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利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雲南省專利糾紛行政處理辦法》在1996.11.14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專利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證專利管理機關正確、及時處理專利糾紛,保護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是處理專利糾紛的職能部門。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下列糾紛: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糾紛;
(三)專利權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的費用糾紛;
(五)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糾紛;
(六)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依法發給資金或者支付報酬發生的糾紛;
(七)其他可以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專利糾紛。
第四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具體起算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專利侵權糾紛,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專利申請權糾紛,自中國專利局公布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三)專利權屬糾紛和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的費用糾紛,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自發明創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五)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糾紛,自該發明創造確定為職務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
(六)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發給獎金髮生的糾紛,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七)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支付報酬發生的糾紛,自實施該專利產生效益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專利糾紛案件,按照以下規定管轄:
(一)第(一)項所指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
(二)第(四)項所指糾紛由實施發明地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
(三)第(二)、(三)、(五)、(六)、(七)項所指糾紛由被請求人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設立合議組處理專利糾紛。合議組的成員人數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合議組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組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七條 當事人認為合議組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合議組成員迴避。
合議組成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合議組成員的迴避,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對專利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請求參加該糾紛處理,或者由專利管理機關通知其參加處理。
第九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活動。
第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專利管理機關在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提取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樣品。
第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定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受理範圍和受請求專利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四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應當按規定提交請求書和與專利糾紛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收到請求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受理立案,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副本傳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請求人提出答辯書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傳送請求人。被請求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實行公開處理制度。但涉及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處理的,可以不公開處理。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受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後,被請求人在答辯期間內請求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撤銷該項專利或者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專利管理機關根據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中止處理程式。
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針對專利權屬提出處理請求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中止侵權糾紛處理程式,受理並先行處理專利權屬糾紛。
第二十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以前,請求人申請撤回處理請求的,是否準許,由專利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應當按規定交納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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