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分罰沒財物罪
  • 主觀方面:故意
刑法規定,概述,區分,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特徵,構成特徵,認定,處罰,立案標準,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概述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 違反國家規定;
  2. 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
  3. 私分數額較大。數額標準可參照高檢的立案標準。“數額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萬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在新《刑法》頒布前,實務中一般認為這種行為系集體貪污行為。
三、本罪性質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責任及於直接主管和直接責任人。至於“罰金”處罰誰,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現刑法本條規定 “並處、單處罰金”,都是罰個人。從法理上說,應該可以罰單位,收繳其私分部分財產,無此規定。

區分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構成私分罰沒財產罪的主體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刑法》有關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六條 立案標準:《立案標準》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罰沒財物,包括(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於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本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私分罰沒財物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特徵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物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4、數額較大。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備依法享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其他單位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物,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行為。

構成特徵

1、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物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罰沒財物,包括:
私分罰沒財物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由於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私分罰沒財物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物的所有權。
2、私分罰沒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分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3、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但私分罰沒財物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於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於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於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5、私分罰沒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認定

1、本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樣也是單位特殊主體犯罪,只是本罪單位的範圍更小,即限於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衛生檢疫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執法部門等。
2、本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在違反國家規定和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財物上完全一樣。關鍵區別集體私分的財物不同:本罪集體私分的是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

處罰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家私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用,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立案標準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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