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8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7]39號
- 發布日期:1997-08-22
- 生效日期:1997-08-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7]39號
【發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1997-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
地震災情應逐級上報,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越級上報。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震災情的最終匯總、評價和上報工作。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5級以下地震,造成個別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萬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5級以上、5.9級以下破壞性地震,造成數十名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6級以上、6.9級以下地震,造成百名以上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四)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7級以上地震,或大中城市發生6級以上地震,造成千名以上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億元以上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一)人口影響:人員傷亡數量,受災人口,成災人口及震後民眾生活狀況等。
(二)經濟影響:
1、民用建築物倒塌、破壞、損壞的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2、供電、供水、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和公路、鐵路、重要橋樑的破壞、損壞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3、工礦企業生產設施和輔助生產設施的破壞程度、破壞數量資產價值數額;
4、電視塔、水塔等單體重要設施的破壞程度、數量及資產價值;
5、水庫、電廠、機場、高壓輸電鐵塔、大型變電站等重大工程破壞、損壞情況及資產價值數額;
6、大家畜牧傷亡數量及價值數額;企業停產數量、損失程度,企業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災害影響:地震引起水災、火災及油氣管道破裂,有毒、有害物質溢漏造成的損失與傷亡。
(四)社會影響:地震對社會安全和社會生產情況產生的綜合影響。
(五)環境影響:地震後地表發生的滑坡、地裂縫、砂土液化等。
震後2小時,進行第一次正式災情速報,隨後視災情發展,每隔2至6小時續報1次。一般或中等地震災情震後36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嚴重或特大地震災情,震後60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