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體制

電信管理體制

電信管理體制是指我國電信管理組織的機構設定、所處地位、職能許可權劃分和管理模式的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信管理體制 
  • 外文名:Tele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演變,作用,

演變

電信管理體制的核心是電信管理組織機構的設定。我國電信管理組織機構的設定,經歷了多次的變化。
1949年11月成立郵電部,下設郵政、電信兩大總局,各自設立六大區局,分別經營全國郵政、電信業務。1950年7月實行郵電合營。除省會以上城市外,全國郵電機構合併,業務合辦,同時撤消郵政電信兩大總局。
1955年5月撤消大區郵電管理局,實行郵電部、省郵電管理局和縣市郵電局三級管理。1958年7月省級郵電管理局下放給地方政府,市縣郵電局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體制下放,造成幹部調換,地區之間網路協調困難,全網指揮調度失靈,通信質量下降,重大事故不斷。
1962年1月中央批准全國郵電系統恢復實行以中央為主的部省雙重領導體制人事及各項計畫由中央管理。
1970年1月撤消郵電部,實行郵電分營。成立郵政總局,由交通部領導;成立電信總局,由軍隊領導。1973年5月 中央決定恢復郵電部,郵政、電信再次合併。但郵電管理局仍實行以地方為主的部省雙重領導
1979年7月 國務院決定,郵電系統恢復實行以中央為主的部省雙重領導體制。從1980年起,各項計畫改由郵電部集中管理。1983、1988、1993 年中央批准的三屆郵電部組建方案中,郵電部門繼續實行上述政企合一、郵電合營和垂直管理的體制。1988年提出分階段實行政企分開的目標。1989年起在部內司局設定與職責分工上,實行政企分開。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以前,郵電部集電信資產的所有者、電信企業的經營者和電信產業的管理者三個角色於一身,實行的是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為主的體制,它適應了當時的歷史條件,為通信行業的整體積累和初步發展起到重大作用。
1998年信息產業部的成立,標誌政企分開進入實質階段。信產部開始僅作為政府政策部門,負責信息產業巨觀管理、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電信行業的內外部發展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2001年12月,中國正式宣布加入WTO;2003年,電信運營和電子製造增加值達到7090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信息產業已經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種種跡象表明,我國電信產業步入新的開放競爭發展階段。產業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管理體制做出相應的調整。

作用

《電信條例》第三條對我國電信管理體製作了相應的規定,即: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從美、英、日三國的電信來看,在現行電信行業管理體系內,以下三類機構發揮著重大作用:
(1)政府政策部門(負責電信行業政策制定);
(2)(獨立)電信管制機構(負責監查電信管制執行情況);
(3)民間管理機構(對市場活動進行自我約束和管制,或保護其成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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