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調整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

關於進一步調整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

2004年11月,根據省衛生廳《關於調整民營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52號)和《關於進一步下放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324號)要求,溫州市衛生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溫衛醫[2004]2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調整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
  • 發布時間:2004年11月
  • 負責審批: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 地區:溫州
依據,內容,

依據

根據浙江省衛生廳《關於調整民營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52號)和《關於進一步下放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324號)要求制定。

內容

各縣(市、區)衛生局:
2004年11月,根據省衛生廳《關於調整民營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52號)和《關於進一步下放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浙衛發[2004]324號)要求,我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溫衛醫[2004]212號)。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產、人民生活模式的轉型,以及醫療資源總量及布局的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及省衛生廳工作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進一步進行調整,請各地貫徹執行。
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定床位在10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專科疾病防治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婦幼保健院;急救站;臨床檢驗所。
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定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專科疾病防治院;床位不滿100張的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所(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院(所)、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村衛生室。
三、原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定在市轄三區的民營醫療機構仍由我局管轄;新審批設定的醫療機構由發證機關管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醫療機構須報我局備案(抄送《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調整核定床位數、變更名稱、增設診療科目須按上述設定審批許可權報批。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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