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2015年11月1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國衛監督發〔2015〕9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整合衛生計生監督行政執法資源,大力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強化監督執法,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機制;切實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等6部門
  • 文號:國衛監督發〔2015〕9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1月1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國衛監督發〔201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編辦、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編辦、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建設人民滿意衛生計生事業,整合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資源,強化衛生計生綜合監管職能,完善和健全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系,推進衛生計生綜合執法,確保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有效落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是維護民眾健康權益的重要保障。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含中醫,下同)是衛生計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衛生計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執行國家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維護衛生計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健康中國的重要保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長期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執法工作成效顯著,行業監管能力不斷增強,依法執業、依法行政力度不斷加大,為促進衛生計生事業健康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健康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危害民眾健康的重大違法案件時有發生,社會高度關注。衛生計生監督執法點多面廣線長,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性質不明確、執法權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員短缺和中醫監督體系不完善等問題日益突出,現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已明顯不適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因此,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遵循整合資源、轉變職能、綜合執法、提高效率的原則,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在衛生計生領域內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衛生計生監督行政執法資源,大力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
(三)改革和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各地可根據中央精神,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推進改革。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整合衛生、計生現有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明確行政執法工作任務。整合後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畫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違法行為。
(四)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衛生計生監督員的法治教育、業務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素質,以適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實行衛生計生監督員資格管理、持證上崗等制度。積極探索衛生計生監督員職位分級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先試。
三、強化監督執法,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健全行政執法制度,規範行政執法。圍繞社會高度關注、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衛生計生突出問題,大力開展專項整治和重點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案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協查的標準和程式,做好案件督辦、部門之間案件移送以及跨區域案件協查工作。建立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與黨紀案件線索移送機制,規範內容和程式。
(六)強化執法監督,落實問責追責。建立健全監督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確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監督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隊伍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提升隊伍形象,懲治執法腐敗現象。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機制
(七)強化監督執法能力保障。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等,繼續由同級財政根據人員編制、經費標準、服務任務完成及考核情況通過現行渠道安排。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機構和隊伍整合情況,整合相關經費渠道,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八)充實配備監督執法人員。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監督職責,依法履職。充實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力量,保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範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加強執法力量。調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切實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九)抓好工作落實。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衛生計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十)切實提高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水平。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要進一步領會《決定》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乾部職工思想工作,確保整合工作順利進行。要進一步提高法治思維,帶頭學法、守法、普法,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不斷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民眾健康權益,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作出貢獻。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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