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 類別:檔案
  • 編號:網考委[2005]1號
  • 發布時間: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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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校網路教育考試委員會檔案 網考委[2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各考區辦公室: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對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生部分公共課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教高廳[2004]2號)和《教育部關於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教高[2004]5號)的要求,全國高校網路教育考試委員會特制定並下發《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全國高校網路教育考試委員會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檔案內容

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使統考試點工作組織嚴密、要求嚴格、紀律嚴明,建立良好的考風,確保考試質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對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生部分公共課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教高廳[2004]2號)和《教育部關於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教高[2004]5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五個檔案:《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考點設定和管理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考點設定和管理辦法》)、《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安全保密規定(試行)》(見附屬檔案二,以下簡稱《統考安全保密規定》)、《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閱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三,以下簡稱《閱卷工作管理辦法》)、《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四,以下簡稱《統考違紀處理辦法》)、《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過程應急預案(試行)》(見附屬檔案五,以下簡稱《統考過程應急預案》)。
第三條 全國高校網路教育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網考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考辦”)。網考辦負責組織落實統考試點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包括組織制定考試大綱及命制試題、建設題庫,考試組織過程的監督,信息發布,財務管理,組織建設考試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並及時向網考委和教育部匯報有關試點的實施情況。網考辦主任、副主任由網考委主任任命。
第四條 網考委組織成立統考課程專家組。統考課程專家組在網考辦組織下負責制訂考試大綱、命制試題和建設試題庫。課程專家組由學術地位較高的學科專家組成,人選由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學校和有關單位推薦,網考委主任聘任。
第五條 統考試點的考務工作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現代遠程教育校外教學支持服務體系建設、運營與管理的具體實施機構“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奧鵬遠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承擔,主要包括考點設定與管理、考試報名、考試實施等工作。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對考務工作負有領導和協調責任。
第六條 網考委在全國設若干個考區辦公室,負責閱卷及相關工作。考區辦公室領導班子由閱卷所在地的網考委委員、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院和省級廣播電視大學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組成。考區辦公室原則上設在普通高校網路教育學院。考區辦公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擔任網考委委員的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常務副主任由擔任網考委委員的網路教育學院負責人擔任,主任、副主任由網考委主任任命。考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網考辦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統考試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二章 大綱制定及試題命制
第八條 網考辦組織課程專家組制定考試大綱和命制試題。
第九條 考試大綱應根據現代遠程教育的特點和套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針對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重在檢驗學生掌握基礎知識的水平及套用能力。
第十條 試卷命題(含題庫試題審定)工作採取集中封閉的工作形式,參與命題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為涉密人員。涉密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和有關紀律,網考辦要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與命題相關的內容和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命制試題應以考試大綱為依據,命題工作應嚴密組織、規範管理,實現命題工作的科學化和標準化。題庫建設可採取在高校徵集試題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命題工作結束後,考試原始試題載體應在具有安全防盜設施的場所進行保管,存放在安全保密設施中,保管人員不能少於2人,要有監督機制。命題過程中的相關材料要統一集中管理和銷毀。
第三章 考點設定與管理
第十三條 考點申辦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單位,滿足《考點設定和管理辦法》中的考點設定條件,並承諾嚴格執行網考委制定的考試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根據《考點設定和管理辦法》設定考點,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審核後報網考辦批准。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應向網考辦報告考務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負責對考點的業務管理,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定期對考點進行評估檢查,並將評估結果報網考辦。網考辦對考點進行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考點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六條 網考辦定期公布統考考試計畫、考點名單。
第十七條 報名工作通過報名管理系統進行。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所就讀的試點高校校外學習中心報名。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院對本校報考學生進行資格審核後,將報考名單與科次等信息提供給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第十八條 報名辦法詳見網考辦公布的“統考報名管理辦法”。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院負責本校學生的免考資格審查,將本校免考學生名單公示並報網考辦備案。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按照網考委要求負責考試過程的組織實施。考試方法根據課程特點採用筆試、機(網)考等方式。
第二十條 試卷印製在網考辦指定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進行。試卷印製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國保[1990]83號)和網考委制定的《統考安全保密規定》的相關保密條款。
第二十一條 試卷的分發、運輸、簽收、保管應嚴格執行《統考安全保密規定》,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試卷,試卷只能根據考場指令在考場當眾啟封。
第二十二條 各考點要嚴格執行網考辦制定的考試計畫,在規定日期、規定時間組織考試,嚴禁提前或推遲考試。
第二十三條 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組織落實考務工作的有關要求,對考務人員進行考前培訓,檢查、完善考務工作各環節。全體考務人員要嚴格按照網考委的規章制度實施考務工作,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考務工作正常進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對組考工作要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主要從高校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中聘請,並須經過崗位培訓。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對各種違紀、舞弊行為要及時制止,如實作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規定考點憑規定的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和准考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證件不齊全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六條 每場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清點、核對試卷和記錄考場情況,經主考人簽字後密封。考點應按規定要求將試卷和考場記錄送至考區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考點在考前和考後要將有關考試組織實施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接受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閱 卷
第二十八條 考區辦公室負責本考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包括選聘閱卷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落實閱捲地點、組織閱卷和監控閱卷過程,確保試卷的保密和安全。考區辦公室負責本考區的考試違規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網考委在北京、瀋陽、上海、杭州、武漢、廣州、成都和西安等八個城市設立考區辦公室。北京考區辦公室分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瀋陽考區辦公室分管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上海考區辦公室分管上海市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杭州考區辦公室分管浙江省、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武漢考區辦公室分管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廣州考區辦公室分管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港澳台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成都考區辦公室分管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西安考區辦公室分管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地區的閱卷組織及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考區辦公室成立閱卷領導小組。閱卷教師必須是相應學科的高校教師,閱卷工作應嚴格遵守《閱卷工作管理辦法》,並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一條 試卷評閱和登分須在符合條件的閱卷場所內集中進行。試卷由專人保管,交接試卷要履行登記手續,不得將試卷帶出閱卷場所。閱卷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保守機密,不得拆、撬試卷密封線,評卷期間不會客、不查學生分數。
第三十二條 評卷按照網考辦統一發布的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和考區試評小組確定的評分細則進行。評卷採用按題分組的流水作業方法,不得按試卷份數包乾評閱。閱卷組組長負責核查評閱結果,嚴防錯評、漏評,如有更改須由閱卷組組長和複查人員共同簽名。
第三十三條 在閱卷過程中若發現雷同試卷,由閱卷組組長組織不少於3名閱卷人員進行鑑定,一經認定即按作弊處理。由閱卷組組長填寫雷同試卷表,由考區辦公室統一上報網考辦。
第三十四條 閱捲成績按照規定的格式錄入指定系統,並將簽字蓋章後的報表由考區辦公室統一上報網考辦。考區辦公室不得對外公布考試成績和閱卷情況。
第三十五條 機(網)考的成績登錄、匯總和上報工作按網考辦統一要求進行。
第七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考試屬於國家機密級考試,參加統考的學生、考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的,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和《統考違紀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考試違紀行為的考生,其相關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考生,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停考1-3年的處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者,取消統考資格。網考辦向有關單位通報考生違紀或作弊情況。
第三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命題、考務、閱卷及其他相關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玩忽職守,致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統考工作,並由網考辦予以相應處罰和通報。
考試工作人員營私舞弊,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應當停止其參加統考工作,予以通報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調離考務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生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所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考點作弊現象嚴重的情況由網考辦做出暫停該考點承辦統考的資格或取消考點資格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因考務組織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大面積考點出現混亂或作弊現象嚴重,應對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進行經濟和行政上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備用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網考辦協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統考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考籍及成績管理
第四十二條 網考辦為參加統考的學生建立考籍檔案。考籍檔案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試成績、有關考試期間的處分記載等。
第四十三條 考試成績由網考辦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發布。各試點高校網路教育學院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學生公布成績,學生也可以登錄全國統考信息系統查詢成績。
第四十四條 答卷保留由考區辦公室負責,保留三個月後銷毀。有問題、有爭議或用於研究的答卷應延期銷毀,或者單獨保存、備查。
第九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條 統考試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於國家機密材料。
第四十六條 網考委設立統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網考辦主要負責人擔任。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督考試試卷的命題、印刷、運送、保管等環節的保密工作。各級考試實施單位均應設專人負責考試過程中的試卷安全保密工作。閱卷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考區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實施單位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統考安全保密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考試工作中出現突發事件,按《統考過程應急預案》執行。網考委成立統考突發事件全國應急領導小組,各省成立相應的省級應急領導小組,各考點也要成立應急工作小組,各級考試實施單位應急小組要保證信息暢通並能快速有效地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網考委。
附屬檔案一: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考點設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二: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安全保密規定(試行)
附屬檔案三: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閱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四: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五:試點高校網路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過程應急預案(試行)
全國高校網路教育考試委員會
20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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