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

雙重國籍

雙重國籍,是指一個人擁有兩個國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擁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即一個人通過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該國國籍,又在另一個國家再一次通過該國的法律獲得該國國籍,就被視為擁有雙重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明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中國政府處理雙重國籍的態度是:

(1)堅持一人一國籍,不允許任何中國公民有雙重國籍。

(2)尊重本人意願,不強制或違背本人意願選擇國籍。

(3)如果中國公民在他國獲得他國國籍,則視為自動放棄中國國籍。但有必要時可以恢復中國國籍。

世界上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主要有加拿大美國(默許)、墨西哥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重國籍
  • 外文名:[法]double nationality; dual nationality
  • 拼音:shuāng chóng guó jí
  • 注音:ㄕㄨㄤ ㄔㄨㄥˊ ㄍㄨㄛˊ ㄐ一ˊ 
  • 解釋含義:一人擁有兩個國家的合法公民身份
  • 中國大陸政策:不允許雙重國籍
  • 主要國家加拿大英國法國澳大利亞
國籍種類,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歸化,領土變更,國籍變更,國籍喪失,國籍恢復,國籍衝突,中國政策,基本原則,歷史,現行規定,建議,“雙重國籍”潛規則,兩種思路交鋒,“疏堵並用”仍是權宜之策,全球現狀,承認雙重國籍,各國政策,

國籍種類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國國籍。有的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即當事人以其父母的國籍為國籍;有的國家采出生地主義,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國的國籍。

血統主義

血統主義又有雙系血統主義(自然人出生時,須其父母雙方均為本國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國國籍)與單系血統主義之分。

出生地主義

出生地主義中,對出生地的認定標準也不同。比如,依英國法,凡出生在英國商船上的人,均為英國公民,而不論其出生時,該商船位於什麼地方;而美國認為,在美國領海內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國國籍。如果一艘英國商船停泊在美國港口,則在該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時具有英美兩國國籍。如果新生兒的父母不是英國或美國公民,其國籍國採血統主義,則他還同時具有父母的共同國籍,如果其父母的國籍不一致,則還可能出現四重國籍。

歸化

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內法上的原因,如歸化(入籍),即當事人自願申請取得某國國籍,或由於婚姻、收養而取得一國國籍。

領土變更

一是國際法上的原因,如領土變更(領土割讓,國家合併)會導致該項變更所涉領土上的居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發生國籍變更時,如果所涉國家對於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的規定不同,也會出現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現象。如一國規定,本國婦女與他國公民結婚的,當然喪失內國國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規定,外國婦女與本國男子結婚,並不當然取得夫方國籍,則該婦女就成為無國籍人。如果雙方規定相反,則該婦女就具有雙重國籍。

國籍變更

國籍喪失

(1)自願喪失。又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申請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這一國籍。第二,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的人,從中選擇一個作為其國籍,而放棄其他。
(2)非自願喪失。包括由於婚姻、收養、入籍或領土變更等事實,造成自動喪失原有國籍。有些國家還規定可以剝奪國籍。

國籍恢復

因各種原因喪失國籍的人,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國籍。中國《國籍法》第13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國籍衝突

即如何確定當事人本國法的問題
對於國籍的積極衝突,各國衝突法多區分不同情況,採用下列方法解決:
(1)如果當事人的兩個或多個國籍中,有一個是內國國籍,則一般以內國國籍優先,即以內國法為當事人的本國法。因為每個主權國家均有權決定誰是它的公民,而沒有義務屈從於另一國的相牴觸的規定。
(2)兩個或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的實踐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決方法:
①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國的國籍優先。
②按國籍取得的先後來確定。
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國籍優先。理由是既得權應受到尊重。但生來取得的多個國籍,往往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另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後的國籍優先。理由是當事人有選擇國籍的自由。但在生來取得的情況下,多個國籍可能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
③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為國籍國。這一方式更為合理,但判決上不如前兩種方法確定且簡便易行。確定哪一國國籍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時,主要應考慮:當事人在哪一國出生,在哪一國擁有住所或慣常居所,在哪一國行使政治權利,在哪一國從事業務活動等。
有時還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如他的日常行為與內心態度傾向於哪一國。

中國政策

基本原則

中國政府處理雙重國籍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①堅持一人一個國籍,不承認雙重國籍;
②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願;
③選擇了中國國籍的華僑,應當遵守所在國的法律、風俗習慣,同當地人民友好相處,不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但他們的正當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歷史

1909年,清朝政府頒布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後,中國一直奉行血統原則:不管出生在哪裡,只要是中國人的後裔,就是中國人。如在東南亞當地出生的中國人的後裔,就自然擁有了雙重國籍。
在1955年印尼萬隆會議上,中國就和印尼簽訂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取消華僑的“雙重國籍”身份,讓他們必須選擇一種國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1)中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建議

2003年,由陳鐸葉佩英等12名全國政協委員曾提出《關於撤銷“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
2004年政協九屆二次會議提案第2172號
案由:關於撤消“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案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公安部研究辦理內容:1980年頒布的《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據知,自建國以來,我國也是不承認中國公民雙重國籍身份的,此舉在過去冷戰及階級鬥爭時期,對維護國家尊嚴、外交事務僑務、國家安全等方面起過一些作用。隨著我國不斷對外開放,在國外學習、生活、工作的中國人越來越多。新移民同老移民華僑們同樣碰到難題。為了在居住國能較好地生存(考駕照、買車、納稅、上保險、上學、就業等等),這些華人新移民不得已只好選擇居住國的身份甚至入籍。因我《國籍法》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於是不少華人只好心照不宣地保留兩個國籍,有了雙重身份,駐外使領館一般也只是睜一眼閉一眼地對待這些華人。絕大多數這類華人心在祖國、情在祖國、根在祖國。
2004年12月28日下午,在廣州舉行的留交會留學人員代表座談會上,國家科技部副部長劉燕華透露,為了吸引更多的優秀海外人才,中國正在考慮效仿印度,為海外人才實行“雙重國籍”的優惠政策。
2005年,民建中央在兩會上建議:應修改《國籍法》,對應承認雙重國籍。同時提出,若立即修改《國籍法》有難度,可效仿港澳地區,彈性處理華人國籍問題,“如借鑑針對港澳台同胞的《回鄉證》制度,給外籍華人頒發《外籍華人回鄉證》,也可參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國國籍的居民頒發《中國公民(海外)護照》作為返鄉‘旅行證件’”。
2010年,全國政協委員、吉林市僑聯主席朱世增在全國政協大會上建議,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乃是吸引高層次人才和廣大海外華人積極參加我國的經濟建設、從法律上保護全世界華人華僑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在今時今日的中國,修改《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刻不容緩。
2011年3月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專職副主席、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朱永新建議,在雙重國籍還未出台背景下,為吸引並留住高層次人才,應建立特殊人才護照制度,以人才護照替代大部分國籍政策的職能。
2011年3月,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韓方明委員的提案—關於設立“海外公民證”和“海外華裔卡”,吸引華人華僑人才的建議的提案。
2011年6月29日,央視引述中國人保部副部長王曉初表示,相關部門正在研究“雙重國籍”。最現實的做法是進一步完善永久居留制度(即中國“綠卡”),為已取得外籍的留學歸國人才提供便利。
2012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常委、華東師範大學博導葉建農提出,“雙重國籍”越來越多地成為沒人管的“潛規則”現象。他建議針對“雙重國籍”,中國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認真監管,按照《國籍法》嚴格堵死這種現象,“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葉委員說,他個人覺得雙重國籍沒什麼不好,“或許我還贊成”。
2013年4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對普通公眾而言,這原本是個關注度不會太高的法律案,然而,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的公開發言,經媒體報導後,卻引起了公眾極大關注。
“雙重國籍”現象正式進入了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視野。最近幾年,隨著新一波新富階層移民潮的興起,以及頻頻曝出的“裸官”及貪官外逃事件,社會各界對“雙重國籍”現象的關注愈發強烈。然而,在如何看待及治理雙重國籍上,民間、學術界乃至不同政府部門之間一直存在著分歧。

“雙重國籍”潛規則

我國1980年實施的《國籍法》明確規定,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通過跨國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現實遠非如此簡單。
雙重國籍的優勢是,可以“兩頭占好處”:既能享受歐美國家優渥的社會福利,又能在國內投資時得到特殊照顧,且不必承擔來回奔波辦簽證以及購房、就業、醫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這對於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軍—中國新富階層更是如此,他們多是投資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國內,對他們來說,能同時保留中國國籍顯得更有必要。
因此,最近幾年,加入外國籍的華人為了能同時保留中國戶口,不少人刻意隱瞞其已加入外國國籍的事實,有的甚至採用改名、第三國(地區)過境等“暗箱操作”的手法。這也導致了當下的亂象:明明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卻有大量的持有雙重國籍的人存在。

兩種思路交鋒

事實上,“雙重國籍”還成為一些貪腐官員“暗渡陳倉”、試圖逃避打擊的另一手段。然而,多起逃亡境外的貪官,不少是藉助他國的護照出逃的。《人民日報》曾刊發中央紀委研究室原副局級檢查員、監察部監察專員邵景均執筆的文章稱,一些違紀違法官員“有的甚至通過各種關係,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雙重國籍”,這也是我國在反腐鬥爭中需要注意的新特點和新趨勢。因此,國內不少民眾呼籲嚴格管控“雙重國籍”。
然而,歐美華人則在不斷呼籲中國政府默認或者承認雙重國籍。每逢中國國家領導人出訪歐美,或者全國“兩會”召開時,這些海外華人就會藉助各種管道陳情、呼籲此事。他們認為,當前全球化時代,各國對高端人才的競爭十分激烈。但由於受國籍限制,他們不能自由方便地回到中國來,在簽證、定居、人才回流後的家庭安排、子女讀書、創辦公司等方面仍很煩瑣。若承認雙重國籍,可吸引這批高端的海外人才和資金、技術進入,緩解中國因人才流失而帶來的損失。
據2010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顯示,中國正在成為世界上最大移民輸出國,時下約有4500萬華人散居世界各地,流失的精英數量居世界首位。而招商銀行等機構發布的《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在接受調查的資產超過千萬元的富裕人群中,近60%的人已經完成投資移民或有相關考慮。可以說,時下,中國正面臨著資金和精英人才的雙重流失。
一些學者因此主張,為了應對高端人才流失的嚴峻形勢,中國亟需修改《國籍法》。他們認為,雖然從主觀意願來看,“單一國籍制”或許能阻止人才和財富的外流。但如果一個人具備了移民歐美的條件和主觀意願,那么,即使剝奪本國國籍,他也會選擇移民。
對於外界擔心的“雙重國籍有助於貪官外逃”,中國歐美同學會一位副會長對《南風窗》記者說,這種現象的確可能存在,但預防“貪官外逃”主要還是要靠其他措施,譬如,加快官員財產公開步伐、嚴管官員護照、立法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國家公務員”等,而不是因噎廢食,據此全盤否定雙重國籍。

“疏堵並用”仍是權宜之策

雙重國籍可能帶來的制度風險也很明顯。首先,是司法管轄權的爭議。譬如,一個中國公民若具有雙重國籍,一旦他在中國犯罪後,可能會逃往另一國籍國,向對方國家提出外交保護要求,或者該國主張“本國國民不引渡”,這就給中國司法機關的管轄帶來了難題。其次,由於雙重國籍涉及兩個國籍國的政策協調,因此它還有可能招致外交紛爭。
“允許雙重國籍,確實會給海外華人回國投資、探親等活動帶來方便。但修改國家法律,關鍵還是要從國家利益高度去考慮,不能僅僅為了照顧一個群體的方便和利益就放棄了已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立法原則。”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戴瑞君博士對《南風窗》記者表示,她認為在當前若承認雙重國籍“利小弊大”。
此外,對當前階層分化劇烈、貧富對立意識嚴重的中國來說,若開放雙重國籍政策,實際上是賦予一小部分群體超國民待遇,使其成為少數人享有的特權,這只會加劇國內大部分民眾的“被剝離感”和不平等感。而且,在當前城鄉二元結構仍存在,國民尚未完全實現遷徙自由,國內城市新移民在戶籍、子女入學、就業等問題仍沒有得到公平對待和根本解決的情況下,貿然啟動對海外華人的雙重國籍,或將招致國內民眾的意見反彈。
因此,對於是否要放開雙重國籍的問題,政府一直持低調、慎重的策略,從未在這一議題上有所鬆口,最近幾年,相關部門也開始收緊和清理事實上已存在的雙重國籍。只是這項動作悄然低調啟動,並未加以大張旗鼓宣傳,不為外界所知而已。
北京奧運會後,中國駐外領事館開始加大對雙重國籍清理的力度。加拿大華人證實,凡是在2007年以後新入加拿大國籍的華人,到中國駐加領事館申請赴華簽證時,必須攜帶原有的中國護照,由簽證官當面註銷該護照。這就杜絕了一部分入了外籍卻仍持有中國護照的情況。
這種新動向從當下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上也能看到跡象。鑒於目前我國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是由公安、外交等不同部門分別建立的,由於各自為政、信息難以共享,這給隱瞞雙重國籍留下了操作空間。因此,這部法律草案已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此外,這部法律還規定,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出入境時,邊防警察將可採集、存儲、比對他們的指紋信息,這也意味著,今後,一個人同時擁有中外護照的情況將會被輕易揭穿。
除了嚴厲管控和清理雙重國籍之外,中國也在採用更靈活的策略來消除單一國籍制帶來的不利影響。譬如,在海外人才引進上,中國在2004年就仿照美國,推出了中國“綠卡”(永久居留權)制度。這年4月,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稱,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綠卡”的簽發範圍,研究擴大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和多次往返簽證政策適用範圍。這也被視為中國在嚴堵之外採取的“疏通”策略。
此外,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二次審議時,應全國人大部分常委及歐美同學會等多方強烈建議,在普通類別簽證中專門新增了一類“人才簽證”,以之為變通之策。目前來看,政府嚴管“雙重國籍”的思路在短時間內不會做出重大調整,但是“雙重國籍”仍是未來的政策選項之一。正如知名移民法專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劉國福說的,當今世界是一個日益開放的時代,移民正在成為一種世界潮流。

全球現狀

承認雙重國籍

愛爾蘭英國葡萄牙西班牙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有限期承認)、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瑞典瑞士芬蘭波蘭(默許)、奧地利(有特殊貢獻)、匈牙利義大利波赫(有條件承認)、塞爾維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摩爾多瓦馬爾他希臘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俄羅斯烏克蘭丹麥(默許)、馬其頓列支敦斯登摩納哥公國安道爾梵蒂岡(承認或一定程度承認雙重國籍),共39個。
西班牙與下列國家互相承認雙重國籍

各國政策

對於加入他國國籍的愛爾蘭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規定宣布放棄愛爾蘭國籍後才不具有愛爾蘭國籍。除在北愛爾蘭出生者外,愛爾蘭國籍法並無明文規定承認雙重國籍,但在實踐中對雙重國籍予以默認。如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同時具有愛爾蘭國籍和英國國籍、愛爾蘭國籍和美國國籍等。
奧地利一般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對奧地利有特殊貢獻者,可保留其奧地利國籍。
根據波蘭法律,波蘭公民不能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但實際上持雙重國籍的波蘭人占有相當比例,政府對此採取默許態度。
波赫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
1999年8月26日頒布的《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4條規定:波赫公民可擁有與波赫簽訂了承認雙重國籍協定的國家的國籍。
丹麥《國籍法》未明確承認雙重國籍,其第二條第一一三款規定可視為對雙重國籍的默認,此即“父母一方”“通過申請或以認同的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或因“擔任他國公職取得外國國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國籍者”,“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國國籍法取得某國國籍。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國新國籍法實施生效,對原國籍法做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改變了過去單一根據血統原則確定國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則,有限期的承認雙重國籍,並且進一步簡化了外國人入籍的手續。
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之一。取得法國國籍主要採用出生地制和血緣制。現行法國國籍法規定,人們可以通過決定的或自然的血緣關係取得法國國籍。對出生在法國或定居在法國的外國人,也可以通過出生地(定居地)的關係來獲得法國國籍。
荷蘭的國籍政策主要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父母的國籍而不是以出生地來判定新生兒的國籍。凡是父母當中有一方或雙方具有荷蘭國籍,則新生兒一出生即具有荷蘭國籍。荷蘭採取有限度承認雙重國籍的做法,即一個具有荷蘭國籍的人取得另外一個國籍,如果該國籍不是自己通過主動申請獲得的,而是由於出生、結婚等原因被動獲得的,則此人可保留荷蘭國籍。
阿根廷是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擁有較為寬鬆的國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小孩均可自然擁有阿根廷國籍。阿根廷承認雙重國籍並與西班牙、菲律賓、義大利等國簽有雙重國籍協定的意思是說,根據阿根廷國籍規定擁有阿根廷國籍的人,如果同時根據阿根廷上述簽約國的規定取得了西班牙、菲律賓、義大利等國的國籍的話,他可以同時擁有雙重國籍身份,即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權。
韓國2011年修訂的法律規定藝人可以有雙國籍,所以韓國藝人可以是雙重國籍。
2014年5月20日,俄羅斯下議院批准法案,要求俄羅斯人擁有雙重國籍需申報,否則將面臨刑事追究。
該法案規定,若俄羅斯人擁有其他國家國籍卻未向當局申報,將處以罰金20萬盧布(5800美元)或400小時社區服務。
批評人士稱,該法案會導致擁有雙重國籍的人被猜忌,並擔心此舉目的是通過暗示異見人士服務於外國政府,從而煽動民族主義情緒。
中國香港、中國澳門
香港和澳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國台灣
台灣地區(包括金馬澎地區)實行《中華民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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