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就業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000年5月26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26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公布 根據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
- 發文時間:2010-05-28
- 發文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第24號
- 施行日期:2010-05-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促進就業,第三章 就業服務,第四章 就業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就業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和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招用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勞動就業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以及城鄉兼顧、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大力發展經濟,把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必要的經費,加強勞動就業機構建設。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就業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具體負責就業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六條 政府廣開就業門路,發展新興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鼓勵開發、引進發展經濟與增加就業崗位兼顧的項目;對面臨資源枯竭的企業或者政策性停產的企業,在轉產和人員分流方面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七條 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多渠道就業、多形式就業等制度,組織、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和按需有序到城鎮或者經濟發達地區就業。
第八條 政府建立規範化的勞動力市場,鼓勵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逐步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當年招用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縣級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招用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第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免收登記費和2年的管理費;經縣級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企業所得稅2年。
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當地勞動就業機構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十一條 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培訓,掌握職業技能,具備職業資格,提高市場擇業能力和崗位適應能力。
第三章 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組織技能等級考試和職業資格考核,為勞動者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資格考核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職業培訓機構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對失業人員的培訓。
對組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查批准後,其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職業介紹機構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工作,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發展及時推薦就業和對就業特別困難者提供專門幫助等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要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提供優先介紹服務,其中介服務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提供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公告服務,幫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調整擇業意向和用人條件。公告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產業、行業、單位需求人員及條件和指導性工資價位;
(二)求職人員的狀況、素質和擇業意向;
(三)崗位供求狀況;
(四)需要調整的擇業意向和用人條件;
(五)就業服務的內容和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代理服務。就業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專門諮詢;
(二)提供培訓信息和崗位信息;
(三)培訓、尋找有專項技能或特殊崗位要求的勞動者;
(四)保管就業、失業、保險、培訓等相關檔案;
(五)代辦有關社會保險手續,領取和發放社會保險金;
(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委託代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多渠道、多形式開發就業崗位,組織、引導失業人員開展生產自救活動。
第四章 就業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把失業率列為重要的社會經濟指標,確定社會可承受的失業率,實行失業率監控制度,制定、調整經濟政策和就業政策。
第十九條 省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對勞動者的技能要求,制定發布不同行業、崗位的指導性工資價位。
第二十條 有就業意願,尚未就業的城鎮勞動者,應當到戶口所在地的縣級勞動就業機構或其委託代理的街道、鄉鎮勞動管理工作站登記辦理《雲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就業機構報告崗位空缺情況。
流動就業的,應當按照省政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外國人以及台、港、澳人員到我省就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申報審批許可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到勞動就業機構辦理錄用登記,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就業檔案。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應招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欺詐勞動者。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的社會力量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責任保證金制度。責任保證金為3萬至6萬元。社會力量跨縣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責任保證金為6萬元。
社會力量辦職業培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損害培訓人員利益的,用責任保證金補償受損者。責任保證金用於補償後的缺額,主辦者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補足缺額。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保證金的監督,不得挪作他用。停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勞動保障部門收回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經審查沒有問題後,全部退還責任保證金及銀行利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還應責令限期將所收費用退還本人,逾期不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從事職業培訓活動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力量辦學責任保證金用於賠償後,未按照規定補足缺額,通知停止辦學期間,仍然進行辦學活動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以招用人員或者職業培訓為名欺詐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職業培訓欺詐勞動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勞動就業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關於修改〈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工作的背景
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總目標。為了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和諧,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集中清理法律法規的要求,下發了《關於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通知》(雲人辦發〔2009〕94號),要求對我省現行有效的195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進行集中清理,以解決地方性法規中“不合法”、“不適應”、“不一致”、“不具體”的問題。省法制辦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印發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通知》(雲府法〔2009〕183號),對1980年以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且現行有效的149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在省直各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的基礎上,逐件進行了審查、協商並匯總,形成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意見的報告》(雲府法〔2010〕6號),提出擬廢止地方性法規7件、全面修訂23件、部分修訂18件、個別修改3件的清理建議。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計畫,擬廢止的地方性法規和個別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於2010年上半年提請審議,其他需要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列入年度立法計畫逐年修訂。省法制辦起草了《決定(草案)》,經過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程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作了反覆研究修改,並經2010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修改理由
(一)《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隨著投資主體和就業渠道的多元化,我省已停止審批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原有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政策隨著優惠期限屆滿已不再享受。該條例第九條內容中涉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已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性質認定”這一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已在《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50號)中取消,對現存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已改由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另外,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容中涉及的“人才招聘廣告審批”這一行政許可項目已不符合政府轉變職能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要求,且該項行政許可項目已在《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50號)中取消,對人才招聘廣告的規範,改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據此,擬建議刪去該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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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雲南省勞動就業條 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就業問題是世界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題之一,也是我國近年來迫切需要解決的熱點問題。我省經濟不發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就業問題更加突出,就業壓力更加嚴 重。為把我省解決就業問題的基本經驗加以總結和完善,從而保持就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規範就業行為,促進我省就業工作的持續穩定發展,制定出台《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很有必要。審議中委員們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在徵求了各地州市人大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人大機關各委員會和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之後,又多次進行了研究和修改,並於5月8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草案)》沒有規定適用範圍。作為地方性法規,這些內容應當是完善的, 建議予以明確。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增加了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條。
二、關於條例的結構和內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為使條例的結構更加緊湊、合理,內容更加實在、規範,操作性更強。將原《條例(草案第二章促進就業、第三章預防失業合併為新的第二章促進就業,使其更有針對性。將原《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 將原《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九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 將原《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條; 將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 將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條; 將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刪去了原《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十九條。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經徵得稅務部門同意,將現已執行的對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措施作為第九條、第十條的內容寫入草案修改稿中; 在草案修改稿就業管理 —章,第十四條增加了對就業特別困難者提供專人幫助等內容; 第十六條對就業服務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鑒於借招用人員為名欺詐勞動者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發案數量多、金額大、對社會的影響惡劣,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第二十四條的禁止性內容; 在法律責任一章,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從體現教育為主的精神出發,刪去了原《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對處罰相同的條文進行了合併,降低了罰款數額,整章條文由十條減為五條,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於離退休人員從業問題。鑒於此問題不厲於就業範疇,可由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去進行規範,因此草案修改稿刪去了這一內容(即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明確勞動預備制,突出培訓,還應指出開發就業崗位的方向。 根據這些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七條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由七章減為六章,條文由四十二條減為三十一條,使其內容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而篇幅和文字大為精簡。
財經委員會認為,經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符合雲南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及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改革不斷深入的形勢下,規範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制定出台《雲南省勞動就業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修改草案改得比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同意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還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的意見,財經委員會於2000年5月24日召開會議,對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情況
1、關於適用範圍問題。有的委員提出,由於體制問題,我省目前存在著機關的工人由人 亊部門管理的情況。因此在第二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2、關於執法主體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應突出執法主體的地位,根據這個意見,將原第四條第二款執法主體單獨作為一條。
3、關於培訓的費用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應加大對失業人員培訓費用的減免。根據這個 意見, 結合培訓工種的不同,將原第十三條中培訓的費用“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助,”改為“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4、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修改草案第二十條規定: “政府出資產生的勞動就業崗位,由勞動 就業機構實施就業調控。”侵犯了企業的利益。根據這個意見,刪去原第二十條第一款,將其第二款併入原第二十一條作為第二款。
5、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修改草案第三條的表述邏輯上有矛盾,鑒於此,刪去該條中“在國 家政策指導下”一詞。
6、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都是寫社會力量辦學的,建議 合併。根據這個意見,將原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合併到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款。
二、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1、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修改草案第九條、第十條中的稅收優 惠政策是否與中央的有關檔案的精神相牴觸。經核實,條例修改草案中第九條、第十條的稅 收優惠政策,不是我省自行制定的,執行的是國家的規定,因此,不存在牴觸問題。另根據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發的檔案規定,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可免營業稅三年。因
此在第十條中增加了“營業稅”的內容。
有的委員還提出,對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後又辭退招用人員的。作何處 理應有明確規定,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一經稅務部門查出,即由稅務部門按《稅收征管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故不在此條例中作處罰規定。
2、有的委員提出,我省就業困難大,條例應有勞務輸出方面的規定。鑒於條例中已有“政府廣開門路”“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就業”的原則規定,而我省的勞務輸出工作由省外經貿部 門進行管理,因此,本條例不再作這方面的規定。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部分條款的內容和文字進行了認真修改, 財經委員會認 為,經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