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指的是管理一個國家行政區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全稱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國指相對於中央人民政府(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國務院)而言的各級人民政府,憲法第95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簡稱“地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政府
  • 外文名:Local Government
  • 全稱:地方人民政府
  • 簡介:管理國家行政區事務的政府組織
特點,現代特徵,分類,

特點

現代社會,地方政府和這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有限的權力,如制定地方稅收政策、實行有限的立法等等;很多國家民族自治地區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較大的權利如立法權等;在中國還存在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門在脫離殖民統治以後,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和同行政地位的省和直轄市相比,中央政府給予更大的權力。

現代特徵

現代地方政府本質特徵是:以服務為宗旨,以公平為核心,以民主為基礎,以法治為保障。相對於傳統地方政府,它要求從體制、機制到文化、心理的綜合型轉變:
陳廣勝《走向善治》陳廣勝《走向善治》
1、從“物本型”轉為“人本型”。傳統地方政府屬於“物本型”管理,政府以物質財富為本位,把人僅僅作為謀取物質財富的手段,甚至將民生福利改善置於次要位置。現代地方政府把現實的人作為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不僅要努力滿足人民的生存需要,還要滿足其安全、享受發展的需要。將人作為社會治理的主體和目的。圍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地方政府摒棄見物不見人的思想,保障公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通過履行職能提供良好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真正把人的發展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政績的根本標準。
2、從“全能型”轉向“有限型”。傳統地方政府被視為無所不能的“超人”,對社會全面行使權力,也包攬所有公共事務。現代地方政府是有限政府,實質上是理性確定自身的職能邊界,將政府建構在市場自主、社會自治的基礎之上,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法治社會,憲法和法律劃定了地方政府行為的明確邊界,行政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職能的設定依據法律的規定,政府機構的規模來自法律的約束,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有限的框架。
3、從“權力型”轉向“責任型”。傳統地方政府對公民強調義務,卻往往忽視其權利;而行政權力則被放大,有時甚至無限制地膨脹。現代地方政府則與責任相生相伴。從政府合法性的角度,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毋庸置疑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政府的一切措施與官員的一切行為都須以民意為依歸。地方政府責任包括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訴訟責任和經濟責任,承擔責任成了地方政府的第一要義。
4、從“暗箱型”轉向“透明型”。傳統地方政府從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到規章制度、運行程式等都不對社會公開,一切事務都由官員進行內部決定和實施,以致被視為暗箱操作。現代地方政府將掌握的信息,除了必須保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外,全部向社會公開。這符合民主政治的本意,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實現公民權利尤其是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5、從“設租型”轉向“廉潔型”。傳統地方政府的官員是權力個體的代表,極易導致人們利用權力獲取經濟利益的設租行為,這也是腐敗叢生的體制根源。現代地方政府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營造腐敗預期成本大於預期收益的制度環境。通過懲防並舉,最大限度地減少權力設租的機會,確保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

分類

我國的地方政府除特別行政區以外分為三級即省級、縣級和鄉級。中國大陸地方政府自1950年開始至1980年代,除直轄市以外,實際以三級為主,三級和四級並存;1980年代以後轉為四級為主,三級和四級並存。
自1950年代以後,行政區划進行了演變和調整。1980年代以前,廣泛存在省會城市管縣。1980年代以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出現“地區改市”、“縣改市”和“撤地建市”、“撤縣建市”,隨之作為地級行政區的地區和盟多演變為“地級市”、縣演變為“縣級市”,隨著地級市的大量湧現,原來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腹的地區行署演變為“地級市政府”,縣政府轉變為“市政府”;轄域沒有多大變化或沒有變化,但由準行政區變為行政區,由原來的地區管縣,轉化為“地級市”管縣、市(縣級市)。除海南省和直轄市為三級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級形式為∶
省級政府,分別為省、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政府,分別為地級市、自治州政府;
縣級政府,分別為縣、自治縣政府,縣級市以及市轄區政府,旗政府;
鄉級政府,分別為鄉(民族鄉)、鎮政府。
直轄市
省級政府即直轄市政府;
縣級政府,分別為縣、自治縣、市轄區政府;
鄉級政府,分別為鄉(民族鄉)、鎮政府。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