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體育場地管理的意見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體育場地管理的意見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體育場地管理的意見》是陝西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體育場地管理的意見
  • 發布日期:1993年2月3日
  • 生效日期:1993年2月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髮型文號,檔案正文,

髮型文號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03
【生效日期】1993-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體育場地管理的意見
(1993年2月3日)
體育場地是民眾體育活動的陣地,是進行體育訓練和舉辦體育競賽的基礎條件。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廣大民眾參與體育運動的要求更加迫切,體育訓練和競賽活動日益增多。為適應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人民民眾對體育運動日益增長的需求,現就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我省各地目前體育設施的狀況,正如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指出的:“體育設施遠遠不能適應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增加數量,提高質量”。截至1992年,我省已達到體育先進縣標準的只有8個縣,占全省達標縣的8%,低於全國17.3%的平均水平。各地、市、縣應根據中共中央《通知》和國家體委關於縣、市建設“兩場一池一房”(運動場、有固定看檯燈光球場,游泳池,訓練房)的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投資列入各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各地新開發的城鎮居民小區,也必須建有一定的體育設施。
二、嚴禁侵占體育場地設施。我省各地體育設施雖然簡陋,但仍然承擔著民眾體育活動和競技體育訓練及競賽任務,不少縣、市體育設施還承擔著學校體育課和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的任務。為保證民眾體育活動的開展和各項競技體育訓練、競賽的進行,各地、市、縣要採取措施保護和管理好體育設施,嚴禁侵占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已被占作他用的,要儘快收回或作相應補償。在機構改革中無論體委機構如何變動,必須做到體育場地設施不能占,體育活動不能斷,嚴防趁機構改革侵占體育場地或變相侵占體育場地的現象發生。
各地體育場館和訓練設施要逐步由事業型向經營型轉變,實現以體養體,多業補體,自我運行,自我發展
三、各地、市、縣在城市建設中,如要改變現有體育場地設施的用途或需遷建時,必須本著“先建後占”的原則,對已占用的亦應儘快予以補償重建,以保證人民民眾對體育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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