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半旗致哀

降半旗致哀

降半旗致哀(也作誌哀)是國際上通用的致哀慣例,始於1912年的英國,《國旗法》規定,降半旗致哀要將國旗升到頂再降到旗桿高的2/3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降半旗致哀
  • 性質:國際上通用的致哀慣例
  • 開始時間:1912年
  • 國家: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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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

國旗法規定降半旗是先把國旗升到頂再降到旗桿高的2/3處。

國際規定

1、對於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逝世的情況,聯合國總部、聯合國在日內瓦的辦事機構以及聯合國駐該會員國的辦事機構將以聯合國旗將下半旗的儀式致哀。
2、在這種情況下,在總部和日內瓦,聯合國旗下半旗的儀式應該在得知逝世訊息的當天馬上進行;但如果那天旗幟已經升起,則通常不會再降下,而應將下半旗儀式推遲到得知逝世訊息的次日進行。
3、如果由於天氣狀況或其他原因導致上述程式(b款)無法進行,聯合國旗應在舉行葬禮的當天下半旗。在特殊情況下,在逝世和舉行葬禮的兩天,聯合國旗都下半旗。
4、在一個會員國的國家象徵人物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逝世的情況下,除了a款所涉及的外,其他聯合國機構,可在與該國外交部的禮儀機構和(或)當地的該國外交公使團負責人接洽後,根據實地的不同情況行使自由決斷權。
5、在聯合國秘書長授權下,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負責人可以在希望遵從該機構所在國的官方悼念而下指令該部門降半旗。他也能授權在專門機構進行官方悼念的任何時候對聯合國旗實行下半旗。
6、聯合國旗也可以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建議,為與聯合國有重大聯繫的世界級領導人的逝世下半旗。
7、聯合國秘書長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決定在任何地方的聯合國旗在聯合國的官方悼念期內下半旗。
8、聯合國旗在實行下半旗儀式時,應先將旗升至旗桿頂間歇,然後再降至半旗位置。而在當天降(收)旗的之前,也要先將旗升至桿頂再降旗。
9、聯合國旗下半旗時,會員國國旗一律不升。
10、只有在聯合國秘書長命令之下,方可對葬禮佇列中升有聯合國旗的旗桿裝飾褶皺彩帶。
11、當用聯合國旗覆蓋棺木的時候,旗幟不允許低於墓穴或接觸地面

國際實例

聯合國降半旗致哀的中國領導人
逝世後聯合國降半旗的中國領導人(按逝世時間排列)
周恩來、朱德、毛澤東、宋慶齡(半天)、鄧小平。
1、《參考訊息》1976年1月12日,第三版《聯合國將持續數天下半旗哀悼周總理逝世》:【路透社聯合國一月九日電】為了哀悼中國故總理周恩來,聯合國旗今天下半旗,聯合國會員國的國旗沒有升起,一位聯合國發言人說,這種哀悼方式將持續數天。在通常情況下,只是在一位重要的國家政治人物舉行葬禮的日子下半旗。
2、《人民日報》1976年7月24日,第六版:為哀悼朱德委員長,“聯合國總部在七月八日和十一日下半旗致哀”。
3、新華社一九七六年九月十四日訊:“許多國際機構和國際會議上都開展了哀悼毛主席逝世的活動。九日,聯合國下半旗致哀。聯合國安理會十日開會時,安理會主席致悼詞,聯合國秘書長瓦爾德海姆和與會各國代表都發表講話表示哀悼。會議還為毛主席逝世發出唁電。”
4、《人民日報》1981年6月1日,第六版《沉痛哀悼宋慶齡名譽主席》右上部位,《聯合國秘書長到我常駐代表團弔唁》一則中,最後一句:聯合國會旗今天下半旗半天致哀。
5、鄧小平同志逝世後,應當時我駐聯合國大使秦華孫的要求,聯合國特地為哀悼鄧小平降了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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