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貪污賄賂罪卷

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貪污賄賂罪卷

《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貪污賄賂罪卷》是2013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懷勝。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貪污賄賂罪卷
  • 作者:李懷勝
  • ISBN:9787510207938
  • 頁數:539
  • 定價:88.00元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2
  • 副標題:貪污賄賂罪卷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指引辦案思路的新型工具書7·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貪污賄賂罪卷》各分冊緊密結合各地司法實踐,歸納提煉出百餘個司法典型疑難問題並作出精準解析,同時附以具有權威性的指導、參考案例對同類案件的案情、訴辯情況、裁判結果、裁判理由等核心要素加以介紹,以幫助讀者尋求破解疑難問題的辦案思路、標準和尺度。各分冊還提供了各類型糾紛全面、準確的辦案依據。本叢書所提煉的法律適用問題凸顯典型性、疑難性,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參考性,特別適合公檢法人員、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使用。

圖書目錄

一、貪污罪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套取公共不動產的行為,可否構成貪污罪?如何認定貪污不動產犯罪的既遂?
2.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或個人用作賭資,罪行即將敗露時攜款潛逃的,構成何罪?
3.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利潤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如何量刑?
4.國有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利用管理、發行股票之便,將未發行的本公司股票違規出售後再交回公司原定股本金,而後將巨額差價款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何罪?
5.在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的亂收費行為進行查處前,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的“點招費”,是否屬於學校的公共財產?
6.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國家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將國家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用於為自己和少數人謀取私利的,構成何罪?
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的名義向有關單位索要“贊助款”,而另開賬戶秘密私分,至案發前數年未還,也從未被催要,得知有關部門查處後偽造證據的,構成何罪?
8.租賃國有企業的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之便盜賣國有資產的,構成何罪?
9.國有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客戶資金炒股,並私分所得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10.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村集體資金用於賭博,數額巨大的,構成何罪?
11.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優撫款物管理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財物的,如何定性?
12.對於村民委員會負責出納的工作人員,明知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借用集體資金是挪作他用,仍聽從其指令,將所保管的集體資金借給其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13.行為人非法使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屋,但尚未取得產權的,屬於貪污既遂還是未遂?
14.依法接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15.在國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國有資產隱匿在個人控制的賬戶中的行為,構成何罪?
16.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簽訂虛假銷售契約偽造銷售業績,以此騙取企業年終獎勵,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何罪?
17.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私分補償款的行為,構成何罪?其挪用補償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又構成何罪?
18.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報征地拆遷面積、偽造虛假征地拆遷補償支付憑證和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侵吞拆遷補償款等的行為,構成何罪?
19.國有學校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學校管理、使用或運輸的私人財產的,應當如何定性?一
20.貪污犯罪分子將貪污所得財物以高於原有價格銷售的,貪污數額應如何計算?
21.國家機關的一般公務人員因公務而經辦、經手財務,在單位報銷活動中隱瞞或虛構事實,將個人消費變成公務接待消費的行為,構成何罪?
2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掌管單位賬外資金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款項用於購買國債和進行國債交易並非法占有本金和利息的,構成何罪?
23.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資產轉移,用作個人開設新公司的註冊資金,在騙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並成立新公司後又將該資產返還原國有公司的,是否構成貪污罪?
24.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私人車輛被單位用作公用期間受到他人損壞,遂要求單位用企業資金予以賠償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
25.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並非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
26.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為企業付出勞動後,由於受國有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的局限,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個人將本應屬於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物通過假冒專家簽名提取諮詢成本等不正當財務手段提取相關費用,用作發放自己及單位有關人員的勞務費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
27.審計局主管的審計事務所的出納,是否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行為人與挪用公款的行為人共同放火燒毀賬簿的,應當如何定性?
28.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清算組成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29.受國有企業委任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的,應如何論處?股份權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如果股份權能夠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其價值應如何確定?
30.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根據單位領導指示虛報發票冒領費用,但無證據證明是用於單位開支還是據為己有的,應當如何評價?
31.受國有公司委託銷售屬於該公司商品房的行為人,收取售房契約價與實際售房價差額款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
32.雖然參與征地工作,但並沒有被人民政府任命為征地指揮部工作人員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是否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33.在實行工程項目負責制的國有企業中,國有企業領導被任命為項目經理部的經理後,是否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34.原本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退休後被返聘回原單位工作的,是否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
35.共同貪污的部分行為人,事後並未分得任何贓款的,是否依然成立貪污罪的共犯?
36.國有企業中從事期貨交易的報單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將個人賬戶上的期貨契約在價格下跌時轉入單位賬戶,造成單位持倉虧損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前述行為如果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如何計算?
37.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後採取虛假報賬的手段將該款據為已有的行為,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還是貪污罪?
38.國有銀行會計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上百萬用來炒股,事情暴露後攜帶公司銀行賬戶憑證和全部炒股手續潛逃,依舊控制公款,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行為,構成何罪?
39.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受委派在國有、集體聯營企業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將國有、集體聯營企業的公共財產轉移至自己及親屬控股的個人股份制企業並非法占有的行為,構成何罪?
40.在國有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隱瞞國有資產,並將其轉移到改制後自己占有投資份額的公司中的,構成何罪,其犯罪數額如何計算7.
41.國家工作人員虛構項目,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行為,構成何罪?
辦案依據集成
……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賄罪
四、單位受賄罪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六、行賄罪
七、對單位行賄罪
八、介紹賄賂罪
九、單位行賄罪
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十一、隱瞞境外存款罪
十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十三、私分罰沒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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