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弘揚偉大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教育思想和實踐,推動和鼓勵對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宣傳、研究和實踐,促進我國教育改革及相關事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弘揚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理論和實踐的各項活動;
(二)支持並組織開展有關宣傳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國教育改革的各種媒體和各種形式的藝術展示活動;
(三)獎勵在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國教育改革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
主要職責
1.編輯出版了《陶行知全集》川版12卷集。在胡錦濤同志的直接關懷下,恢復了陶行知先生當年主辦的《生活教育》雜誌並公開發行,在全國各地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民眾性的“學陶師陶”活動,刊印了各式學陶文集1200餘種。 2.宣傳實踐陶行知大眾教育、生活教育和創造思想,不斷推進農村教育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3.在陶行知教育思想指導下,素質教育在全國中國小廣泛展開。素質教育初見成效的典型不斷湧現。4.長期支持師範教育和老師教育工作。5.以陶行知“生利主義”和大聯合的主張,促進職業教育正常發展,發揮應有作用。6.隨著事業不斷發展壯大,中國陶行知基金會配合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對全國湧現出來的學陶教育戰線優秀代表及時進行表彰。7.不斷在全國培養陶研新生力量。8.組織開展各種學習、宣傳陶行知思想的研討和紀念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陶行知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是:Tao
Xingzhi Education Foundation(簡稱為TXZ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21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海淀區西北三環中路46號。郵政編碼:1000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對陶行知教育思想有深刻研究和理解的國內外各行業成功人士及著名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五)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六)理事應當遵守《陶行知教育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七)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八)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九)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十)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一)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審議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至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7年8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構想
1.配合
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對
陶行知偉大教育思想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繼續幫助申請和承擔國家教育科研課題。
2.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金募集活動,做到以點帶面、誠實守信。
3.組織開展和資助社會各界有益於弘揚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各項活動。
4.支持並組織開展有關宣傳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國
教育改革的各種媒體和各種形式的藝術活動,並力求做到每年有一些具有自己特色的宣傳和紀念活動,做成基金會的品牌。
5.組織獎勵在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國教育改革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6.開展與台港澳同胞,
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非盈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7.組織和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8.配合中央電視台做好電視劇《
陶行知》的籌備和拍攝工作。
9.繼續在全國
老少邊窮地區支持援建鄉辦,村辦“三位一體”實驗學校,以及“陶行知學院”推廣建設。
10.繼續尋求各地企業籌建有陶行知教育思想特色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各種特色的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