行。
(四)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浙江能源監管辦)根據職能依法履行浙江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監管職責。
二、市場成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一)市場成員包括售電公司、零售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等。零售用戶指向售電公司購電的電力用戶。在一個契約有效期內,零售用戶只能向一家售電公司購電、簽訂零售契約,且全部電量均通過該售電公司購買。
(二)零售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電力法規政策、市場規則向售電公司報送用電需求;
2.根據本辦法規定參與零售交易;
3.履行與售電公司簽訂的零售契約;
4.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售電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按照市場規則參與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契約,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2.承擔代理的零售用戶相關信息的保密義務;
3.對代理的零售用戶開展相關培訓,並做好售電服務;
4.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參與擬定零售市場相應管理細則;
2.按職責做好市場主體註冊、綁定等管理;
3.負責電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組的建設和運維工作。
4.開展售電公司信用管理;
5.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零售用戶用電信息維護和變更;
2.根據結算依據對零售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進行電費結算;
3.負責零售用戶用電計量、電費核算、電費收取及電費退補;
4.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零售契約
(一)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應在電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組(包括網頁端和移動端,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簽訂電力零售交易契約(以下簡稱零售契約)。交易機構應在具備條件時開放相關接口,為契約簽訂提供便利。
(二)零售契約採用電子契約簽訂,市場成員應當依法使用可靠的電子印章,電子契約與紙質契約具備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簽訂紙質契約。為穩妥推進零售契約簽訂,可設定過渡期。
(三)交易平台簽訂的零售契約為零售用戶同售電公司綁定的依據,綁定有效期同零售契約有效期。
(四)零售契約結算資費以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確認的零售套餐為準,其餘條款遵照浙江能源監管辦提供的契約示範文本。
(五)零售套餐是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銷售電力並約定資費的一種銷售形式。
(六)售電公司應在零售套餐中約定向零售用戶售電的期限,包括起始月份和終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自然月生效,原則上起始月份不早於次月,終止月份不晚於起始月份當年12月。
(七)市場初期,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應按照《浙江省電力零售套餐模式》規定的零售套餐種類開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套餐外條款。
(八)每年9月底前更新發布次年《浙江省電力零售套餐指南》,若未發布則沿用原有模式。
(九)代理零售用戶參與綠電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在交易平台提交當月綠電電量及價格,經對應零售用戶確認後生效,提交與確認時間不得晚於當月月底前2日。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無效信息。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超出部分按照該用戶零售套餐結算。
(十)零售套餐確認方式分為明碼標價方式和協商議價方式。明碼標價方式指售電公司按照規定的套餐種類,明確套餐各項參數並在交易平台中進行掛牌。協商議價方式指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按照規定的套餐種類,協商確定套餐各項參數並在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
(十一)零售用戶同一戶號須在售電時限內與同一售電公司簽訂同一零售契約。
(十二)零售用戶可與售電公司協商確定偏差考核條款,雙方協商一致情況下可不進行偏差考核,將協商結果提交交易平台。鼓勵售電公司不對35千伏以下用電電壓等級的零售用戶進行偏差考核。
(十三)售電公司收取的零售用戶偏差考核費超出批發交易偏差考核費用一定額度的(即當月售電公司代理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乘以0.1厘/千瓦時),超出額度部分按代理零售用戶偏差考核費用金額占比情況予以返還至代理零售用戶。
(十四)因偏差考核減免等政策減免售電公司批發側偏差考核的,相應時間段的零售用戶偏差考核同時減免。
(十五)與售電公司協商確定偏差考核條款的零售用戶,應在每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報送次月用電需求。如需調整當月用電需求,應在和售電公司協商一致情況下,在當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修改當月用電需求。
(十六)售電公司價差電費指售電公司在零售市場收入減去批發市場支出。
四、零售交易組織
(一)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應在交易平台進行套餐管理、零售交易、零售契約維護、零售契約簽訂等操作。
(二)參與浙江電力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應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碼標價方式發布一個套餐,並根據需要選擇發布協商議價方式套餐。
(三)零售交易的時間要求:
1.每月15日前,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以後生效的零售契約的簽訂或終止操作。零售契約的簽訂或終止以自然月為周期。
2.每月15日前,售電公司可在交易平台更新套餐。套餐更新後將於當月20日統一上架。
(四)零售交易組織。零售交易組織包括零售契約簽訂和零售契約終止。
(五)零售契約簽訂:
1.零售用戶向售電公司購買電力零售套餐,並簽訂零售契約。
2.按照零售套餐確認方式,零售交易分為明碼標價方式和協商議價方式。
3.明碼標價方式包括五個環節:套餐配置、套餐掛牌、下單、確認套餐信息和確認契約信息。
(1)套餐配置。售電公司在滿足系統套餐參數配置約束的前提下,進行套餐參數設定。其中各套餐可供應總電量應大於其繳納的履約保函總金額對應的可交易電量的35%。
(2)套餐掛牌。售電公司將配置完成的套餐在交易平台中掛牌發布。每個售電公司應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碼標價方式發布一個套餐。
(3)下單。零售用戶從各售電公司已上架套餐中選定意向套餐。
(4)確認套餐信息。零售用戶確認其購買的套餐各項參數信息。
(5)確認契約信息。零售用戶查閱並確認電力零售交易契約。
4.協商議價方式分為六個環節:零售用戶要約邀請、售電公司回響、售電公司定製、下單、確認套餐信息和確認契約信息。
(1)零售用戶要約邀請。零售用戶向售電公司發出要約邀請。
(2)售電公司回響。售電公司接受零售用戶要約邀請。
(3)售電公司定製。售電公司對已回響的要約邀請進行零售套餐定製化配置,並將配置完成的套餐傳送給對應零售用戶。
(4)下單。零售用戶從售電公司定製套餐中選擇其意向套餐。
(5)確認套餐信息。零售用戶查看並確認其購買的套餐各項參數信息。
(6)確認契約信息。零售用戶查看並確認電力零售交易契約。
(六)零售契約終止:
1.交易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終止零售契約。
2.按照零售契約終止的方式,分為零售契約提前終止和零售契約到期終止。
3.零售契約提前終止:
(1)零售契約存續期間,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零售用戶或售電公司均可發起終止零售契約申請。
(2)零售契約存續期間,電力用戶因退出市場(包括電力用戶銷戶、過戶等)等原因不能繼續履約電力零售交易契約,雙方零售契約終止或重新簽訂新的零售契約,並按照零售交易契約相應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4.零售契約到期終止。電力零售套餐正常履約結束後,雙方零售契約自動終止。
(七)套餐下架。套餐下架分為人工下架和自動下架。
1.人工下架。每月15日前,售電公司可在交易平台發起套餐下架流程,當月20日下架生效。
2.自動下架。當明碼標價方式的套餐完成銷售或連續兩個月無交易,套餐自動下架。明碼標價方式的套餐完成銷售是指其可供應的剩餘總電量測算小於等於臨界值(暫定為1MWh),測算方法如下:
(1)零售用戶下單後,售電公司的可供應剩餘總電量按該零售用戶去年同期總電量進行扣減;
(2)如零售用戶立戶時間不滿一年,則月度電量按照供用電契約容量×30×24×0.8測算。
五、零售交易結算
(一)電網企業根據交易平台傳遞的綁定關係、零售套餐、綠電量價等信息及抄表電量,計算零售交易電費,疊加分攤(享)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後,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形成零售用戶結算總電費,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電網企業原則上每月4日前將零售用戶市場化電量電費信息分批推送至售電公司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售電公司應在收到電量電費信息後48小時內進行反饋。
(二)交易平台每月18日前將次月全量零售用戶及其對應售電公司信息、次月執行的零售套餐量價參數傳遞至電網企業。
(三)電網企業根據交易平台傳遞的零售套餐相關信息,當月25日前完成零售用戶及零售套餐信息核對,原則上需同時滿足:
1.零售套餐戶號信息與電力戶號信息一致;
2.用戶滿足零售市場入市資格;
3.交易平台簽約時間不得早於電力立戶時間。
(四)電網企業於當月25日前將不滿足信息核對的情況反饋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月底前告知相關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不滿足信息核對的用戶,在零售契約生效前,電價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戶參與過零售交易、批發交易的,在原契約到期時退出市場,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2.用戶未參與過零售交易、批發交易的,原為兜底用戶按當月兜底購電電價結算,原為代理購電用戶按當月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結算。
(五)零售用戶按自然月抄表結算,分次電費按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先行結算,終次結算按零售套餐約定電價及全月電量計算,扣除分次電費後計算總電費並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
(六)零售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無需進行分時校驗,其中綠電部分電量電費單獨進行分時拆分。
(七)因電量計量差錯、系統異常等原因需要進行電量電費退補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差錯電量及對應月份的零售套餐約定電價開展退補電費計算,經售電公司確認後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零售側退補完成後,由電力交易機構調整售電公司批發側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次月出具售電公司電費賬單。
因偏差考核減免等政策規則變化需進行零售用戶電費退補的,由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規則或零售契約開展電量電費退補工作。
(八)零售用戶違約用電和竊電引起的電量電費退補在國家政策未明確前,暫統一按違約和竊電查處當月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進行計算。零售用戶因計量故障等原因產生電量差錯、但對應售電公司因破產退市的,退補電費按發生差錯月份零售契約約定價格計算。
(九)零售用戶簽約偏差考核條款的,按全月實際總電量執行偏差考核。
六、信息披露
(一)除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披露內容外,市場成員還應通過交易平台披露本辦法要求的零售市場相關信息。
(二)按照信息公開範圍,零售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三)售電公司市場信息披露行為納入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售電公司應當披露和告知的信息包括:
1.按照平台規範對外發布的套餐類型;(公眾信息)
2.服務電話、營業場所地址、服務章程等;(公眾信息)
3.告知代理用戶月度平均購電成本、偏差考核費用等。
(四)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每月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數量、直接參與市場化交易工商業用戶數量。(公眾信息)
(五)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批發側市場各場次交易電量及平均價;(公開信息)
2.批發市場年度交易均價、月度交易均價;(公開信息)
3.批發用戶、售電公司批發側月度購電均價。(公開信息)
七、爭議和違規處理
(一)本辦法所指的爭議是零售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1.註冊或註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2.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3.市場交易、計量和結算的爭議;
4.其他方面的爭議。
(二)發生爭議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的相關規定處理,具體方式有:
1.協商解決;
2.申請調解;
3.申請仲裁;
4.提起訴訟。
(三)市場成員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1.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3.售電公司未經授權替代零售用戶登錄交易平台進行相關操作;
4.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結算;
5.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利益;
6.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交易主體有歧視行為;
7.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8.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9.其他嚴重違反法規政策或者市場規則的行為。
八、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法規政策衝突之處均以最新法規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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