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素質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學後繼續教育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
  • 文 號:[87]教高三字020號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科委
  • 發布日期::1987-12-15
基本簡介,內容,

基本簡介

國家教委、國家科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奔局兵斷政部、中國科協發布《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科委 國家經委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中國科協
文 號:[87]教高三字020號
發布日期:1987-12-15
執行日期:1987-12-15

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素質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學後繼續教育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已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重點是中、青年骨幹。
第三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識和能力得到擴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結構趨於合理,水平保持先進,以更好地滿足崗位、職務的需要,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接受適當的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全希的權利和義務,是他們大學後進修提高的主要途徑。
第五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應貫徹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針,堅持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直接有效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六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依靠各方面力量,多種渠道、多種層次、多種形式開展繼續教育。
第七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既是需要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重點單位,又是實施這一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和有條件的學術團體也應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活動。
第八炒祖才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把開展對校內人員和為社會服務的大學後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作為學校聯繫社會、服務社會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徑。
第九條 在科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大學後繼續教育應緊密結合科研課題、技術改造、新技術套用、新成果推廣、新產戒記海品開發和管理現代化進行。
第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及學術團體以提高繼續教育的效益和質量為目的,實行各種形式的聯合辦學,提倡有計畫、有組織的委託辦學,建立生產、科研、教學相結合的協作關係。
第十一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的內容和課程設定必須根據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員的知識基礎和實際需要確定,以世界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關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重點,注重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先進性。
第十二條 大學後繼續教育應當以短期培歸茅故訓、業餘學習為主。教學方式要靈活多樣,可採用開班面授、專題研討、實地指導、輔導自修、電視、聲像和函授等多種形式實施。
第十三條 大抹臘戲學後繼續教育要保證質量,注重效益。各辦學單位須建立和健全管理機構和制度;精心設計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配備(含聘請)業務水平較高的師資;編選相應的教材、教學資料;提供實施各教學環節所必需的教學條件。應對辦學質量和效益及時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
第十四條 辦學單位可向學員頒發與學習內容相符的學習證明。學習證明須開列所學課程名稱、教學時數和考核成績。頒發與任職資格有關的證明,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辦學單位對各種學習證明的發放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對辦學單位的教學工作和教學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和組織評估,儘可能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實際困難,對辦學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把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作為提高本單位技術和管理素質的重要途徑,並在制度上予以保證。主管部門應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繼續教育的水平作為考核企業事業素質的指標之一。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中辦發〔1981〕6號)的有關規定,逐步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脫產進修制度。進修時間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進修期間工資和其頁危體雅它福利待遇應參照原來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工農字021號、勞總薪字17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學習人員應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學習結束後應向所在單位提交學習證明。
第十八條 教育、科技、經濟和勞動人事部門應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考核制度,把進修、考核和使用結合起來。單位應將參加大學後繼續教育人員的情況和學習成績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作為聘任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辦學所需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接受委託辦學的單位可向委託單位合理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可參照原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84)教計字11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擔任大學後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其職務評定、聘任等待遇應與其他教師和管理人員相同;教師擔任大學後繼續教育課程應計入教學工作量;企業辦學單位專職教師的待遇或與學校教師相同或與企業科室技術人員相同。辦學單位對兼職教師和其他兼職工作人員應根據所承擔的任務給予合理的報酬。對繼續教育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用於繼續教育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為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或某個產品創優服務的培訓費(包括出國培訓費)可在本項目中開支。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經費的管理辦法,按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86)教計字162號〕及國家教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規定》〔(86)教計字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積極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好現有培訓基地的前提下,有計畫、有步驟地安排或建立大學後繼續教育基地和網點並重點建設好若干骨幹基地,作為掌握社會需求、組織辦學、交流信息、開展研究的中心。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可建立繼續教育中心,或在現有的培訓基地內設立專門的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把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作為提高本單位技術和管理素質的重要途徑,並在制度上予以保證。主管部門應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繼續教育的水平作為考核企業事業素質的指標之一。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中辦發〔1981〕6號)的有關規定,逐步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脫產進修制度。進修時間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進修期間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應參照原來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工農字021號、勞總薪字17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學習人員應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學習結束後應向所在單位提交學習證明。
第十八條 教育、科技、經濟和勞動人事部門應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考核制度,把進修、考核和使用結合起來。單位應將參加大學後繼續教育人員的情況和學習成績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作為聘任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辦學所需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接受委託辦學的單位可向委託單位合理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可參照原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84)教計字11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擔任大學後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其職務評定、聘任等待遇應與其他教師和管理人員相同;教師擔任大學後繼續教育課程應計入教學工作量;企業辦學單位專職教師的待遇或與學校教師相同或與企業科室技術人員相同。辦學單位對兼職教師和其他兼職工作人員應根據所承擔的任務給予合理的報酬。對繼續教育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用於繼續教育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為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或某個產品創優服務的培訓費(包括出國培訓費)可在本項目中開支。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經費的管理辦法,按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86)教計字162號〕及國家教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規定》〔(86)教計字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積極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好現有培訓基地的前提下,有計畫、有步驟地安排或建立大學後繼續教育基地和網點並重點建設好若干骨幹基地,作為掌握社會需求、組織辦學、交流信息、開展研究的中心。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可建立繼續教育中心,或在現有的培訓基地內設立專門的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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