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於2023年11月17日發布的通知。

內容,解讀,

內容

一、總體要求
在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於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慧型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疊代最佳化,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基於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申報
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附屬檔案1),制定申報方案(模板參考附屬檔案2),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願申報,車輛擬運行城市應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路安全保衛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通信管理局,對申報方案進行審核,於2023年12月2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光碟一份)。在此次集中申報結束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與產業發展、試點實施和聯合體申報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補充報送申報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方案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試點實施
1.產品準入試點
(1)測試與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細化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的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對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評估。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監測要求將車輛接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系統。
(2)產品準入許可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有關規定,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後,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按規定將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及其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點
取得準入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在車輛註冊登記前,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要求補充提交材料。使用車輛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3.應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於交通事故、網路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並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
(三)試點暫停與退出
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使用主體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無線電安全保護義務等情形,應當暫停試點並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應當退出試點。
(四)評估調整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及時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最佳化調整產品準入許可、通行範圍和經營範圍,並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相關內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加強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做好申報審核,督促指導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立組織機制、落實政策保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篩選和組織具有基礎和特色的申報方案,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
(二)強化責任落實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承擔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嚴格履行軟體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試點使用主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政策、規劃、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運營資質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勵城市智慧型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與其他政務信息化管理系統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行業組織和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慧型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自動駕駛和“車能路雲”融合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制,梳理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套用。

解讀

一、為什麼要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
一是加快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推廣套用的客觀需要。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汽車產業發展的戰略方向,我國高度重視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持續加強技術攻關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組織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套用,完善產業發展環境,提升產品性能水平。截至2023年8月,全國累計開放測試道路超過2萬公里,一批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開展大量研發測試驗證,部分產品已具備一定的量產套用條件。在前期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推動量產車型產品上路通行和推廣套用,有利於加快提升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技術水平,有效促進產業生態疊代最佳化,加速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
二是保障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安全運行的必然要求。智慧型網聯汽車系統複雜、套用場景複雜,需要實現人、車、路、雲等多要素的融合互動,具有地域性和互動性發展特徵,相關功能還處於快速發展、不斷疊代的階段,同時也面臨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等風險挑戰。部分國家和地區已採取例外豁免、個案處理等方式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實施附帶限制性條件準入,並持續探索創新安全監管方式。充分吸收借鑑國際實踐經驗,通過遴選具備條件的產品開展試點,在引導企業提升技術水平、完善產品安全驗證的同時,有利於加速形成系統完備、務實高效的法律法規、管理政策和標準體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為智慧型網聯汽車規模化推廣套用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社會效率的重要途徑。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智慧型交通、智慧城市的基本單元之一,是聯結能源、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關鍵節點,是推動“車能路雲”融合發展的重要環節。通過開展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加快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的量產套用,帶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實踐自動駕駛、車路協同、共享出行等商業模式,有助於提升社會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通行效率,推動汽車與新能源、人工智慧、信息通信等產業融合,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制定《通知》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2021年以來,四部門組織行業力量,專題研究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方案,統籌國內標準制修訂情況,跟蹤國際法規進展,完善有關技術框架和管理要求。多次組織地方、企業、行業組織和機構等開展專題研討,赴北京、上海、重慶等實地調研,深入了解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情況、國內外企業技術能力和產品研發進展,摸清產業發展需求、準確把握問題核心、細化完善試點方案,形成了政策檔案初稿。
二是廣泛徵求意見。在調研基礎上,四部門梳理凝練關鍵研究課題,進一步深化研究,完善政策檔案,廣泛聽取了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行業組織和機構等的意見,結合企業和產品發展情況,充分論證、完善,形成《通知(徵求意見稿)》。2022年11月,將《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系統完善方案。綜合各方反饋意見,同時考慮到保障試點落地和實施效果,四部門深入研究,對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訂完善,打通產品準入、上路通行、基礎設施建設等環節,豐富完善使用主體運營安全管理等要求,形成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包括總體要求、工作目標、組織實施、保障措施,以及兩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在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基礎上,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用於運輸經營的需滿足有關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自動駕駛功能是指《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和4級駕駛自動化功能。
(二)工作目標。引導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疊代最佳化。基於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共分為五個階段。
一是試點申報。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制定申報方案,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車輛擬運行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願申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是產品準入試點,包括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產品準入許可兩個環節。汽車生產企業細化完善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且產品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檢驗要求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後,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設定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
三是上路通行試點。取得準入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辦理車輛登記後,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對於交通事故、網路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使用主體、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
四是試點暫停與退出。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達到特定情節,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未履行安全相關責任和保護義務等情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試點並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的,應當退出試點。
五是評估調整。四部門及時評估車輛運行情況,最佳化調整產品準入許可、通行範圍和經營範圍,並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試點相關內容要求。
(四)保障措施。重點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營造良好環境、做好總結推廣四方面壓實責任、創造條件,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五)附屬檔案。包括《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和《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申報方案(模板)》。
四、為穩步推進《通知》落地實施,有哪些保障措施?
《通知》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保障試點工作穩步有序開展: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通知》明確四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做好申報審核,督促指導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立組織機制、落實政策保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篩選和組織具有基礎和特色的申報方案,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
二是明確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依據《公告》管理有關規定,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承擔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嚴格履行軟體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通知》要求試點使用主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是加強能力建設,營造良好環境。《通知》提出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政策、規劃、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運營資質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行業組織和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慧型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是評估實施效果,做好總結推廣。四部門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自動駕駛和“車能路雲”融合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制,梳理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套用。
五、試點工作在保障安全方面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通知》按照“小切口起步、附條件實施”的原則,從政策設計、實施指南、安全評估、安全措施等方面統籌考慮,壓實各方責任,保障試點工作安全實施。
一是嚴格限定準入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的套用場景。試點初期支持少數技術先進、體系完整、保障措施得當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過充分測試驗證、具備特定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依託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基礎條件良好的城市開展試點,限定車型、實施區域和使用主體,並根據車輛運行、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評估調整試點要求。
二是制定指南作為準入試點安全框架。《實施指南》旨在為試點工作提供系統指導,為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能力建設和產品安全驗證提供安全框架。在產品準入試點中,汽車生產企業需基於指南要求,詳細制定並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在多方監督下進行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和交通規則符合性。獲得準入許可後,通過產品安全相關事件監測和報告機制,對產品進行動態安全評估,及時最佳化調整準入許可範圍、完善管理和技術要求。結合未來產品研發成果、試點實證經驗,形成最佳實踐,促進汽車產業持續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決守住安全底線。
三是系統開展評估。充分發揮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專家等作用,在試點申報階段,通過初審、擇優方式,遴選出測試驗證充分的產品。在準入試點階段,汽車生產企業在地方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對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的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技術評估。同時,建立科學的評估流程,確保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和有效,嚴把產品質量安全關。
四是完善安全措施保障。除對於準入許可產品附帶限制性條件外,《通知》還引入安全監測和報告、交通違法和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試點暫停與退出、評估調整等機制,形成系統的管理閉環。同時,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監測、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應急處置等能力,使用主體具備運行安全保障等能力,車輛運行所在城市具備安全管理等能力,保障試點全過程中的安全性。
六、試點工作與測試示範、“雙智”試點的關係是什麼?
試點工作依託具備良好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和安全管理條件的城市開展。在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基礎上,依託具備良好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和安全管理條件的城市開展試點,一方面這些城市能夠充分整合其城市基礎條件和自動駕駛場景需求,更好地適應自動駕駛實際套用和地域特點。另一方面,車輛運行所在城市需要為智慧型網聯汽車提供安全可靠的道路測試和通行環境,同時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通知》可充分發揮地方先行先試的優勢,調動多方積極性,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和落地實施,發揮試點引領作用,逐步建立廣泛推廣套用的發展格局。
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慧型網聯汽車協同發展試點(簡稱“雙智”試點)為試點實施奠定良好基礎。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在公共道路上的研發測試、示範套用等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引導地方開展測試和多場景示範套用,同時促進了地方探索立法和政策突破。“雙智”試點進一步完善了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城市平台和產業生態建設,促進了車、路、平台等標準協同,為智慧型網聯汽車可靠運行、與城市發展融合提供了良好環境。《通知》在地方制度創新和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上,明確國家層面的準入管理要求,支持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過充分測試驗證、具備量產套用條件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通過試點獲得準入許可後,可以進一步實現商業化套用。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雙智”試點為《通知》實施奠定了良好的技術和產品、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基礎。
七、試點工作的預期效果是什麼?
一是引導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探索形成一批行業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特色套用案例,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關鍵技術創新突破、產業體系最佳化升級,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規模化推廣和安全套用。二是基於試點實證,進一步驗證試點管理及技術要求,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要求、批准流程、管理機制,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健全完善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準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規範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三是形成各部門、各地方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同時為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研發生產、上路通行提供更加系統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礎設施等支持保障,構建汽車、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動的產業生態。四是支持建立產業鏈協同參與、行業機構支撐的創新機制,加快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驗證、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支撐能力建設,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支撐保障,助力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協同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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