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來源,用法例外,相關法律,相關實例,儀式,記錄,
來源
下半旗為當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種致哀方式。當某個國家的重要領導人物逝世後,以下半旗表示對死者的哀悼。這種做法最早見於1612年。一天,英國船“哈茲·伊斯”號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時,船長不幸逝世。船員們為了表示對已故船長的敬意,將桅桿旗幟下降到離旗桿的頂端有一段距離的地方。當船隻駛進泰晤士河時,人們見它的桅桿上下著半旗,不知何意。一打聽,原來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長。到17世紀下半葉,這種致哀方式流傳到大陸上,遂為各國所採用 。從中不難看出,下半旗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
用法例外
為下半旗的旗幟降旗時,需將旗幟上升至桿頂後,方才下降至離桿頂約占全桿三分之一處。
相關法律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
相關實例
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會下半旗
新中國下過多少次半旗
下半旗誌哀是一個國家對逝者的最高尊重。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下半旗的範圍並不確定,就國家領導人逝世或大量人員因天災人禍罹難設全國哀悼日時,全國各地下半旗;對部分國家領導人、外國政治人物誌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難(1999年南聯盟大使館被炸犧牲的三名記者)烈士等,一般在新華門、天安門廣場、外交部等國務院確定的範圍下半旗。2010年,海地維和部隊8名中方人員在地震中喪生後,遺體回國時公安部下了半旗。
截至目前,天安門廣場的國旗下半旗52次,其中31次係為中國國家領導人下半旗,17次為外國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為南聯盟使館被炸事件遇難記者,另外3次則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土石流的全國哀悼日。
1990年前後是分水嶺
1990年6月,《國旗法》通過之前,國旗在何種情況下下半旗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此之前,以半旗誌哀的國家領導人有20位,分別是任弼時(1950)、羅榮桓(1963)、謝富治(1972)、何香凝(1972)、鄧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來(1976)、朱德(1976)、毛澤東(1976)、郭沫若(1978)、羅瑞卿(1978)、蘇振華(1979)、劉少奇(1980)、宋慶齡(1981)、廖承志(1983)、劉伯承(1986)、葉劍英(1986)、胡耀邦(1989)。
從這20位以半旗誌哀的領導人的身份來看,逝世前是正國級領導或曾任正國級職務的的有任弼時、董必武、康生、周恩來、朱德、毛澤東、劉少奇、宋慶齡、葉劍英、胡耀邦共十位,而另外十位則沒有擔任過正國級領導職務。
1990年6月《國旗法》通過至今,有11位國家領導人在出殯時下半旗,其中除了元帥徐向前、聶榮臻外,李先念、鄧穎超、王震、姚依林、陳雲、鄧小平、彭真、楊尚昆全部擔任過政治局常委或其他正國級領導職務。這表明,在1990年之後,為國家領導人下半旗誌哀的標準,事實上進一步明朗化。
2015年6月19日清晨, 為悼念喬石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2015年7月22日清晨, 為悼念萬里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2019年7月29日清晨, 為悼念李鵬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喬石依據哪一條款下半旗
《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半旗的條件。其中第一款是對領導人和外國政治人物的規定,第二款則明確在發生重大傷亡不幸時間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此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也可以下半旗,具體由國務院決定。
《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在任的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總理、軍委主席和政協主席逝世時,當然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上述職務擔任者,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時。
包括鄧小平、楊尚昆、彭真、鄧穎超等領導人在內,逝世時都是按照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國務院決定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享受下半旗的哀榮,喬石也並不例外。從歷史上看,絕大多數曾任《國旗法》第十四條一二款列出的國家領導職務者,逝世時都下了半旗。
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個別曾長期擔任黨和國家關鍵領導職務的前領導人逝世時,並不是以正國級領導人的規格舉行喪禮,因此國務院沒有根據《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其下半旗。如2008年中共前領導人華國鋒逝世時,喪禮大體比照的是政治局委員的規格,因此沒有下半旗,並未違反《國旗法》的規定。
下半旗僅限正國級國家機構正職
中國國家領導人的最高行政級別是“正國級”。“正國級”領導人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領導人(中共中央總書記,1982年以前稱中共中央主席)、五大國家機構正職領導(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以及沒有擔任前述職務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年以前,沒有擔任政治局常委的國家副主席也是正國級)
不同的正國級領導人,其逝世時的訃告格式不同。除毛澤東、鄧小平逝世時對外發布《告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書》外,其他正國級領導人逝世時的訃告,有的會加抬頭,有的不加抬頭。加抬頭者,訃告的開始是四大機構名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如曾在軍委任職的還要加上中央軍委,即五大機構)。列出機構名稱後加“沉痛宣告”四個字,然後再開始列出對逝者的政治評價;而不加抬頭的,訃告播發時在新華社的電頭後不加任何機構名稱,直接列對逝者的政治評價。
1990年到1994年間,元帥徐向前、聶榮臻和前政治局常委、副總理姚依林先後逝世,雖然他們並未擔任過任何正國級機構的正職領導,但仍以四大機構(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名義發出。但從1995年開始,沒有擔任過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和原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1982年到1992年之間設立,後撤銷)等正國級機構正職領導的卸任領導人,其訃告均不再加冠四大機構或五大機構抬頭。
概而言之,自1994年姚依林去世後,只有擔任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全國政協的正職負責人(換言之就是狹義的正國級領導人)的領導,才可能享受逝世後下半旗的待遇,如果沒有擔任過正國級國家機構的正職,即使曾任政治局常委,逝世時也不下半旗。
由四大機構聯合發布訃告,但舉殯時沒有下半旗的,到目前為止僅有一例,即2007年去世的政治局常委、副總理黃菊,他也是“文革”後唯一一位在任上逝世的政治局常委,因此訃告加冠四大機構抬頭,但由於他的政治地位未曾達到過《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高度,所以按慣例未下半旗。
儀式
所謂降半旗,並不是將國旗降至旗桿的一半處,也不是直接把國旗升至旗桿的一半處,而是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然後再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三分之一處。降半旗是一個國家行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來表達全國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記錄
誌哀對象 | 誌哀對象身份 | 下半旗日期 | 下半旗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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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 1950年 | ||
蘇共中央總書記、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 1953年3月 | ||
捷克斯洛伐克總統 | 1953年 | ||
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 1953年 | ||
羅馬尼亞大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 1958年 | ||
保加利亞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 1958年 | ||
剛果民主共和國首任總理 | 1961年 | ||
1963年 | |||
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 | 羅馬尼亞部長會議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 | 1965年 | |
越南勞動黨中央委員會主席、越南民主共和國主席 | 1969年 | ||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 | 1970年11月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 1972年 | ||
民革中央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 1972年 | ||
原國務院副總理 | 1972年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 1975年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 | 1975年 | ||
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75年 | ||
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 1976年1月 | ||
十大元帥之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1976年7月 | ||
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名譽主席 | 1976年9月9日至18日 |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78年 | ||
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國務院副總理 | 1978年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 1979年 | ||
南斯拉夫總統 | 1980年5月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 | 1980年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 | 1981年5月30日至6月3日 | ||
1981年6月3日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83年 | ||
十大元帥之一、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 | 1986年 | ||
十大元帥之一、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1986年 | ||
原中共中央總書記 | 1989年 | ||
十大元帥之一、原國防部長 | 1990年 | ||
十大元帥之一、原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 | 1992年 | ||
全國政協主席、原國家主席 | 1992年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政協主席 | 1992年 | ||
國家副主席 | 1993年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 1994年 | ||
朝鮮國家主席,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 | 1994年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 | 1995年 | ||
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核心 | 1997年2月20日至25日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1997年 |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家主席 | 1998年 | ||
1999年五八事件遇難中國記者 | 1999年5月12日 | ||
2008年汶川地震遇難者 |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國哀悼日)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
2010年海地地震遇難中國警察 | 2010年1月19日 |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 | |
2010年1月19日至21日 | 公安部 | ||
2010年玉樹地震遇難者 | 2010年4月21日(“全國哀悼活動”)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
2010年甘肅舟曲縣特大土石流遇難者 | 2010年8月15日(“全國哀悼活動”)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
香港旅行團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遇難者 | 2010年8月26日 | 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 | |
南丫島撞船事故遇難者 | 2012年10月4日至6日 | 香港特區政府 | |
原高棉王國國王、太皇 | 2012年 | ||
1937年南京大屠殺遇難者 | 從2014年起,今後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原書記,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2015年6月19日 |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十二屆中央書記處書記,第十二屆、十三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原副總理,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2015年7月22日 |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第十三屆、十四屆、十五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原總理,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2019年7月29日 |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