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應判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定義,特徵,量刑標準,

定義

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將應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特徵

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具有如下特徵:
(一)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經手、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有資產所有權。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關於本罪的主體,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雖然是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單位犯罪的某些特點,但是這種犯罪並不是為本單位整體謀取非法利益,而是為本單位個體謀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說,它是一種自然人以單位的名義,為個人非法占有國家資產而實施的犯罪。
2、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性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非國有性質單位中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前述國有單位中對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負有主管或直接責任的人員,即直接決定、策劃和主辦私分事宜的人員。沒有參與決策和執行私分,只是領取了財物的人員不構成犯罪。執行私分的人員如果沒有與決策人共謀策劃,在不知情或受脅迫的情況下參與私分活動的,也不宜以犯罪處理。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是不應分給個人的國有資產,卻違反國家規定集體私分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受到嚴重損失。至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將國有資產據為已有的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

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396條:
集體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