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築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徵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簡述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主要特色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立法概況
立法活動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隨後,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 “ 止從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孝公時 ,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製定法律令。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秦王贏政 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又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秦墓竹簡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雲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 《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制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 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 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文書程 式。
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秦始皇曾宣布: “ 命為制,令為詔。 ”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 “ 程 ” 、 “ 課 ” 等法律形式。
主要內容
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併合論罪。所謂併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併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鹹陽後,對父老豪傑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誌。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係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經濟立法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抗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定,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鑑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