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保證國境衛生檢疫所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適用,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於2020年3月1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20年3月16日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
  • 成文時間:2020年3月13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海關總署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總署駐天津、上海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保證國境衛生檢疫所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適用,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法務部海關總署
2020年3月13日

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法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國境衛生檢疫對於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意義
國境衛生檢疫對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國境,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發揮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工作機製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從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高度,始終將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實提升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和司法辦案水平。特別是面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現擴散態勢、通過口岸向境內蔓延擴散風險加劇的嚴峻形勢,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情通過口岸傳播擴散,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違法犯罪行為
為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國境,保護人民民眾健康安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作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一)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海關要在各口岸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宣傳,引導出入境人員以及接受檢疫監管的單位和人員嚴格遵守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和接受海關國境衛生檢疫。同時,要加大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力度,對於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1.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於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
(一)做好行刑銜接。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嚴厲追究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完善執法辦案流程,堅持嚴格執法和依法辦案。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二)加快案件偵辦。公安機關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並及時予以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三)強化檢察職能。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疫情防控體系化治理。
(四)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加強溝通協調,暢通聯繫渠道,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既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形成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合力。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應對工作。
(五)堅持過罰相當。進一步規範國境衛生檢疫執法活動,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注重把握寬嚴相濟政策:對於行政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綜合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對於涉嫌犯罪的,要重點打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情節輕微且真誠悔改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六)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促進律師依法依規執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選取典型案例,開展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不法分子,釋放正能量,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內容解讀

《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公檢法司和海關職能,針對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和實際需要,對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要求,各級公檢法司機關和海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終將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認識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對於防控疫情跨境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意義,將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綜合運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為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意見》從做好行刑銜接、加快案件偵辦、強化檢察職能、加強溝通協調、堅持過罰相當、維護公平正義等六個方面,對於公檢法司和海關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領域,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等提出明確要求,完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規範公正文明辦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意見》的出台對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震懾和懲治力度,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口岸擴散傳播,鞏固拓展全國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勢頭具有重要意義和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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