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為縱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經商國家能源局,我們制定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試行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
附屬檔案:
1.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2.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3.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區域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區域電網輸電價格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域電網跨省共用網路輸電價格(以下簡稱“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的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是指區域電網和相關省級電網所屬的 500 千伏或 750 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路,以及納入國家規劃的 1000 千伏特高壓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路的輸電價格。
第三條 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遵循以下原則。(一)區分功能。區域電網既承擔保障省級電網安全運行,又提供輸電服務。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在嚴格成本監審基礎上核定準許收入,並按功能定位和服務對象合理分攤的原則制定。(二)尊重歷史。區域電網輸電價格,要考慮區域內各省級電網之間已形成的輸電費用分攤機制,平穩過渡,促進區域電網及省級電網健康可持續發展。(三)促進交易。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有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促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新能源等清潔能源在更大範圍內最佳化配置。 第四條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先核定區域電網輸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此為基礎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定期調整的價格機制,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為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銜接,首個監管周期為 2018-2019 年。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計算方法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 號)執行。區域電網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價內稅金構成。
第六條 準許成本由基期準許成本和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構成。基期準許成本,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347 號)等規定,經成本監審核定。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按監管期初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新增或減少的準許成本計算。 區域電網從電力市場統一購買的電力市場調頻、備用等服務費用,不得計入區域電網輸電成本,按“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由相關省級電網分攤,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第七條 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為提供區域電網輸電服務所需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輸電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不高於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主營業務收入的10%核定。新建區域電網跨省共用網路輸電線路,經相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有效資產範圍。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國家 10 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 4 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核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條 價內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執行。計算公式為:價內稅金=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 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
第九條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原則上採用兩部制電價形式。其中:電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提供輸電服務的成本;容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為省級電網提供可靠供電、事故備用等安全服務的成本。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在電量電費和容量電費之間進行分攤。電量電費比例,原則上按區域電網輸電線路實際平均負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測算,並考慮輸電線路長度、促進電力交易、與現行輸電價格政策銜接等因素。計算公式為:電量電費比例=(Σ各線路實際平均負荷×該條線路長度權重)÷(Σ各線路的穩定限額×該條線路長度權重)×K容量電費比例=1-電量電費比例其中:輸電線路實際平均負荷反映區域電網提供輸電服務的能力,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統計數據計算。輸電線路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考慮整個網路安全穩定水平情況下各線路允許達到最大輸電容量,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的線路穩定限額計算。輸電線路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超過其實際平均負荷的部分,反映區域電網提供安全備用服務的能力。考慮區域電網功能差異,設定調整係數 K,取值在 0.7-1.3 之間。東北、西北電網主要以消納新能源和電力送出為主,K 係數原則上大於 1,適當提高電量電費比例;華北、華東、華中電網主要以保障用電需求和安全為主,K 係數原則上小於 1,適當提高容量電費比例。 各地可考慮季節變化因素,採取每月系統最大負荷日典型方式進行計算,再加權平均計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第十條 電量電費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由購電方承擔。改革初期,可對區域電網現行不同標準的電量電價政策進行歸併,簡化並逐步統一區域電網電價標準。電力市場機制建立後,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號和輸電阻塞的電價機制。
第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承擔的容量電費比例,按區域電網為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服務能力並結合現行輸電價格政策合理確定。區域電網為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服務的能力,主要考慮提供事故緊急支援能力和對各省級電網峰荷貢獻等因素。事故緊急支援能力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的典型運行方式計算。運行方式複雜的區域電網,可按各典型運行方式實際執行時間(按月)加權計算出各省級電網可獲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緊急支援能力。省級電網峰荷責任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統計的每月最大負荷數據計算。分攤給各省級電網的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分攤費用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隨各省級電網終端售電量(含市場化電量)收取。隨各省級電網終端售電量收取容量電費標準=該省級電網應承擔的容量電費÷監管周期該省級電網終端平均售電量
第四章 輸電價格的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 建立區域電網輸電準許收入平衡調整機制,解決東西部電網發展不平衡問題。監管周期內,各區域電網因電網投資規劃調整、輸電量或售電量大幅變化、省級電網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導致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回收不足時,通過電網企業內部東西部電網平衡調整機制,優先在各區域電網之間進行準許收入平衡調整。
第十三條 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區域電網企業可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對準許收入和輸電價格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和輸電價格調整,應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相銜接。各省級電網應將分擔的區域電網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傳導成本納入本省輸配電成本,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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