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規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省交通運輸廳《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實施辦法》等,結合本省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陝西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實施意見。
本實施意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工程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原材料和工程實體等進行的除竣(交)工質量鑒(評)定檢查之外的質量管理活動。
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省交通運輸廳、市交通運輸局按照監管職責開展的質量抽檢和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根據項目質量管理許可權開展的質量監督。
第四條 質量監督檢查的目的是落實國家相關質量法律法規、行業質量管理辦法制度,規範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糾正和處理建設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管理問題及工程實體質量缺陷。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質量抽檢由省公路局組織、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測鑑定站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開展重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抽檢。
第七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交通運輸局安排,可具體實施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未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必須明確質量監督管理責任部門,落實專職人員,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將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檢查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開展。質量監督檢查經費應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
第三章 檢查內容
第十條 省、市質量抽檢工作內容及標準:
(一)建設質量管理情況:各級質量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建設管理機構的設定、管理模式情況;工程監理獨立抽檢,原材料、標準試驗審批,施工組織及工序審批情況;施工單位原材料進場、標準試驗、工程質量自檢情況等內容。
(二)工程實體:根據《農村公路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內容》(附屬檔案三)中省、市質量抽檢所列內容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及標準:
(一)質量管理行為:根據《農村公路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行為檢查表》(附屬檔案一)進行檢查。
(二)施工工藝:根據《農村公路工程項目施工工藝檢查表》(附屬檔案二)進行檢查。
(三)工程實體:根據《農村公路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內容》(附屬檔案三)中市、縣(市、區)質量監督內容進行檢查。
一般農村公路檢查內容、檢測指標和頻率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章 檢查程式及頻率
第十二條質量監督檢查前應制訂合理的工作方案或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重點、選取範圍和方式、配合部門和人員以及分工和職責等。
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抽檢每年不少於1次,對全省當年在建項目或上一年度完工項目進行檢查,一般覆蓋所有設區市,且每個市不少於30%的縣(市、區);市級質量抽檢每年不少於2次,分上、下半年對當年在建項目和完工項目進行檢查,應覆蓋本行政區域內全部縣(市、區),每個縣(市、區)選取建設項目一般不少於2個。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質量監督應根據項目建設情況按需進行。市交通運輸局應每年對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開展不少於2次質量監督,每次按每個項目選取不少於50%的標段進行,全年開展的檢查應覆蓋所有標段;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每年至少對本地區所有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開展一次全覆蓋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質量監督檢查採取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和隨機抽取檢查項目方式實施,被檢查項目確定後應在現場檢查前聯繫項目業主了解現場情況,項目業主應提供可供檢查的工程實體和質量保證等方面資料。
根據質量監督檢查內容,可依據政府購買服務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等級且信用優良的檢測機構承擔相應工程實體檢測任務。
第十五條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按照規定實施檢查並保存相應檢查數據、文字、圖片或影像記錄。檢查人員發現問題,應現場提出檢查意見並做好記錄。現場檢測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操作,儘可能避免人工誤差。
對現場檢測涉及到的工程部位、實測指標設計值、材料規格型號等應由被檢查項目配合人員提供,對因提供資料有誤造成的檢測數據誤差,由項目從業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章 檢查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結束後,應按項目及時計算統計檢測數據,有特殊試驗要求的,應保留正式試驗報告作為統計依據。
檢查情況整理匯總完成後,應通過召開質量監督檢查通報會或座談會等形式將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參建單位和所屬交通運輸局反饋,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全部結束後應按管理職權將檢查的所有原始記錄、工作方案、試驗報告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形成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或通報。
省級質量抽檢結果由省公路局在全省通報,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每年年底結合市交通運輸局本年度質量監督和抽檢報告,形成全年農村公路質量評價分析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市級質量監督和抽檢結果在全市通報,並報備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縣級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在全縣通報,並報備市交通運輸局。
第十八條被抽查的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檢查反饋意見提出整改方案,於檢查反饋會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負責項目質量監管的交通運輸局,並負責督促相關單位按方案確定的時限和內容逐一整改落實,整改結果及時報交通運輸局;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應書面說明,採取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並負責督促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對檢查發現的重大質量缺陷問題或重大質量隱患,由負責項目質量監管的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對檢查中發現工程建設項目存在突出問題的,檢查單位可約談負責項目質量監管的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並視情況將檢查意見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條專用公路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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