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2014年11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食品發〔2014〕83號印發《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該《工作規範》分總則、工作職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食品安全標準宣貫、保障措施、附則8章3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文號:國衛食品發〔2014〕8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4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14〕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貫徹國務院機構改革、轉變職能要求,規範地方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我委組織制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以下統稱《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衛生計生部門承擔著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切實加強領導,依法履行職責。各地要創新思維,抓住機構改革機遇,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對具體承擔食品安全工作任務的疾控機構和監督機構予以應有的履職保障,確保在機構改革中衛生計生系統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強。
二、按照《工作規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疾控機構和綜合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鞏固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堅持一崗雙責,將食品安全履職與落實黨風廉政主體責任結合起來,狠抓各項工作落實。要充分發揮衛生計生系統專業技術優勢,樹立良好的為百姓健康和飲食安全服務的部門形象。
四、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要按照職責分工,充分發揮國家級食品安全技術牽頭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幫助基層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做好對地方疾控機構和監督機構食品安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各地在執行規範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食品司。
附屬檔案: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2.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全文

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監督機構)食品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地方各級綜合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協調下,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指導制度,上級綜合監督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綜合監督機構的督導,督促工作落實。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具體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
(二)實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
(三)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
(四)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
(五)參與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現場核查;
(六)負責對下級綜合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及考核;
(七)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第五條 地(市)級綜合監督機構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備案管理;
(二)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綜合監督機構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及考核;
(五)承辦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備案管理;
(二)參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
(三)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知識宣傳;
(四)承辦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
第七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擬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計畫。
第八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諮詢、公開徵求意見、審查、報批、報備等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專題調研工作。
第九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職責。完善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工作。
第十條 地(市)級、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參與並配合省級綜合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調研、徵求意見、標準諮詢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第十一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管理規定,制訂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確企業標準備案流程和時限,並在備案場所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技術服務工作,定期組織開展企業標準相關專家培訓,提高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修訂水平。
第十三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收集有關對企業標準的意見及建議,並及時通報企業。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諮詢,及時辦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 地(市)、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承擔或協助省級綜合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並提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標準的檔案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十七條 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綜合監督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加強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計畫,擬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方案,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擬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實施辦法及工作計畫,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地(市)、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計畫和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完成各項跟蹤評價任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協調,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任務和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相結合,通過監測數據反映標準執行情況,為適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掌握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科學分析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指導單位報告跟蹤評價工作情況。
第六章 食品安全標準宣貫
第二十四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及省級衛生計生部門的要求,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工作計畫。
地(市)、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作要求和省級綜合監督機構宣傳培訓工作計畫,制訂本級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對下級綜合監督機構及轄區內衛生監督協管員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知識培訓。
第二十六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建設,提供標準查詢、宣貫、交流等服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工作任務、所在地域和服務人口等因素,明確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人員。
省級、地(市)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處(科)室。
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食品安全工作,有條件的,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工作科室。
第二十八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制訂食品安全工作人才培養規劃,組建高素質食品安全工作隊伍。
健全食品安全專業技術體系建設,加強專項技術人員培養,承擔業務指導、社會諮詢、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協助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管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順暢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銜接機制,定期進行工作會商。
第三十一條 省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標準數據管理和信息通報制度,協助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部門間、上下級間、地區間食品安全信息溝通。
第三十二條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績效考核制度,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經費預算,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制定貫徹執行本規範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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