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什麼是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英語說法:Call Auction
在每個
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電腦交易
主機系統對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
撮合處理過程,稱為集合競價。
在集合競價時間內的有效委託報單未成交,則自動有效進入9:30開始的
連續競價。
具體來說,集合競價是將數筆委託報價或一時段內的全部委託報價集中在一起,根據不高於
申買價和不低於申
賣價的原則產生一個
成交價格,且在這個價格下成交的股票數量最大,並將這個價格作為全部成交委託的交易價格。
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
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
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而在這段時間裡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
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而是按最大
成交量的原則(見★註解)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直到9:25分以後,你就可以看到證券公司的
大盤上各種
股票集合競價的
成交價格和數量。 有時某種股票因買入人給出的價格低於賣出人給出的價格而不能成交,那么,9:25分後大盤上該股票的成交價一欄就是空的。當然,有時有的公司因為要發布訊息或召開股東大會而停止交易一段時間,那么集合競價時該公司股票的
成交價一欄也是空的。 因為集合競價是按最大
成交量來成交的,所以對於普通股民來說,在集合競價時間,只要打入的股票價格高於實際的成交價格就可以成交了。所以,通常可以把價格打得高一些,也並沒有什麼危險。因為普通股民買入股票的數量不會很大,不會影響到該股票集合競價的價格,只不過此時你的資金卡上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
基本介紹
2006年7月1日,深滬
證券交易所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即: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開放式集合競價時間為9點15分至9點25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9點15分至9點20分可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9點20分至9點25分可以接收申報,但不可以撤銷申報。
集合競價主要產生了
開盤價,接著股市要進行連續買賣階段,因此有了
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中沒有成交的買賣指令繼續有效,自動進入連續競價等待合適的價位成交。而全國各地的股民此時還在連續不斷地將各種有效買賣指令輸入到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也在連續不斷地將全國各地股民連續不斷的各種有效買賣指令進行連續競價撮合成交。而無效的買賣指令主機不接受。如:股票價格
漲跌幅超過限制等(當日上市的
新股除外)。
條件
集合競價需要滿足的條件
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
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
交易系統進行程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一個以上的
基準價格,即有一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
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基本信息
集合競價時間:
上海市場:9:15—9:25深圳市場:9:15—9:25(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14:57—15:00(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集合競價申報規定: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深圳包括14:57至15:00),
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參與
競價交易的申報。
每個
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集合競價階段撤單規定
滬深兩市每個交易日9:25至9:30的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兩個交易所交易主機都不接受
撤單申報。
不過在接受交易申報的其它時間內,兩個交易所規定有所不同。滬市未成交申報在其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可以撤銷,具體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而深交所規定14:57至15:00,深交所交易主機也不接受參與
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它接受申報的其它時間裡,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基本過程
集合競價的基本過程
設股票G在開盤前分別有5筆買入委託和6筆賣出委託,根據
價格優先的原則,按
買入價格由高至低和賣出價格由低至高的順序將其分別排列如下:
序號 | 委託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 委託
賣出價| 數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按不高於
申買價和不低於申
賣價的原則,首先可成交第一筆,即3.80元買入委託和3.52元的賣出委託,若要同時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其
成交價格必須是在3.52元與3.80元之間,但具體價格要視以後的成交情況而定。這對委託成交後其它的委託排序如下:
序號 | 委託買入價 | 數量(手) 序號 | 委託賣出價 | 數量(手)
1第一筆買入的已經全部成交這裡為空 1 。。。。3.52 。。。。3 這裡是經過第一筆成交後委賣由於多了3手而剩下的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4 。。。。 3.65 。。。。6
5 。。。。3.54 。。。。6 —————5 。。。。3.70 。。。。6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於賣出委託的數量多於買入委託,按
交易規則,序號1的買入委託2手全部成交,序號1的賣出委託還剩餘3手。
第二筆成交情況:序號2的買入委託價格為不高於3.76元,數量為6手。在賣出委託中,序號1—3的委託的數量正好為6手,其價格意願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
成交價格在3.60元—3.76元的範圍內,成交數量為6手。應注意的是,第二筆成交價格的範圍是在第一筆成交價格的範圍之內,且區間要小一些。第二筆成交後剩下的委託情況為:
3。。。。3.65。。。。4
4 。。。。3.60。。。。7 4 。。。。3.65。。。。6
5 。。。。3.54。。。。6 5 。。。。3.70 。。。.6
第三筆成交情況:序號3的買入委託其價格要求不超過3.65元,而賣出委託序號4的委託價格符合要求,這樣序號3的買入委託與序號4的賣出委託就正好配對成交,其價格為3.65元,因賣出
委託數量大於買入委託,故序號4的賣出委託僅只成交了4手。第三筆成交後的委託情況如下:
序號 委託買入價數量(手) 序號 委託
賣出價數量(手)
4 。。。。3.60。。。。7 4.。。。。3.65。。。。2
5 。。。。3.54 。。。。6 5 。。。。3.70。。。。6
完成以上三筆委託後,因最高
買入價為3.60元,而最低賣出價為3.65,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再沒有相交部分,所以這一次的集合競價就已完成,最後一筆的
成交價就為集合競價的
平均價格。剩下的其他委託將自動進入開盤後的
連續競價。
在以上過程中,通過一次次配對,成交的價格範圍逐漸縮小,而成交的數量逐漸增大,直到最後確定一個具體的
成交價格,並使
成交量達到最大。在最後一筆配對中,如果買入價和
賣出價不相等,其成交價就取兩者的平均。
在這次的集合競價中,三筆委託共成交了12手,成交價格為3.65元,按照規定,所有這次成交的委託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其成交價都定為3.65元,交易所發布的股票G的
開盤價就為3.65元,成交量12手。
當股票的
申買價低而申
賣價高而導致沒有股票成交時,上海股市就將其開盤價空缺,將
連續競價後產生的第一筆價格作為開盤價。而深圳股市對此卻另有規定:若最高申買價高於前一交易日的
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開盤價;若最低申賣價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開盤價;若最低申買價不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最高申賣價不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則選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今日的開盤價。
開放式
開放式集合競價制度是指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等信息的集合競價方式。新《交易規則》中,根據交易時間不同,開放式集合競價分為開盤開放式集合競價和收盤開放式集合競價兩種。
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欲要入市的投資者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而在這段時間裡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而是按最大
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就被稱為集合競價。
步驟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
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
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
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
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
買價揭示為叫買
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
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中申報手數大小與成交次序:
集合競價的
成交價的產生大體為:所有申報價中能夠實現最大
成交量的價位定為成交價,所有符合條件的申報委託依此價位成交,並提示出來成為開盤價。
集合競價過程中同樣依照“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如果申報價格相同,那么誰先申報得早,誰先成交。申報買賣手數的大小不是競價成交的原則。所以有些投資者認為“
莊家申報手數大,他可以先成交,而中小散戶申報的手數小,不能成交”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
有的投資者遇到過這種情況:有幾次申報價格上符合了
開盤價的條件,時間上又符合了集合競價的條件,但都無法成交。這時,可檢查一下,是否存在以下這種可能:在集合競價中,如果價格相同,但申買委託只有50手,而申賣委託卻有100手,那么,按
時間優先原則,排在後面的50手申賣委託,在集合競價時間裡也是無法成交的,而只能參加
連續競價。
注意要點
1. 所有在集合競價成交的委託,無論委託價格高低,其
成交價均為
開盤價,所有高於開盤價的買入委託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出委託均可成交,與開盤價相同的部分委託也可成交。
2. 滬深兩地股票的開盤價是由集合競價產生的,如果集合競價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
成交價格,則開盤價將在其後進行的
連續競價中產生,連續競價的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如果某隻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於上午
停牌,則下午於1點起直接進入連續競價,其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
3. 滬深兩市每日集合競價時間為上午9時15到25分,在這段時間內交易所有只接受申報,不進行撮合,可以
撤單。9時25至30分之間的5分鐘既不能報單也不能撤單,9時27分由集合競價產生
開盤價,9時30分開始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4. 配股、
債券(包括
國債、
企業債等)以及
新股申購都沒有集合競價,只有在正常交易時間進行連續競價。
可轉換債券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交易與債券相同。
用途
每天
開盤價在
技術分析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世界各國股市市場均採用集合競價的方式來確定開盤價,因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為操縱現象。 在諮詢檔案的創業板
交易規則中,對集合競價的規定有兩點與主機板不同:第一,集合競價時間拉長。由原來的每
交易日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改為每交易日上午的9:00-9:25,延長了15分鐘,這使得參與集合競價的申報更多,競價更充分, 加大了人為控制的難度,也使得開盤價更為合理,更能反映市場行為, 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第二,檔案規定,每交易日上午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鐘起,每分鐘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的開盤價是指對截至揭示時所有申報撮合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這條規則在主機板中是沒有的,主機板只公布最後集合競價的結果。這條規則的意義就在於加強了對投資者的
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能夠更多、 更細地掌握市場信息,特別是對於新股上市首日的集合競價,意義更加重大, 它使投資者能夠提前在集合競價期間就掌握較為充分的市場信息,從而作出決策。 這體現了市場的公開原則. 每天上海和深圳早上開盤前15分鐘 9:15-9:30 為集合競價時段 之後為正常交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