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軍爵律僅有兩條。其中一條「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第153-154簡),說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應耐遷者,皆不得拜爵。此條法令為漢所承襲,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現相應的律文:「當 (拜)爵及賜,未 (拜)而有罪耐者,勿 (拜)賜。」(第392簡)。此外,還規定可以用
爵位贖免身為
隸臣妾的親人。(第155-156簡)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甲士’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為平民。
軍爵律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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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原文】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譯文】
從軍有功應授爵和賞賜的,如還沒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後嗣有罪依法從應耐遷的;以及本人依法應耐遷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賞賜。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得到賞賜,本人已死及依法應耐遷的,仍給予賞賜。
之二
【原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
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譯文】
要求退還爵兩級,用來贖免現為
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以及隸臣斬獲首應授爵為
公士,而請求退還公士的爵,用來贖免現為隸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許,所贖的都免為庶人。工隸臣斬獲首和有人斬首來贖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體已有殘缺,用作隱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