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

《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8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7]39號
  • 發布日期:1997-08-22
  • 生效日期:1997-08-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7]39號
【發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1997-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1997]39號1997年8月22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地震災情上報辦法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掌握地震災情,加強地震災情的上報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性地震的災情上報管理工作。
第三條地震災情上報工作必須由專人負責,做到快速反應、真實、可靠、及時、準確。
地震災情應逐級上報,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越級上報。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震災情的最終匯總、評價和上報工作。
第四條地震災情的調查、評估和上報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鄉(鎮)、村(居委會)災情速報網;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系統企業、事業單位災情速報網。各級災情速報網必須責任明確,落實到人。
第五條震區的地震專業台站和民眾地震測報點,要在做好地震監測工作的同時,主動了解鄰近地區的地震災情,並及時報告本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震行政主管局。
第六條地震災情分為四類: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5級以下地震,造成個別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萬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5級以上、5.9級以下破壞性地震,造成數十名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6級以上、6.9級以下地震,造成百名以上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四)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發生7級以上地震,或大中城市發生6級以上地震,造成千名以上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億元以上的破壞性地震災情。
第七條地震災情上報內容。
(一)人口影響:人員傷亡數量,受災人口,成災人口及震後民眾生活狀況等。
(二)經濟影響:
1、民用建築物倒塌、破壞、損壞的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2、供電、供水、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和公路、鐵路、重要橋樑的破壞、損壞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3、工礦企業生產設施和輔助生產設施的破壞程度、破壞數量資產價值數額;
4、電視塔、水塔等單體重要設施的破壞程度、數量及資產價值;
5、水庫、電廠、機場、高壓輸電鐵塔、大型變電站等重大工程破壞、損壞情況及資產價值數額;
6、大家畜牧傷亡數量及價值數額;企業停產數量、損失程度,企業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災害影響:地震引起水災、火災及油氣管道破裂,有毒、有害物質溢漏造成的損失與傷亡。
(四)社會影響:地震對社會安全和社會生產情況產生的綜合影響。
(五)環境影響:地震後地表發生的滑坡、地裂縫、砂土液化等。
第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屬縣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必須立即採取快速有效的手段,動員、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級企業、事業單位了解、察看和上報災情,在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初步了解和查看到的災情;
震後2小時,進行第一次正式災情速報,隨後視災情發展,每隔2至6小時續報1次。一般或中等地震災情震後36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嚴重或特大地震災情,震後60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
第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後1小時內,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出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及時趕赴地震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災情調查隊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方法,共同進行地震災情的初評估工作;發生嚴重或特大地震災情時,可請求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派專家赴震區指導震災評估工作。
第十條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到達現場後,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行業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開展工作。3天內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初評估;5天內完成嚴重或特大地震災情初評估。
第十一條初評估之後,立即轉入地震災情總評估。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到達現場後,應當在10天內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的總評估,20天內完成嚴重破壞性地震災情的總評估,30天內完成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的總評估。
第十二條一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的初評估、總評估結果,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評審後,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嚴重或特大地震災情的初評估、總評估結果,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機構初審後,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在報省人民政府的同時,按規定報國家地震災害損失評定機構審定。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未按要求及時了解、調查、上報或虛報地震災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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