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鎮勞動就業訓練暫行規定

《雲南省城鎮勞動就業訓練暫行規定》是1992年4月1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鎮勞動就業訓練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labor and employment training in cities and towns of Yunnan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2]62號
  • 發布日期:1992-04-16
【生效日期】1992-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城鎮勞動就業訓練暫行規定
(雲政發〔1992〕62號1992年4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規定和《雲南省職業技術教育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就業訓練必須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國家就業訓練方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
第三條就業訓練必須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公開報名,自費就學,不包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訓練對象、內容與期限
第四條就業訓練的對象:
(一)城鎮待業青年;
(二)待業職工;
(三)城鎮其他待業人員;
(四)需要轉業、轉崗訓練的人員。
第五條就業訓練內容,一般應包括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實際操作訓練、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法律常識、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教育等,應以實際操作訓練為主。
第六條就業訓練根據專業(工種)和就業要求確定訓練期限,實行長短結合。簡單勞動崗位上的熟練工,訓練期限一般不少於3個月;一般技術崗位上的熟練工,訓練期限不少於6個月;技術性較強的生產崗位上的技工,訓練期限要在1年以上。
第七條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內容、時間、技術要求,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訓練考核與就業
第八條就業訓練要進行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考核。考試合格者,由縣(市、區)以上勞動就業服務局發給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統一印製的“培訓合格證”。此證在全省範圍內使用有效。
第九條凡經就業訓練中心和勞動就業服務局批准開辦的就業訓練組織培訓結業的學員,可參加當地工人考核委員會的專業技術等級考核,經考核達到一定技術等級的,由當地工人考核委員會發給相應等級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
第十條訓練結業人員憑“待業證”和“培訓合格證”按“三結合”就業方針就業。由當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按所學專業(工種)直接推薦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取得“技術等級(資格)證書”的,優先錄用。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第十一條各部門及單位編報勞動工資計畫時,必須編報就業訓練計畫。勞動部門在下達招工計畫時,必須提出就業訓練計畫的實施要求。
第四章 訓練機構與職責
第十二條就業訓練工作應以就業訓練中心為主體,同時積極鼓勵和組織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眾組織、部隊和個人積極自辦或聯辦就業訓練,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培訓網路。
第十三條勞動、計畫、教育、人事部門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指導、協調各職業學校開設專業(工種),有計畫地組織訓練。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是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的統籌就業訓練工作的管理機構。其職責是:制定就業訓練的政策措施;編制就業訓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掌握和提供就業訓練信息;審批各單位申請開辦各類就業訓練組織;組織就業訓練的考試和發證等。
第十五條就業訓練中心是就業訓練的業務機構,隸屬勞動就業服務局領導。其職責是:指導社會就業訓練組織的教學工作;參與勞動就業服務局組織的就業訓練考試、考核;培訓師資、編審教材、開展教學研究;直接開辦就業訓練班進行就業訓練;建立適當的生產(經營)實習場所,為就業訓練服務等。
第十六條各級就業訓練中心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其建立、調整、撤銷及人員編制的核定,按省勞動廳、省編委雲勞力〔1989〕26號檔案精神,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編制部門批准,並抄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章 訓練教學管理與師資
第十七條就業訓練應以定向培訓為主,同時輔之以其它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就業訓練組織,為用工單位開辦的定向訓練或委託訓練,要與用工單位簽訂訓練契約,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承擔契約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就業訓練組織可根據教學要求和經濟條件,自建或聯辦生產實習場所。逐步形成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自建或聯辦、技工學校和用工單位為依託的較為穩定的生產實習基地。同時,也可依託企、事業單位進行生產實習。
第二十條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就業訓練組織,應建立專職、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教師隊伍。專業理論課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專業文化水平和實踐經驗,實習指導課教師應達到中級技工以上技術水平。專職或兼職教師均應通過試教考核合格方能執教。
第二十一條就業訓練中心專職教師的工資待遇和專職教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按國務院和省有關技工學校教師的規定辦理,經當地人事部門批准後執行。
聘用兼職教師,應與被聘者及其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被聘者的職責、待遇、聘用期限和違約責任及其處理辦法等。
第二十二條就業訓練教材的編寫和選用,應根據專業(工種)需要,以勞動部編寫的就業訓練教材為主,選用省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編寫的教材或指定的教材,各地還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寫補充教材。
第二十三條就業訓練要加強教學管理,根據訓練對象、目標和期限,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建立和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提高訓練質量。其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應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局備案審查。
第六章 訓練經費與稅收
第二十四條就業訓練經費實行國家扶持和單位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即:就業經費中用於就業訓練的部分;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中用於待業職工轉業訓練的部分;按規定向學員收取的學雜費、實習費;學員被錄用後向錄用單位收取的訓練費(接收待業職工就業的,不收訓練費)。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投資舉辦就業訓練。
第二十五條就業訓練經費用於就業訓練所需的設備、教師的酬金、編印教材、修繕教室、租用場地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就業訓練中心為供學員實習而自辦的廠、店,從新辦之日起,免徵所得稅和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3年,屬於集體企業的,還可按省政府有關新辦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實習生產的產品,凡用於本實習場所培訓教學、科研和生產方面的,除全國統一規定不能減免稅的產品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不用於本實習場所培訓教學、科研和生產方面的,應按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如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由稅務部門審批。凡經稅務部門減免稅部分應全部用於改善就業訓練的教學、科研、實習、生產條件,不能挪作他用。對違反此規定的,稅務機關有權追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興辦的就業訓練中心(站、班)和經其批准的各單位興辦的就業訓練組織所取得的訓練收入,按有關規定由稅務部門免徵營業稅。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就業訓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處罰。
(一)侵占就業訓練場所或建蓋其他非法建築的,由同級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退賠或拆除。
(二)對在就業訓練考核、發證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屬單位的,由同級勞動部門責令其停訓整頓,對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由同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交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屬個人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以舉辦就業訓練為名,非法牟利的,由同級勞動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所得非法收入應如數退賠交費者;無法退賠的收繳同級財政。
(四)因打架鬥毆,損壞公物,嚴重影響和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處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具體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具體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機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地、州、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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