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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則
(一)綜合研判、分級分類。根據進口非冷鏈物品的來源國家(地區)疫情、物品類別和特徵、運輸方式和時長、裝卸方式等,綜合研判物品被污染的風險,分級分類採取預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進口冷鏈食品按照現行分級分類處置技術指南執行。
(二)科學精準、動態調整。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病毒變異情況,在“物傳人”系統研究的科學結論基礎上,因時因勢不斷最佳化、動態調整,科學精準採取進口非冷鏈物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
(三)統籌協調、各司其職。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部門協作,嚴格落實國家統一的疫情防控政策,加強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管理,壓實“四方責任”,不得層層加碼。
二、對進口非冷鏈物品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進口非冷鏈物品指運輸溫度在10℃以上的進口物品。
(一)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污染風險分級標準。
1. 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污染風險分為低風險和高風險2個風險等級。
2. 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污染風險等級判定原則。
(1)符合以下任意條件之一的,判定為低風險。
來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風險國家(地區)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所有大宗散裝貨物,包括煤炭、礦石、化工原料、糧食、飼料、牧草、原木等進口非冷鏈物品;
裝載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車、汽車自離開啟運口岸起超過24小時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裝卸時不與裝卸人員接觸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已實施預防性消毒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2)不屬於以上任一情形的,或無法判定風險等級的進口非冷鏈物品,按照“從嚴”原則,判定為高風險。
(3)根據以上情形,判定為低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運載該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員中發現有確診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的,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研判風險等級。
(4)特殊用途的進口非冷鏈物品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研判風險等級。
(二)進口非冷鏈物品分級分類實施防控措施。
1.高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為高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櫃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77號)規定的分工和流程實施預防性消毒。各地不再對進口非冷鏈物品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2.不適宜預防性消毒的高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危險化學品、活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水果、蔬菜、精密儀器等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滲透污染的物品,不實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視情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置。
3.低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為低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不再實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
三、不準自行出台進口非冷鏈物品加嚴管控措施
各地聯防聯控機制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相關檔案要求落實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緊調整進口非冷鏈物品靜置存放規定,不得層層加碼。
四、進口非冷鏈物品消毒方法
進口非冷鏈物品消毒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94號)實施,重點對裝運人員可能接觸的部位進行消毒。
五、最佳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海關持續加強源頭管控,對不配合接受檢查或存在問題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必要時採取撤銷註冊、暫停進口、限期整改等措施。抽樣檢測作為監測源頭防範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關在口岸環節組織實施,檢測結果作為調整源頭管控措施的依據。對檢出核酸陽性的進口冷鏈食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置。對相關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採取暫停進口申報的緊急預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