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心城區範圍內(東至新316國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隨縣和曾都區交界處)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安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主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項目實施單位實施,並列入市棚戶區改造計畫範圍內的項目。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實行貨幣化安置可採取下列三種方式。
(一)將補償資金支付到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自行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租賃住房;
(二)搭建被徵收人同開發企業間的交易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庫,為被徵收人通過市場選購住房提供幫助;
(三)購買存量商品房房源進行安置。
第六條 被徵收人重新購置商品住宅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金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超過貨幣補償金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第八條 用於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願;
(二)戶型以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三)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主體結構已封頂,交房日期不超過10個月;
(四)價格低於該商品房項目同時期實際成交均價10%以上;
(五)小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六)無抵押(或有抵押但在被徵收人購買時應解除)、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九條 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合法的開發資質;
(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無違法記錄和法律糾紛。
第十一條 購買安置房應根據項目徵收安置的具體情況,依法依規確定安置房購買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核。方案應包括:
(一)項目具體情況;
(二)被徵收戶基本情況及安置意願;
(三)所需安置房的區位、建築面積、戶型、數量等;
(四)購買價格限定範圍及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 購買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項目實施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採購中心依法採購。
第十三條 根據採購中心出具的購買確認檔案,項目實施單位與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性協定,協定應對以下事項作出約定:購買對象、購房戶型、購買價格、購房地段、購房標準、購房款撥付、房屋質量、交房時間等。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確定的購買房源範圍內,按照購買方案確定的程式,選擇房源,並簽訂購房契約。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被徵收人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契約及徵收補償協定支付購房款,確保被徵收人得到及時、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實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確保被徵收人的權益。對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