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5年3月1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5〕1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提升城鎮化發展質量、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加強領導統籌推進6部分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5〕1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9日
簡述,意見,推進總體要求,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提升發展質量,

簡述

2015年3月1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陝政發〔2015〕1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推進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以關中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以“做好西安、做美城市、做強縣城、做大集鎮、做優社區”為著力點,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基本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2.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強迫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3.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緊密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4.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根據我省城鎮化建設規劃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2015年,實現全省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完成陝西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支撐。到2020年,實現累計100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城鎮化水平達到62%,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

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放寬市轄區落戶條件。在我省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有合法產權住所;
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並連續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穩定就業並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改革西安市市轄區落戶政策。西安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落戶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西安市政府制定,並報省政府備案。

創新人口管理

(七)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的部署要求,西安市在2015年6月底以前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實現全省城鄉統一戶口登記的目標,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已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的地市,要進一步完善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八)完善居住證制度。認真貫徹落實《陝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落實入戶調查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的動態信息,按照“誰招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租人和用工單位的管理責任,著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水平。按照“權責對等、科學合理、漸次發展”的原則,以居住證為載體,健全完善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逐步拓展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領域和範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按照國家要求,2015年建成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陝西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提升發展質量

(十)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以國家建設“一帶一路”倡議為歷史機遇,以建設“三個陝西”為目標,以“一核兩軸兩帶三走廊四極”為城鎮格局,按照“以人為本、四化同步、最佳化布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要求,堅持城鄉政策一致、規劃建設一體、公共服務均等、收入水平相當,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大力推進我省城鎮化建設、移民搬遷工程和新農村建設。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區的配套設施。加大小城鎮在教育、衛生、養老、交通、商業等公共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設美麗城鎮、適居城鎮、文化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促進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引導農村居民轉變舊的生活方式。
(十一)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加強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推廣社區管理格線化經驗,建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主體,以社區專業性服務機構為依託,建立社區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駐社區單位密切配合及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管理體系。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推進政府職能向社區延伸,推進“三官一律”(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進社區,創建平安社區、和諧社區。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站的作用,及時將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在社區、居民小區設立集體戶,為無自主產權住房、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移民搬遷和村組撤併安置用地的確權登記工作。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戶口登記不作為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無關。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開展。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普惠性幼稚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保障隨遷子女與當地戶籍適齡幼兒同等享有入園的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使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範圍,免除其學雜費。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後在陝參加升學考試方案〉的通知》(陝教考〔2012〕8號)要求,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
2.完善覆蓋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農業轉移人口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全面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深入開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網兩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大力開展新型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進城務工人員培訓。強化企業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新進城農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3.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合理確定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及早在城鎮參保並持續按規定繳費,實現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合理分擔的可持續籌資機制。理順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的銜接,做好已進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的相關工作。建立並完善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關係接續辦法,允許農業轉移人口自由選擇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證其按照統籌地區政策自願選擇參保,並在當地享受醫保待遇。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標準量化調整機制,制定全省相對統一的社會救助標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規範救助範圍和流程,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而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4.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規劃並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布局,推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5.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進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賃型保障房、購置型保障房、租賃補貼等惠及農業轉移人口。鼓勵城市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擴大保障房供給規模,最佳化供給結構。
(十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質,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六、加強領導統籌推進
(十五)抓緊各項措施落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涉及全省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推進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落實責任,認真做好國家和我省有關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工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努力在國家和我省確定的基本戶籍制度的原則和政策範圍內,統籌規劃、穩妥推進。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建設,嚴格戶口登記管理,嚴肅法紀,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確保公民戶口登記準確性、唯一性和權威性,確保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十六)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現有政策規定,凡與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緊修改完善,逐步剝離附加在戶口性質上的有關政策規定。
(十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我省有關政策精神,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引導民眾預期。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其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和好做法,為進一步推動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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