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交流學習工作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交流學習工作管理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交流學習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規範交流學習工作,明確審批程式,加強人員管理,實現培養幹部、促進工作的目的,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交流學習分對外交流學習和接收交流學習兩種形式。對外交流學習是指派員到廳系統以外的黨政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等交流學習;接收交流學習是指接收廳系統以外的黨政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等人員來廳交流學習。
第二條 交流學習應當遵循工作需要、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做到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崗位需求與人員素質相匹配。
第三條 廳系統各處室(單位)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式推薦人員對外交流學習或接收人員來廳交流學習,嚴禁私自派員或接收交流學習人員。
第四條 廳人事處為交流學習工作負責部門,實現一個口子進出審批管理。
第五條 交流學習人員條件。
(一)政治可靠,原則上為中共黨員,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無不廉潔問題反映;
(二)勤奮敬業,具備履行相關崗位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三)學歷應為本科及以上;
(四)正式在編幹部;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交流學習審批程式。
(一)推薦人選。一是廳人事處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實際統一提出需求和人選;二是擬外派或接收交流學習人員的處室(單位)可在充分調研、溝通的基礎上,經分管廳領導審批,提出推薦人選。
(二)提出申請。處室(單位)向廳人事處提出交流學習申請,並附交流學習人員相關材料。
(三)資格審核。廳人事處對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合格後,提出擬辦意見報廳主要領導審定。
(四)履行手續。廳主要領導批准後,廳人事處對交流學習人員進行崗前談話,履行登記、備案等手續。交流學習結束後,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交流學習時限。
對外或接收交流學習時間均不超過6個月。確因工作需要延長的,經廳主要領導批准,履行相關手續後,可延長6個月,累計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 接收交流學習人員的處室(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廳保密辦負責交流學習人員的保密教育,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九條 交流學習期間,工資、獎金等個人福利待遇由原單位保障。
第十條 交流學習超6個月的,須轉移黨組織關係。
第十一條 交流學習時限期滿,應及時終止,辦理相關手續後返回原單位。
第十二條 若接收交流學習的人員出現違法違紀、工作重大失誤等情形,經廳主要領導批准後退回原單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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