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布律

金布律,是指中國古代關於貨幣管理的法律。因古代金與布都是貨幣,故得名。秦代金布律內容廣泛,規定布帛規格長八尺寬二尺五寸,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依黃金和布計價折算;市場買賣,官吏和商賈均不得選擇錢布好壞;以及地方官吏間運送物品的計帳方法,官吏供應交通工具和牲口、詞料的方法,欠公家債務和借公家器物償還的辦法,以及授衣辦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布律
  • 外文名:jinbulu
  • 拼音:jīn bù lǜ 
  • 出土地點:湖北雲夢睡虎地
  • 出土時間:一九七五年十二月
簡介,金布律,

簡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金布律十五條。
秦簡整理小組注云:「金布律,關於貨幣、財物方面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在〈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中對於當時市面上流通的錢幣品質並未特別要求,如「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金布」(第64-65簡)。漢承秦法,〈二年律令‧錢律〉亦有相應的律文:「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金不青赤者,為行金。敢擇不取行錢、金者,罰金四兩。」(第197-198簡)
此外,還有關於以布帛做為貨幣的標準,如「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第67簡)以及當時錢、布換算的比例:「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第67簡)這些資料對於瞭解秦時的貨幣制度及物價可說極為重要。

金布律

原文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金布。
譯文
官府收入銀幣,以一千錢裝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緘。錢數不滿一千的,也應封緘。錢質好的和不好的,應裝在一起。出錢時,要把印封呈獻令,丞驗視,然後啟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時使用錢幣,質量好壞一起通用,不準選擇。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譯文
布長八尺,幅寬二尺五寸。布的質量不好,長寬不合標準的,不得流通。
原文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金布。
譯文
十一錢折合一布。如出入錢來折合黃金或布,應按法律規定。
原文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金布。
譯文
市肆中的商買和官家府庫的吏,都不準對錢和布兩種貨幣有所選擇;而列伍長不告發,吏檢查不嚴,都有罪。
原文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金布。
譯文
有所買賣,應分別系木籤標明價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錢的,不必系簽 。
原文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金布律
譯文
官府輸送物品,應以文書通知其出賬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時間記帳。如在八月、九月中輸送,估計所運處所的距離,不能趕上所運處的結賬,……改計入下一年帳內,雙方帳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繳產品,都應固定按其產年計帳。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仆、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以?(假)之。 金布律。
譯文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機構的嗇夫,每人分配做飯的一人,他們的佐、史、他們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數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飯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不滿十人的,各自與的官長共用做飯的和牛車。都官的佐、史不滿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車和趕車的 ,不滿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飯的一人;不設嗇夫的小機構,按此標準配予趕車的牛車。牛產仔困難,每天飼給母牛糧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開餵養以備借出使用。
原文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金布律。
譯文
欠官府債和被判處貲、贖者住在另一縣,應即發文書到所住的縣,由該縣索繳。官府欠百姓債而未償還,也應發文書給百姓所在的縣,由該縣償還。
原文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金布
譯文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負債未還,時間足夠收回,而未加收回,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隸臣妾有丟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應從丟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隸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過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丟失數多,算起來隸臣妾整年衣食還不夠全部賠償,應令隸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
原文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金布
譯文
縣、都官在點驗或會計中有罪而應賠償者,經判處後,有關官府嗇夫即將其應償錢數分攤給其官長和 吏,發給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內(掖庭主管府藏的官——錄者注)繳納,少內憑券收取。如有盈餘應上繳的,也由官府發給木券,以便上繳。欠債不得超過當年,如超過當年仍不繳納,以及不按法令規定繳納的,均依法論處。
原文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恆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金布
譯文
機構的嗇夫免職,以後又任嗇夫,由於前任時間有罪應繳錢財賠償,以及有其他債務,而因貧困無力償還的,應分期扣除其俸祿和口糧作為賠償,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擔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應免去其所分擔的一份。如已分擔而死去,以及為官府經營手工業而負債,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將牲畜殺死、丟失,尚未償還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責令其妻和同居者賠償。
原文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金布。
譯文
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 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原文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金布。
譯文
傳車或大車的車輸,可修理其歪斜不正處。皮革或織物製造的物品,壞了可以互相修補。已經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處理。
原文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鹹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金布
譯文
發放衣服的,夏衣從四月到六月底發給,冬衣從九月到十一月底發給,過期不領的不再發給。冬衣應記在下一年帳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為左“巾”右“冢”)布一條,用粗麻三斤。做發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錢;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錢;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錢。發放過衣服以後,剩餘褐衣十件以上,應送交大內,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鹹陽服役的,憑券向大內領衣;在其他縣服役的,憑券向所在的縣領衣。縣或大內都按照其所屬機構所發的券,依法律規定發給衣服。
原文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金布
譯文
領取衣服的,隸臣、府隸中沒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繳一百一十錢,夏季五十五錢;其中屬於小的,冬季七十七錢,夏季四十四錢。春,冬季每人繳五十五錢,夏季四十四錢;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錢,夏季三十三錢;隸臣妾屬於老、小,不能自備衣服的,按春的標準給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長的臣妾按隸臣的標準給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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