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工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商局
  • 發文字號:冀工商字〔2011〕24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1月10日
檔案全文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內部分工及有關問題,按照省局領導指示,1月6日由楊志芳副局長主持,企業註冊處、企業監督管理處、政策法規處、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等有關處室參加的局長辦公會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許可與註冊問題
1.關於食用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及《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工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有關食品流通許可的指導意見,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無需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可直接辦理營業執照。食用農產品的範圍可參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所附的《食用農產品範圍注釋》來執行。
2.關於歌舞廳等娛樂場所銷售食品。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經營食品是其通過商業銷售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行為,不屬於流通環節,不用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3.關於飯店銷售酒水。按照《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工的意見》(冀政辦〔2010〕26號)的規定,“餐飲服務單位向就餐者提供預包裝酒水、飲料等食品,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關於食品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問題
流通環節食品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由企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關於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按照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規定,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及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機關的相關職責由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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