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是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發出的國衛醫函〔2014〕244號,其內容包括試點範圍、設定要求、組織實施。

國衛醫函〔2014〕244號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衛生計生委、商務主管部門:
為推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醫療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精神,決定在北京等7省(市)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
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除香港、澳門和台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設定中醫類醫院。
二、設定要求
(一)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3.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二)擬申請設立的外資獨資醫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衛生部關於專科醫院設定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87號)。
(三)外資獨資醫院的設定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申請設定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向擬設定外資獨資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依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外資獨資醫院設立的審批工作。
(四)外資獨資醫院的設立和變更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
(五)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還應符合試點省(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三、組織實施
(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自行制訂本省(市)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試點實施方案,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資獨資醫院的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在執行前需抄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商務部。
(二)設立外資獨資醫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執行臨床診療常規和技術規範,執行醫療技術準入的規章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三)試點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對外資獨資醫院實施監督管理,並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信息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數據的報送工作。
試點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聯繫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商務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商務部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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