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

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

為了規範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高精度地圖管理,服務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

2022年11月28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了《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
  • 印發單位: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印發時間:2022年11月28日
檔案內容
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高精度地圖管理,服務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開展高精度地圖數據採集、存儲、傳輸、處理、製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表達內容為本市普通道路的高級輔助駕駛地圖的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高精度地圖管理工作遵循包容創新、安全可控、合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高精度地圖的政策和技術規範,開展相關測繪資質審批和地圖審核,以及高精度地圖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市規劃資源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高精度地圖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協同監管)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與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網信等部門的工作協同,共同做好高精度地圖的監管。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高精度地圖相關的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
  第六條(測繪資質)
  根據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的需要,在車上安裝、使用集成了衛星導航定位接收模組、慣性測量單元、雷射雷達、攝像頭等感測器設備,在測試與套用過程中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的空間坐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等測繪活動的車企、服務商及智慧型駕駛軟體提供商等,屬於內資企業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的測繪活動;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的測繪活動。
  僅獲得輔助駕駛等服務的智慧型網聯汽車駕乘人員,不屬於有關測繪活動的行為人。
  第七條(眾源採集)
  鼓勵具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在確保數據安全、處理好智慧財產權等關係的前提下,探索以眾源方式採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運用實時加密傳輸及實時安全審校等技術手段,製作和更新高精度地圖。
  第八條(數據製作和表達)
  具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規範地圖要素的製作和表達。對於在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確需表達的關鍵要素,可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以分檔、分級等形式進行表達。
  第九條(安全審校)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圖內容安全的自我審校,對可能涉密或敏感的地理信息數據嚴格過濾和審查把關。
  第十條(地圖審核)
  高精度地圖在公開使用或交付套用前,應當採用國家認定的地理信息保密處理技術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規定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進行地圖審核。未依法取得審圖號的,不得公開使用或交付套用。
  針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的實際需求,探索研究快速審圖、分級分類審查技術。
  第十一條(增量更新)
  已經取得審圖號的高精度地圖,道路範圍有明顯變化、採集要素類別有新增的,應當按照地圖審核的有關規定重新報送審核;道路範圍沒有明顯變化且採集要素類別沒有新增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每三個月將增量更新內容目錄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
  第十二條(告知承諾)
  探索採用告知承諾方式對高精度地圖實施地圖審核。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編制的高精度地圖,可以申請採用告知承諾方式進行審圖,市規劃資源部門在收到規定的申請材料後,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一)一年內有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通過的高精度地圖成果;
  (二)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台中無不良信息;
  (三)質量、安全和檔案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完善。
  第十三條(政府服務)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為開展高精度地圖相關業務的單位申辦測繪資質、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地圖送審以及政策諮詢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目錄匯交和公開)
  開展高精度地圖相關業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市規劃資源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開高精度地圖成果目錄信息。
  第十五條(標準建設)
  鼓勵開展高精度地圖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參與符合智慧型網聯汽車套用需求的高精度地圖相關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平台建設)
  鼓勵企業探索創新合作模式,根據信息技術套用創新的要求搭建高精度地圖平台,推動在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服務、高精度地圖成果使用等方面的套用合作。
  第十七條(數據存儲傳輸)
  存儲高精度地圖相關數據的伺服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和傳輸高精度地圖數據,應當使用相關技術保證數據安全。
  對擬傳輸至境外的高精度地圖數據應依法履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對外提供審批程式。
  第十八條(成果使用要求)
  使用高精度地圖成果的車企、服務商及智慧型駕駛軟體提供商等,應當按照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檔案中載明的時間、區域和測試內容等要求規範使用,切實保障使用過程中的數據安全。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通過從上海市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示範推進工作小組獲取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所登記的高精度地圖相關材料,以及實地走訪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高精度地圖套用情況。
  市規劃資源部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高精度地圖監督檢查工作,加強過程監督和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置並監督整改。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在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與套用活動中,任何組織和個人存在違反測繪管理、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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