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3年7月31日印發的意見。
一、電力市場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任務
(一)電力市場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借鑑國外電力市場建設的經驗,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電力工業發展規律,以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為基礎,以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為重點,打破市場壁壘,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電力的需要。
(二)電力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是: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因地因網制宜。電力市場建設要有利於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有利於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消除市場壁壘,實現電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有利於促進電力企業公平競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電力市場建設的任務是:到十五末期,初步形成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六大區域電力市場,基本建立電力市場運營的法規體系和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全國大部分地區大部分發電企業實行競價上網,符合條件的大用戶(含獨立配售電企業,下同)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
二、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基本目標和模式
(四)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目標是:構築政府監管下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區域電力市場包括統一市場和共同市場兩種基本模式。統一市場是指在一個區域內設定一個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電能交易(包括契約交易和現貨交易)和交易價格均在一個市場運營機構內形成。區域電力市場內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規則,統一管理,統一運作。共同市場是指在一個區域內設定一個區域市場運營機構若干個市場運營分支機構,電能交易(包括契約交易和現貨交易)和交易價格在市場運營機構內分層形成。區域電力市場內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協調運作。
(五)在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初期,區域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暫時不能覆蓋或電網聯繫比較薄弱的地區,可設立相對獨立的市場運營機構,實行與區域電力市場統一規劃,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在區域市場運營機構的指導下相對獨立運作,條件成熟時,逐步向統一市場或共同市場過渡。
(六)選擇區域電力市場模式,應根據區域內電力資源與用電負荷特點、電網技術條件、電力體制狀況,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的客觀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七)無論選擇何種市場模式,在同一區域內均應統一制定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統一考慮市場布局,統一市場運營規則和競爭模式,統一市場技術標準,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協調推進。
三、區域電力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
(八)區域電力市場的電能交易按照“契約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輔”的原則組織。契約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簽訂電能買賣契約進行的電能交易,現貨交易是由發電企業競價形成的次日(或未來24 小時)電能交易以及為保證電力供需的即時平衡而組織的實時電能交易。
(九)契約交易可以按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時段組織,契約交易原則上通過競爭的方式形成,競爭電量的比例由電力監管機構確定。隨著電力市場的發育和改革的深化,應逐步擴大參加競爭的電量比例。
(十)現貨交易可以採用全電量競價和部分電量競價的方式。全電量競價指參與競價上網機組的全部電量均在現貨市場中競價,其中大部分電量由購售電雙方簽訂差價契約;部分電量競價指參與競價上網的發電機組按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電量參加現貨市場競價,大部分電量由購售電雙方簽訂物理契約。
(十一)各區域電力市場應合理確定電費結算方式,按規定報批後執行。在國家電價制度改革之前,競爭電量部分按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結算,其餘電量按國家批准的價格結算,或按購售電企業簽訂的差價契約結算。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兩部制模式。在電力市場運行初期,為維護市場穩定,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競爭形成的電價實行最高和最低限價。
(十二)建立有利於促進電網健康發展的輸配電價格機制。經核准的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其購售電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輸配電價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三)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輔助服務的具體分類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區域電網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電力市場主體應按規定向系統提供基本輔助服務。有償輔助服務原則上通過市場有償獲得。在電力市場建設初期有償輔助服務可暫不納入交易範圍,隨著市場發育,輔助服務逐步實行市場競爭。
四、加快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廠網分開改革,培育和規範市場競爭主體。對集資建設或合作建設的發電企業,要抓緊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出資人權利,按現代企業制度組建獨立發電公司;對跨省跨區經營的發電企業,要理順發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的組織關係;在政府依法監管下,按照市場引導、企業自願、優勢互補、規模經營的原則,推動發電企業的聯合、重組,並創造條件,逐步最佳化發電企業的產權結構。
(十五)按照國務院檔案精神和電力改革的總體要求,重組電網經營企業。區域電網公司應按照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需要,理順組織關係,完善功能,加強區域電網規劃,加快電網建設,加強對區域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的管理,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十六)加快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建設。在現有電力調度通信體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電力交易、計量、結算等功能,合理確定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功能分工,逐步建成與市場運作相適應、綜合配套的電力市場運營機構。
(十七)健全電力市場法規體系。加強電力市場法規建設,制定電力市場運營的基本規則、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和有關細則,加強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保證電力市場運營規範、有序。
(十八)加快建立電力市場監管體系,加強電力市場培育和市場運營監管。電力監管機構要與電力市場整體設計、同步建設,具備條件的,可根據需要先行建立電力監管機構,以加快電力市場的培育。
(十九)加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區域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由區域電網公司按規定商發電企業統一開發,各市場主體按規定配套建設。
五、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步驟及組織實施
(二十)電力市場建設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試點先行、梯次推進。2003 年先選擇部分地區進行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試點,加強對其他區域電力市場研究的組織協調,2004、2005 年再按條件依次啟動其他區域電力市場,用三年的時間初步形成六大區域電力市場。在此基礎上,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進程,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的建設。
(二十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根據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各區域電網實際,確定電力市場建設的任務、目標和實施步驟;電力監管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研究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出台電力市場建設方案。
(二十二)電力市場建設問題複雜、涉及面廣,需要統籌規劃、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推進。開展電力市場建設的區域,要成立由電力監管機構牽頭,電網經營企業、發電企業和有關方面參加的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分工,密切配合,系統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保證電力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