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年4月21日發布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5 年 第 2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1日
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式,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