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

《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4月1日
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未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報廢的,其回收拆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法編制本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場地納入城鄉規劃,將舊機動車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場納入當地市場建設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行業統計、信息諮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誠信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並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倡導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率先報廢黃標車、老舊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科研、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動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
第八條 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禁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租賃、委託、掛靠等方式允許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回收網點。回收網點的場地面積不得低於2000平方米,並具有符合標準的回收、存儲、辦公、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和3名以上專業回收人員。
回收網點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
第十條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依法將其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辦理報廢和註銷登記。
因機動車損壞無法駛回車輛註冊登記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就近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予以核實並將該車輛有關信息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支付收購費用,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和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廢舊金屬收購企業、車輛維修企業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收購、拆解報廢機動車整車以及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配發車輛營運證等業務時,應當告知並督促機動車所有人將其名下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和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使用性質相互變更的,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按照營運載客汽車和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錄回收、拆解處理環節的有關信息,並按照規定報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採用有利於防止環境污染、零部件再利用和材料可回收利用的拆解方式拆解報廢機動車。報廢的大型客車、校車、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五大總成”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以及回收拆解企業名稱。拆解的廢棄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應當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處理。
第十七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可以將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整車或者“五大總成”,依法提供給有關單位作為影視道具、教學用具等特殊使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失信懲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報廢機動車回收、監銷、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監控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依法收繳的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不得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報廢機動車整車每輛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每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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