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中醫藥管理局、藥監局,軍隊各大單位衛生部門:
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0〕29號,以下簡稱《意見》)。按照《意見》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開展為期1年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現將《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以及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多部門參加的實施方案。同時要請蒸落實好《意見》各項目標要求,推進此項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定專人負責,並於2021年5月31日前將本轄區活動實施方案和聯絡員名單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2021年4月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
主愉兆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檢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降低醫療費用,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改善人民民眾就醫體驗,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滲頁轎汽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嚴肅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範,損害人民民眾利益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包括各類影像學檢查、實驗室檢查、病理學檢查等,下同)行為,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制度規範,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推進建立醫療檢查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二、行動範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的其他機構。
三、重點內容
(一)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超出診療科目範圍開展醫療檢查,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醫療檢查,以及違規收取醫療檢查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只茅恥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治理無依據檢查、重複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組織辨寒仔對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患者醫療檢查情況進行自查和抽查,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範性進行論證,對於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範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複檢查等行為進行查霸堡蜜地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重點治理實施特殊檢查未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引導醫療機構強化落實知情同意和院務公開要求,加強科普宣教,公開本院開展的檢查項目收費標準。醫務人員在為患者開具檢查單前,要說明檢查目的和必要性,徵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對於特殊檢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科室實施“開單提成”、設定業務收入指標並與醫務人員收入直接掛鈎等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行為。推動將技術水平、疑難係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加強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違規使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用於臨床診療的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責任分工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訂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檢查行為及內奔連汽部管理,收集、整理民眾舉報線索並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對專項治理行動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醫療檢查的,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醫保部門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藥品監管部門對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開展檢查活動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軍隊衛生部門負責軍隊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五、實施步驟
專項治理活動時間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制訂並發布本地區實施方案並開展相關培訓宣貫,對專項治理行動內容、要求等進行強調部署。
(二)自查階段(2021年5月—8月)。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專項治理自查範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覆蓋50%以上。
(三)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醫療機構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依法依規處理,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對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總結階段(2022年2月—3月)。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對於推動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細化措施、明確分工。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切實落實工作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自查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依法依規處置。各地各部門要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醫療檢查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台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衛生健康領域相關舉報熱線、網路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基礎上設立不合理醫療檢查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並向社會公布,廣泛徵集線索,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對於典型案例及情節嚴重案例等,要予以通報曝光,組織開展跟蹤式報導。大力宣傳淨化行業環境、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的有力舉措和工作成效,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針對發現問題狠抓整改落實。針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創新監管手段,納入醫療服務監管日常工作,推動建立信息化監管平台,常抓不懈。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質控中心、行業學(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切實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堅持正向引導與問題整治相結合,在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診療規範化水平,推進薪酬制度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續發力,形成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良好政策環境。
(五)做好信息報送。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填寫《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質量量化統計表》,並匯總各部門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報告材料,分別於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前,將半年報告和全年報告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附表:1.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
內容解讀
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公布了《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今年3月起到2020年2月底,開展為期1年的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
規範的醫療服務行為、良好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是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重要基礎。近期,醫療行業中一些“持刀加價”、“執業醫師證書掛證”、強迫診療、違規開展免疫細胞治療、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危害了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影響了行業信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嚴厲打擊損害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整頓和規範醫療秩序,規範和指導醫療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等八部委決定開展為期1年的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
二、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
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目前醫療行業存在的危害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打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特別是醫師出租、出借、轉讓《醫師執業證書》等“掛證”行為,醫療機構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證書》,無證行醫,違規開展免疫細胞治療,利用“醫托”、虛假診斷等方式欺騙、誘使、強迫患者接受診療和消費,以及非法獲取和買賣器官、角膜等人體組織器官等行為。二是嚴厲打擊醫療騙保行為。重點打擊通過虛假宣傳、以體檢等名目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留存、盜刷、冒用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虛記、多記費用等惡意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三是嚴肅查處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和虛假信息的行為。重點查處未經衛生健康部門審查和違反《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和在醫院自建網站、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虛假醫療信息等行為。四是堅決查處不規範收費、亂收費、誘導消費和過度診療行為。特別是拆分手術或檢驗檢查項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藥品、醫用材料及醫療服務價格,未按照項目和計價依據收費等行為。
三、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中各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要切實承擔起保障人民民眾就醫權益的責任,按照《方案》要求,紮實開展自糾自查,對照問題線索,逐項排查解決。各地衛生健康、網信、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醫保、中醫藥、藥監等行政部門要聯合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和線索進行嚴肅查處,集中整治範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覆蓋50%以上。
四、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有哪些工作要求?
為保障專項整治行動落到實處,《方案》對有關工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一是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和問責機制,明確分工,發揮合力,層層落實責任,保障行動的順利開展。二是各地要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和社會監督的作用,設立醫療亂象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組織精幹力量,建立案件台賬,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三是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廣泛開展專項行動宣傳,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四是各地要針對醫療亂象整治發現的共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推動醫療監管長效機制建設,堅守醫療質量安全底線。
(二)治理無依據檢查、重複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組織對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患者醫療檢查情況進行自查和抽查,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範性進行論證,對於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範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複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重點治理實施特殊檢查未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引導醫療機構強化落實知情同意和院務公開要求,加強科普宣教,公開本院開展的檢查項目收費標準。醫務人員在為患者開具檢查單前,要說明檢查目的和必要性,徵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對於特殊檢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科室實施“開單提成”、設定業務收入指標並與醫務人員收入直接掛鈎等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行為。推動將技術水平、疑難係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加強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違規使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用於臨床診療的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責任分工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訂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檢查行為及內部管理,收集、整理民眾舉報線索並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對專項治理行動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醫療檢查的,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醫保部門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藥品監管部門對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開展檢查活動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軍隊衛生部門負責軍隊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五、實施步驟
專項治理活動時間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制訂並發布本地區實施方案並開展相關培訓宣貫,對專項治理行動內容、要求等進行強調部署。
(二)自查階段(2021年5月—8月)。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專項治理自查範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覆蓋50%以上。
(三)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醫療機構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依法依規處理,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對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總結階段(2022年2月—3月)。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對於推動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細化措施、明確分工。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切實落實工作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自查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依法依規處置。各地各部門要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醫療檢查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台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衛生健康領域相關舉報熱線、網路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基礎上設立不合理醫療檢查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並向社會公布,廣泛徵集線索,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對於典型案例及情節嚴重案例等,要予以通報曝光,組織開展跟蹤式報導。大力宣傳淨化行業環境、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的有力舉措和工作成效,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針對發現問題狠抓整改落實。針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創新監管手段,納入醫療服務監管日常工作,推動建立信息化監管平台,常抓不懈。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質控中心、行業學(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切實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堅持正向引導與問題整治相結合,在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診療規範化水平,推進薪酬制度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續發力,形成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良好政策環境。
(五)做好信息報送。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填寫《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質量量化統計表》,並匯總各部門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報告材料,分別於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前,將半年報告和全年報告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附表:1.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
內容解讀
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公布了《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今年3月起到2020年2月底,開展為期1年的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
規範的醫療服務行為、良好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是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重要基礎。近期,醫療行業中一些“持刀加價”、“執業醫師證書掛證”、強迫診療、違規開展免疫細胞治療、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危害了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影響了行業信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嚴厲打擊損害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整頓和規範醫療秩序,規範和指導醫療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等八部委決定開展為期1年的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
二、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
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目前醫療行業存在的危害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打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特別是醫師出租、出借、轉讓《醫師執業證書》等“掛證”行為,醫療機構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證書》,無證行醫,違規開展免疫細胞治療,利用“醫托”、虛假診斷等方式欺騙、誘使、強迫患者接受診療和消費,以及非法獲取和買賣器官、角膜等人體組織器官等行為。二是嚴厲打擊醫療騙保行為。重點打擊通過虛假宣傳、以體檢等名目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留存、盜刷、冒用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虛記、多記費用等惡意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三是嚴肅查處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和虛假信息的行為。重點查處未經衛生健康部門審查和違反《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和在醫院自建網站、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虛假醫療信息等行為。四是堅決查處不規範收費、亂收費、誘導消費和過度診療行為。特別是拆分手術或檢驗檢查項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藥品、醫用材料及醫療服務價格,未按照項目和計價依據收費等行為。
三、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中各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要切實承擔起保障人民民眾就醫權益的責任,按照《方案》要求,紮實開展自糾自查,對照問題線索,逐項排查解決。各地衛生健康、網信、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醫保、中醫藥、藥監等行政部門要聯合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和線索進行嚴肅查處,集中整治範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覆蓋50%以上。
四、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有哪些工作要求?
為保障專項整治行動落到實處,《方案》對有關工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一是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和問責機制,明確分工,發揮合力,層層落實責任,保障行動的順利開展。二是各地要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和社會監督的作用,設立醫療亂象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組織精幹力量,建立案件台賬,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三是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廣泛開展專項行動宣傳,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四是各地要針對醫療亂象整治發現的共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推動醫療監管長效機制建設,堅守醫療質量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