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雲夢睡虎地秦簡)

睡虎地秦墓竹簡(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文物)

雲夢睡虎地秦簡一般指本詞條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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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厘米,寬0.5~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隸,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睡虎地秦墓竹簡
  • 作品別名: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
  • 創作年代: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
  • 作品出處: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
  • 作者:喜 (秦朝書吏)
  • 內容:秦律十八種及其它 
竹簡內容,各部介紹,

竹簡內容

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棄淚
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
其中法律部分記載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幾個單行法規的條款原文,共記載法條六百條。記載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時更“法”為律。
令(制、詔):制剃欠旋探是皇帝對某事的批定,這種“制”做為法律形式出端少判現時稱為“令”。
式:最早出現於秦國,主要指法律文書。程式,如調查、勘驗、審訊法律文書的具體程式,還包括一些諸如現代的執法人員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簡記載的“為吏之道”。
法律答問:法律解釋。秦代的法律解釋由國家設定的官吏統一進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職即廷尉,廷尉是各級“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緩行的判決成例。
時至今日,尚未見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見最多的法律條文也僅是睡虎地雲夢竹簡所載的一千多枚竹簡記錄的秦朝條文。

各部介紹

秦律十八種:共202簡,位於墓主身體右側,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18種,律名或其簡稱寫於每條律文尾端,內容涉及農業、倉庫、貨幣、貿易、徭役、置吏、軍爵、手工業等方面。每種律文均為摘錄,非全文。
田律:農田水利、山林保護方面的法律。
廄苑律:畜牧飼養牛馬、禁苑林囿的法律。
倉律:國家糧食倉儲、保管、發放的法律。
金布律:貨幣流通、市場交易的法律。
關市律:管理關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業生產定額的法律。
徭律:徭役徵發的法律。
司空:規定司空職務的法律。
軍爵律:軍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設定任用官吏的法律。
:翻嚷阿核驗官府物資財產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傳食律:驛站傳飯食供給的法律。
:公文傳遞的法律。
內史:內吏乘陵嫌為掌治京城及畿輔地區官員的法律。
尉雜:廷尉職責的法律。
屬邦:管理所屬少數民族及邦國職務的法律。
效律:共61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厘米,寬0.6 厘米。標題寫在第一支簡的背面。規定了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臘遷朵駝資賬目作了詳細規定,律中對兵器、鎧甲、皮革等軍備物資的管理尤為嚴格,也對度量衡的制式、誤差作了明確規定。
秦律雜抄: 共42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11種律文,其中與軍事相關的律文較多。
法律答問:共210簡,位於墓主頸部右側,簡長25.5厘米,寬0.6厘米。以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及律文的意圖所作解釋,相當於現時的法律解釋。主要是解釋秦律的主體部分(即刑法),也有關於訴訟程式的說明。
封診式:共98簡,位於墓主頭部右側,簡長25.4厘米,寬0.5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簡文分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括:《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還有兩個小標題字跡模煳無法辨認。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桉例。
編年紀:共53簡,位於墓主頭下,簡長23.2厘米,寬 0.6厘米。簡文分上、下兩欄書寫,逐年記載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滅六國之戰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經歷等。
語書:共14簡,位於墓主腹下部,簡長27.8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
為吏之道:共51簡,位於墓主腹下,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內容主要是關於處世做官的規矩,供官吏學習。
日書:甲種《日書》共166簡,位於墓主頭部的右側,檔海諒簡長25厘米,寬0.5厘米,兩面書字。乙種《日書》共257簡,位於墓主的足部,簡長23厘米,寬0.6厘米,最後一簡簡背有“日書”標題。甲種《日書》載有秦、楚紀月對照。
秦律雜抄: 共42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11種律文,其中與軍事相關的律文較多。
法律答問:共210簡,位於墓主頸部右側,簡長25.5厘米,寬0.6厘米。以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及律文的意圖所作解釋,相當於現時的法律解釋。主要是解釋秦律的主體部分(即刑法),也有關於訴訟程式的說明。
封診式:共98簡,位於墓主頭部右側,簡長25.4厘米,寬0.5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簡文分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括:《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還有兩個小標題字跡模煳無法辨認。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桉例。
編年紀:共53簡,位於墓主頭下,簡長23.2厘米,寬 0.6厘米。簡文分上、下兩欄書寫,逐年記載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滅六國之戰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經歷等。
語書:共14簡,位於墓主腹下部,簡長27.8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
為吏之道:共51簡,位於墓主腹下,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內容主要是關於處世做官的規矩,供官吏學習。
日書:甲種《日書》共166簡,位於墓主頭部的右側,簡長25厘米,寬0.5厘米,兩面書字。乙種《日書》共257簡,位於墓主的足部,簡長23厘米,寬0.6厘米,最後一簡簡背有“日書”標題。甲種《日書》載有秦、楚紀月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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