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

《陝西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是1992年10月16日發布及實行的細則。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1992-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
(1992年10月16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四條企業招用臨時工,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用。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企業與被錄用的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契約。
第五條企業招用臨時工,原則上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招用臨時工的名額,由企業自主決定。
未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從外省招用臨時工。
需要從農村招用臨時工的,須經地區(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戶口和糧食關係,用工單位應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第六條企業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臨時工,應驗證待業人員的城鎮戶口、待業卡及其所在勞動就業服務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法定勞動年齡。禁止招用十六周歲以下(不含十六周歲)的兒童;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繁重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勞動。
第八條勞動契約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質量、數量要求;
二、契約期限;
三、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權利和責任;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契約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一經簽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企業與臨時工的一方違反勞動契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責任大小和後果輕重予以相應賠償。
第十條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企業參照本單位勞動契約制工人的工資,與臨時工協商,在勞動契約中規定。
第十一條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經地區(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十二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助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六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助費。
第十二條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凡在本企業工作半年以下的,停工醫療期限為一至兩個月;在企業工作半年以上的,停工醫療期為兩至三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本企業六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十三條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臨時工退休養老基金繳納標準和支付管理辦法,比照《陝西省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招用的城鎮臨時工解除勞動契約後,應將其養老保險基金(包括銀行利息)轉移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和本細則的企業,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管理許可權,由勞動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從農村招用臨時工的,除責令限期辭退外,每招用一名臨時工,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超過限期不執行辭退的單位加重一至三倍罰款。
二、招用未滿十六同歲童工的,除責令其立即辭退外,每招用一名童工,處以500-5000元罰款。
企業支付的罰款,應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乾中列支,不得推入成本。
罰款收入,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臨時工在履行勞動契約中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按照《陝西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經批准招用臨時工,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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