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指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在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超標排污的生產、經營設施和活動,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實施,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 是指:期限內治理並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
  • 分類:區域性限期治理
  • 重點:民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物、污染源
特點,分類,治理重點,

特點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點是:1.有嚴厲的法律強制性。由國家強行政機關作法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必須履行,給予未按規定履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排污單位的法律制裁是嚴厲的,並可採取強制措施。
2.有明確的時間要求。這一制度的實行是以時間限期為界線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時間要求既體現了對限期治理對象的壓力,也體現了留有餘地的政策。
3.有具體的治理任務。體現治理任務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達到消除或減輕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是否完成治理任務是另一個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4.體現了突出重點的政策,有明確的治理對象。
⑴位於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上風向等環境敏感區,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
⑵排放有毒有害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⑶污染物排放量大,對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

分類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1.區域性限期治理,
2.行業性限期治理,
3.污染源限期治理。

治理重點

被列為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主要是那些
1.由於排放污染物嚴重妨礙居民或其他單位正常工作和生活,民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物、污染源。
2.位於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上風向等環境敏感區域,排放污染物嚴重超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
3.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從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企業事業單位;
4.污染範圍較廣,污染危害較大的污染項目;
5.區域或水域環境質量十分惡劣、有礙人民正常生活、觀瞻、有損景觀的區域或水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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