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陝西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於2019年12月23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陝西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刪雄殼采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20年1月7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體育賽事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是指以國家和本省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競賽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面向社會的體育賽事,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和職業聯賽以及其他體育賽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本單位、本行業系統內的體育賽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舉辦體育賽事,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環保、文明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賽事管理的相關工作。
體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規定,履行體育賽事的裁判員派遣、專業技術指導等職責。
第六條 單位、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體育主管部門對舉辦體育賽事不實施行政許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財政補助、購買服務和提供公共設施等方式,鼓勵單位、個人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體育賽事。
第八條 鼓勵發展以體育競賽表演機構為主體,以旅遊、交通、餐飲等為支撐,以廣告、印刷、現場服務等為配套的產業集群,形成行業配套、產業聯動、運行高效的體育競賽表演產業服務體系。
鼓勵具有自主品牌的體育競賽表演機構,通過管理輸出、連鎖經營等方式,延伸產業鏈;鼓勵各類中小微體育競賽表演機構專業化發展。
推動體育競賽表演產業與資本市場對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拓寬體育競賽表演機構的融資渠道籃企整體。
第九條 鼓勵各類中介諮詢機構,向體育競賽表演機構依法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風險評估、法律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 省體育主管部門根據本省體育運動項目開展背拜樂情況,每兩年向社會公布本省體育運動項目名錄。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的有關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體育賽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發起組織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主辦人)應當建立與體育賽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相關事滲挨墊務及責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關預案,督促各項具體措施落實。
第十四條 具體承擔籌備、組織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承辦人)應當在其承擔的工作職責範圍內,對體育賽事的安全負責,並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與體育賽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三)根據體育賽事需要落實相關醫療、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保證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護、應急通道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舉辦體育賽事15日前,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名稱、時間、地點、嬸笑舟內容、主辦人、承辦人、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體育賽事基本信息;
(五)根據體育賽事的專業技術要求,按照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確定裁判員。
主辦人直接承擔籌備、組織體育賽事的,履行承辦人責任。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體育賽事舉辦地域、參賽範圍、競賽項目等相一致;
(二)與他人舉殼組阿辦的體育賽事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五)碑淚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應當公開、公平選擇承辦人,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七條 協助舉辦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應當對其向體育賽事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公正執裁,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等行為。
第十九條 參與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參賽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參賽者應當遵守體育賽事規則、公平競爭,禁止使用興奮劑。
參賽者對比賽判罰有異議時,有權按規定程式申訴。
第二十條 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體育賽事,承辦人可以要求參賽者提供符合體育賽事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的,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觀眾應當服從體育賽事工作人員管理,維護賽場正常秩序,文明理性觀賽,不得擾亂體育賽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在體育賽事中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體育賽事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裁判員、參賽者、觀眾、志願者等人員在體育賽事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等法律、法規;弘揚中華體育精神,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四條 體育賽事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及創意產品等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者取消體育賽事的,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因變更或者取消體育賽事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體育賽事公共安全服務的管理,鼓勵專業保全公司參與體育賽事安保服務。
第二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賽事舉辦指導服務制度,制定體育賽事辦賽指南、參賽指引,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為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技術指導、辦事指引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在體育賽事舉辦前或者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的情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失信名單制度,對舉辦體育賽事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單位、個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體育賽事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辦人在體育賽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發起組織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主辦人)應當建立與體育賽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相關事務及責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關預案,督促各項具體措施落實。
第十四條 具體承擔籌備、組織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承辦人)應當在其承擔的工作職責範圍內,對體育賽事的安全負責,並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與體育賽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三)根據體育賽事需要落實相關醫療、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保證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護、應急通道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舉辦體育賽事15日前,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主辦人、承辦人、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體育賽事基本信息;
(五)根據體育賽事的專業技術要求,按照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確定裁判員。
主辦人直接承擔籌備、組織體育賽事的,履行承辦人責任。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體育賽事舉辦地域、參賽範圍、競賽項目等相一致;
(二)與他人舉辦的體育賽事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應當公開、公平選擇承辦人,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七條 協助舉辦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應當對其向體育賽事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公正執裁,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等行為。
第十九條 參與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參賽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參賽者應當遵守體育賽事規則、公平競爭,禁止使用興奮劑。
參賽者對比賽判罰有異議時,有權按規定程式申訴。
第二十條 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體育賽事,承辦人可以要求參賽者提供符合體育賽事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的,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觀眾應當服從體育賽事工作人員管理,維護賽場正常秩序,文明理性觀賽,不得擾亂體育賽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在體育賽事中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體育賽事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裁判員、參賽者、觀眾、志願者等人員在體育賽事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等法律、法規;弘揚中華體育精神,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四條 體育賽事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及創意產品等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者取消體育賽事的,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因變更或者取消體育賽事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體育賽事公共安全服務的管理,鼓勵專業保全公司參與體育賽事安保服務。
第二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賽事舉辦指導服務制度,制定體育賽事辦賽指南、參賽指引,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為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技術指導、辦事指引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在體育賽事舉辦前或者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的情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失信名單制度,對舉辦體育賽事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單位、個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體育賽事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辦人在體育賽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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