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015年11月30日
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於2015年11月30日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公布。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制定,經報請國...
2.《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3.《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4.《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畫的實施意見》5.《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6.《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一)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規則,組建電力交易機構,為電力交易提供服務。(二)搭建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滿足中長期、現貨市場運行和市場監管要求,遵循國家明確的基本交易規則和主要技術標準,實行統一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與管理,構建安全高效、競爭有序、風險可控的市場體系,保障電力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穩定、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若干...
(一)規範代理購電行為。電網企業要按要求規範代理購電方式流程,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做好信息公開、電費結算等工作,並按季度將代理購電及變化情況報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交易機構要確保獨立規範運行,不得參與電網企業...
《意見》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和路徑是: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畫;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範運行;繼續深化對...
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有序推進,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大幅提升。要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引導全國、省(區、市)、區域各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融合發展,規範統一的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推動形成多元競爭的電力...
第十條 電能契約交易可以由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以由電力市場主體雙方協商進行。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按照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對契約電量進行分解,其分解方法應當對電力市場主體公開。契約電量分解後因故需要修改的,電力...
第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一)提供電力零售交易的場所、零售平台和設施。(二)研究擬訂電力零售交易規則和有關制度。(三)組織和管理電力零售交易。(四)負責市場主體註冊管理,管理零售平台使用賬戶,管理成員註冊信息和檔案...
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分散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採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市...
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中央發電企業以省公司為單位,內蒙古電力公司以集團為單位報送國家能源局,並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電力企業報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由所在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監管對象與內容 第七條 電力市場監管的對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電力市場主體包括按照有關規定取得...
在電力市場建設初期有償輔助服務可暫不納入交易範圍,隨著市場發育,輔助服務逐步實行市場競爭。四、加快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廠網分開改革,培育和規範市場競爭主體。對集資建設或合作建設的發電企業,要抓緊明晰產權,...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交易契約,按時完成電費結算;(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三)簽訂並執行併網調度協定,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附屬檔案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156 附屬檔案三 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 166 附屬檔案四 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 170 附屬檔案五 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 177 附屬檔案六 關於有序放開發...
五、強化提升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現貨市場運營工作制度。市場運營機構應加強相關工作制度建設,不斷提升市場運營水平。建立電力市場運營工作規範,明確調度機構、交易機構相關崗位職責。建立市場運營涉密信息管理制度,規範信息...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獨立儲能指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儲能企業。第三條 獨立儲能企業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
第一條 為規範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以下簡稱直接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
(九)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十)在制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應積極促進售電側改革,根據市場需要預留直接交易空間(包括電量及對應的容量),...
第二十條 發電企業變更、延續或註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相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公告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變更、延續、註銷、補辦等有關情況。第四章 併網與交易註冊 第二十二條 國家...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併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第...
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第十七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前,原則上應與有關各方完成相關契約、協定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