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是2015年1月27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文 號:財稅[2015]22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時間:2015年1月27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是2015年1月27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是2015年1月27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 [1] 。文號 財稅[2015]22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時間 2015年1月27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1月27日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 財稅[2015]21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時間 2015年1月27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6月22日。檔案全文 證監會:你會《關於申報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證監函〔2017〕316號)收悉。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六、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式,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2016年1月26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財稅〔2016〕14號印發《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1] 中文名 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印發機關 財政部 ...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牴觸的收費。(5)...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後條例內容 編輯 語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6月...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12.29由財政部頒布。中文名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財政部 頒布時間 1999.12.29 實施時間 2000.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6、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本費7、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工本費8、製劑許可證工本費圖集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的概述圖 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次 編輯次數:26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錢苾1 突出貢獻...
1998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通知》(中發〔1997〕19號)和《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國發〔1998〕37號),設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提高保險監管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保險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中國...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設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歷史。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通知,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辦法內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6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5號發布;根據2014年2月1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
現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特此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發布公告的管理,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收費單位應當在固定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施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時,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和使用收費票據,按《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單位應當在公共場所設定舉報設施,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九條 行政性、事業性費款,原則上實行收支兩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年4月21日發布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 發文機關 中國保險監督...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中代理人、經紀人佣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0年5月6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明確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中代理人、經紀人佣金監管政策的通知。中文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
凡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所有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範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