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業繼續教育工作規定

《航天工業繼續教育工作規定》在1991.05.11由航空航天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天工業繼續教育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航空航天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5.11
  • 實施時間:1991.05.11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航淋趨臘計(1989)1379號文《關於加強型號研製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順利完成“八五”、“九五”期間航天型頸少挨號更新換代,科技隊伍新老交替的戰略任務,不斷提高航天專業技術隊伍素質,大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養造就新一代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技術精良、善於攻關、嚴謹務實、勇於攀登、熱愛航天、獻身航天的科技隊伍,保持航天事業的發展勢頭,使中國航天技頸棗探踏術繼續躋身於世界先進行列,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科學技術和教育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緊緊圍繞航天事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直接有效地為實現航天型號更新換代和人員新老交替服務。
第三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從事科研設計、生產、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新聞出版、情報翻譯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重點是35歲以下直接從事航天型號研究、設計、生產、試驗、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一九八二年以後畢業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
第四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目標是不斷提高航天科技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技術素和糊質,造就一支知識結構及年齡結構合理、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無私奉獻、能攻善戰的航天科技隊伍,緩解人才斷層,順利實現航天型號更新換代、技術設備更新改造和隊伍新老交替。
第五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任務是對專業技術人員不斷進行知識補缺、更新和拓寬、加深,最佳化知識結構,跟蹤學科前沿水平,培養學科帶頭人,促進航天技術的不斷發展。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的最新知識,跟蹤世界航天技術先進水平和發展動態,成為本學科的帶頭人和傳、幫、帶的中堅力量。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職工作,不斷補充、更新和擴展本崗位所需要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培養他們獨立解決複雜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了解本學科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儘快成為科研生產骨幹,縮短他們步入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行列的周期。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崗位工作請煉提端,重點加強各種技能的訓練,培養科學思維方法,提高獨立研究、設計、試驗、生產、管理工作的能力,為繼續深造和加速成長奠定基礎。
第六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內容必須緊密結合航天高技術的發展要求,結合型號預研、試製、設備的套用以及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國際斷凳跨合作交流、對外貿易、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需要,按專業、崗位和層次確定內容,突出新、短、快的特點,突出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第七條 航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要列入專業技術年度工作計畫,予以充分的保籃說殃證。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
(一)每年不少於100學時;
(二)每三年要保證一個月的脫產進修時間;
(三)院、局、基地所屬單位由院、局、基地統一組織,部直屬單位自行組織實施,部酌情協助。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
(一)每年不少於70學時;
(二)每三年要保證一個月的脫產進修時間;
(三)由廠、所自行安排。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
(一)每年不少於50學時;
(二)由廠、所自行安排。
第八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形式,要根據航天教育的特點,採取靈活多樣、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培養方式。堅持長與短相結合,以短為主;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以分散為主;脫產與業餘相結合,以業餘為主;國內與國外相結合,以國內為主。通過單門課程或系列課程培訓,項目研修、脫產進修、案例教學、著書立說、函授、刊授以及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培養人才。
第九條 航天繼續教育要建設一支專兼結合、以兼為主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師資隊伍。
院、局、基地(廠、所),各高等院校、學術團體,要加強橫向合作,聘請高水平的兼職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根據不同專業、不同項目的需要開發繼續教育的課程或課程系列,制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
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編寫具有先進水平的濃縮教材和教學資料,保證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十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經費要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集。
(一)除按已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5%掌握開支)中提取外,各單位有關部門還要根據需要為繼續教育撥出專門費用;
(二)除在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提取繼續教育經費外,各單位可參照國發(1985)21號文規定:“企業培訓技術人員的費用,可以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可在項目資金中開支”執行。
(三)按計畫需要經過申報批准的高層次的培訓項目,部從教育經費中給予適當經費資助。
(四)採取聯合辦學,集資辦學,開展有償服務,從學員或受益單位合理收取少量經費,適當擴大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航天繼續教育要加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
各級教育、人事、科技、財務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在人才選拔、培養使用、考核晉升、經費保證等方面形成良性機制,保證繼續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充分發揮航天繼續教育協會的作用,加強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及時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成果。
第十二條 強化航天繼續教育的管理,使繼續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八五”期間,繼續貫徹國家人事部《關於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制度》,推行繼續教育“學分制”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在全航天系統推廣。
各級教育部門要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資料庫,實現繼續教育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三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一)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要廢本人業務技術檔案作為晉升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聘、續聘、高聘的重要依據和必備條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聘、續聘、高聘。
(二)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直接從事型號研究設計生產的工程技術人員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編寫教材、著書立說、譯著、撰寫論文、兼任導師等工作成績,視同科研成果,作為任聘、續聘、高聘的考核條件。
(三)凡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的在職三個月以內的短期脫產進修,工資照發,獎金不受影響;脫產進修3-6個月以內的,獎金不低於本單位平均值的80%
參加脫產學歷教育和自學學歷教育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四)定期組織繼續教育評比表彰活動,表彰青年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的成才活動;獎勵在繼續教育中卓有成效的青年科技人員以及在傳、幫、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老一代科技工作者。
(五)對在繼續教育中成績顯著的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破除論資排輩,不拘一格,破格使用聘任和提升。
(六)有計畫地選派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到高等院校或出國深造。
(七)加強從事繼續教育工作者的自身建設,各單位要選派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較豐富的科研生產和教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熱愛教育工作的同志擔任領導或從事繼續教育工作。
要為繼續教育工作者創造條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使他們更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繼續教育的領導,各單位要把繼續教育工作和科研生產任務同時作為院、局、基地及廠、所戰略任務的重要內容,列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並作為考核幹部的基本條件之一;
各單位的總工程師和科技部門要參與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的制定與檢查工作;
各級行政或技術領導要帶頭接受繼續教育,不斷補充和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部教育司。各院、局、基地,各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1986年航天工業部頒發的《繼續工程教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
(一)每年不少於50學時;
(二)由廠、所自行安排。
第八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形式,要根據航天教育的特點,採取靈活多樣、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培養方式。堅持長與短相結合,以短為主;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以分散為主;脫產與業餘相結合,以業餘為主;國內與國外相結合,以國內為主。通過單門課程或系列課程培訓,項目研修、脫產進修、案例教學、著書立說、函授、刊授以及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培養人才。
第九條 航天繼續教育要建設一支專兼結合、以兼為主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師資隊伍。
院、局、基地(廠、所),各高等院校、學術團體,要加強橫向合作,聘請高水平的兼職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根據不同專業、不同項目的需要開發繼續教育的課程或課程系列,制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
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編寫具有先進水平的濃縮教材和教學資料,保證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十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經費要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集。
(一)除按已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5%掌握開支)中提取外,各單位有關部門還要根據需要為繼續教育撥出專門費用;
(二)除在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提取繼續教育經費外,各單位可參照國發(1985)21號文規定:“企業培訓技術人員的費用,可以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可在項目資金中開支”執行。
(三)按計畫需要經過申報批准的高層次的培訓項目,部從教育經費中給予適當經費資助。
(四)採取聯合辦學,集資辦學,開展有償服務,從學員或受益單位合理收取少量經費,適當擴大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航天繼續教育要加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
各級教育、人事、科技、財務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在人才選拔、培養使用、考核晉升、經費保證等方面形成良性機制,保證繼續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充分發揮航天繼續教育協會的作用,加強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及時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成果。
第十二條 強化航天繼續教育的管理,使繼續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八五”期間,繼續貫徹國家人事部《關於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制度》,推行繼續教育“學分制”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在全航天系統推廣。
各級教育部門要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資料庫,實現繼續教育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三條 航天繼續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一)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要廢本人業務技術檔案作為晉升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聘、續聘、高聘的重要依據和必備條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聘、續聘、高聘。
(二)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直接從事型號研究設計生產的工程技術人員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編寫教材、著書立說、譯著、撰寫論文、兼任導師等工作成績,視同科研成果,作為任聘、續聘、高聘的考核條件。
(三)凡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的在職三個月以內的短期脫產進修,工資照發,獎金不受影響;脫產進修3-6個月以內的,獎金不低於本單位平均值的80%
參加脫產學歷教育和自學學歷教育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四)定期組織繼續教育評比表彰活動,表彰青年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的成才活動;獎勵在繼續教育中卓有成效的青年科技人員以及在傳、幫、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老一代科技工作者。
(五)對在繼續教育中成績顯著的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破除論資排輩,不拘一格,破格使用聘任和提升。
(六)有計畫地選派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到高等院校或出國深造。
(七)加強從事繼續教育工作者的自身建設,各單位要選派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較豐富的科研生產和教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熱愛教育工作的同志擔任領導或從事繼續教育工作。
要為繼續教育工作者創造條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使他們更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繼續教育的領導,各單位要把繼續教育工作和科研生產任務同時作為院、局、基地及廠、所戰略任務的重要內容,列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並作為考核幹部的基本條件之一;
各單位的總工程師和科技部門要參與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的制定與檢查工作;
各級行政或技術領導要帶頭接受繼續教育,不斷補充和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部教育司。各院、局、基地,各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1986年航天工業部頒發的《繼續工程教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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