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22年版)

《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22年版)》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 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9〕567號)和《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發改社會〔2021〕443號)要求,全面推進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信息化進程,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修訂的方案。

2022年3月29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發布《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22年版)》,與2017年發布的《重慶市衛生計生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17版)》相比,該《方案》將職業衛生納入了衛生監督協管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22年版)
  • 發布單位: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22年3月14日
  • 發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 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9〕567號)和《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發改社會〔2021〕443號)要求,全面推進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信息化進程,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修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加強早期預防和醫防協同,提高基層衛生組織早期監測預警、精準有效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和水平,確保廣大人民民眾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任務目標
通過衛生監督協管巡查巡訪和信息報告,為衛生健康執法提供可疑線索,排查衛生健康安全隱患,預防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回訪已查處行政處罰案件,打擊危害人民民眾衛生健康的違法行為;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升全民衛生健康法律素養。
(三)主要指標
1.衛生監督協管信息報告率=報告的事件或線索次數/發現的事件或線索次數×100%。
2.協助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婦幼健康、職業衛生實地巡查,各專業實地巡查次數不少於2次/年(根據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年度工作要求適時調整)。
3.協助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案件查辦數量。
4.普法宣傳次數。
二、工作任務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民。
(二)服務內容
1.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發現或懷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
2.飲用水衛生安全協管服務。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3.學校衛生協管服務。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4.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報告。
5.婦幼健康協管服務。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巡查,協助對轄區內與母嬰保健相關的活動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報告。
6.職業衛生協管服務。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行為。
7.其他專業協管服務。各區縣(自治縣)在完成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規定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任務基礎上,如需開展其他專業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由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自籌資金,制訂本轄區其他專業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服務流程
1.任務下達。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根據全市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要求及實際工作需求,明確轄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巡查巡訪、培訓督導和宣傳教育等任務,合理劃分各協管服務機構巡查巡訪範圍,確保全轄區協管服務無遺漏。
2.制定計畫。協管服務機構制定全年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計畫,包含協管人員聘任及責任分工、巡查巡訪計畫、宣傳教育計畫等,報轄區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備案;各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制定年度培訓、督導等計畫,確保協管服務質量穩步提升。
3.任務執行。協管服務機構應按照工作計畫及《重慶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指南》(附屬檔案)的內容要求,開展巡查巡訪、信息報告及宣傳教育等工作。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應按計畫開展協管培訓及督導工作,並按要求對協管員上報的異常信息線索分類處理,確保轄區協管服務工作有序開展。
4.年度總結。協管服務機構在全年巡查任務完成後,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報轄區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於當年12月10日前,通過重慶市協管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報送協管服務工作總結;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匯總全市工作情況,並於當年12月25日前將全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總結報市衛生健康委。
(四)服務方法
1.巡查巡訪。
(1)衛生監督協管員應使用移動終端(手機等),在信息系統記錄並上傳巡查巡訪情況及相關影像資料。
(2)衛生監督協管員線上路巡查中,發現信息系統本底無法查找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學校、托幼機構以及易發現非法行醫及非法采供血線索的地點(集市、美容院、寫字樓、藥房等),應在信息系統中新建巡查本底,備註許可備案情況,並上傳相關圖文資料。
(3)衛生監督協管員在巡查中,發現被巡查對象基本信息與信息系統中不符或已停業時,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報現場情況,並上傳相關證明影像資料。
(4)衛生監督協管員在巡查中,發現異常線索時,可對被巡查對象提出巡查意見,通過移動終端列印或電子送達。
2.信息報告。
(1)衛生監督協管員巡查巡訪發現問題時,拍攝現場照片,詳細描述異常線索,並上傳信息系統。衛生監督協管信息系統根據巡查異常內容,自動將巡查的異常線索上報轄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
(2)衛生監督協管員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協管服務內容相關舉報或緊急事件信息時,應及時核實信息並在信息系統填寫線索上報,具體描述線索情況,上傳相關資料,報告轄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
3.線索處理。
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接到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信息報告時,應按照信息線索內容、類別和緊急程度分類處理。
(1)對於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及其他緊急線索,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應立即趕往現場,調查取證,聯合相關部門及時處置;
(2)對於非緊急線索,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針對長期存在的同類違法行為,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報告轄區衛生健康委,衛生健康委定期函告轄區相關部門。針對一般性違法行為,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指導信息報告協管服務機構開展回訪巡查等工作。
4.教育宣傳。
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專業優勢,以普法進機關、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的“普法五進”為載體,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播放音像資料、宣傳欄、普法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教育宣傳活動。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從業人員、學校、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等培訓。面向轄區內常住居民、學校學生、職業衛生用人單位員工等開展疫情防控、非法行醫判別及危害、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職業健康、衛生健康法律知識等宣傳。針對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特點及面臨的主要衛生安全隱患,精準提供普法宣傳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分工,完善工作制度。
1.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業務管理與監督指導。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為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2.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在同級衛生健康委領導下,制定相應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負責開展全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培訓指導、信息收集和督導工作,負責重慶市協管服務信息系統功能研發及維護,指導區縣規範使用、填報巡查信息;區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對協管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指導、培訓、信息收集和督導工作,參與項目評估。
3.協管服務機構應在轄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下,規範和完善本機構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巡訪、信息報告收集、舉報投訴接待等內容),認真落實協管服務各項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全面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為衛生監督協管員配備適宜於工作開展的移動終端及網路數據流量,確保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信息化程度的提升。
4.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可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監督信息員,承擔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相關信息的收集、報告任務。
(二)加強人員管理,健全協管服務網路。
1.承擔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單位應配備 2 名及以上專兼職衛生監督協管人員,明確責任分工。衛生監督協管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醫學、法學或公共管理等相關專業,經轄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培訓與評估,合格後聘用並製作、發放《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員證》及服裝。每年度清理未繼續開展協管服務工作的協管人員,退還證件及服裝並在重慶市協管服務信息系統中刪除賬號。服裝制式按照原市衛生局印發的《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發放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衛監督〔2012〕117號),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按照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監督協管員證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執行。
2.暫時不具備條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地區,可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從鄉鎮政府、其他衛生健康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等機構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也可由衛生健康執法機構聘用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相應職能,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網路。
(三)實施績效考核,落實經費保障。
1.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要創新項目績效評價方式,完善評價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從過程評價到健康結果評價轉變,從階段性評價向日常評價和階段性評價結合轉變,可以將民眾滿意度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指標。開展協管服務機構自查、衛生健康執法機構督導及衛生健康委評價等相結合的方式,繼續推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全過程管理、全績效考核、全量化分配”工作,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2.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要按照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資金,保障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配備錄音錄像設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及標本採樣送樣耗材等,提升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質量。
附屬檔案:重慶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指南(2022年版)
附屬檔案
重慶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工作指南(2022年版)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重要內容,是我市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衛生健康監督執法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的重要部分。協管巡查巡訪及信息報告服務是我市打擊非法行醫、“兩非”行為、非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線索的重要來源之一,也是排查食源性疾病、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職業衛生安全隱患及開展學校傳染病防控的重要途徑之一,為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主要包括食品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協管服務、學校衛生協管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婦幼健康協管服務及職業衛生協管服務等內容,其他專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內容由轄區衛生健康委自行制定。為指導協管服務機構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特制定本指南。
目 錄
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 13
飲用水衛生安全協管服務.............................................................. 15
學校衛生協管服務.......................................................................... 19
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 24
婦幼健康協管服務.......................................................................... 28
職業衛生協管服務.......................................................................... 31
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
一、概述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主要臨床表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在生產、運輸、包裝、貯存、銷售、烹調過程中受到有害物質的侵襲,致使食品的質量安全性、營養性或感官性狀發生改變,危害到人類的健康。
加強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核實、報送工作,有助於疾控機構了解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發病及流行趨勢,早期識別和預警由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引起的傳染性疾病傳播,及早發現異常線索,排查安全隱患,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二、服務內容
對接診後通過檢查確診的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事件,收集相關信息,並報告。
食源性疾病主要包括因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等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三、服務要點
(一)信息收集。收集基層醫療機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民眾投訴、媒體報導等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發生食源性疾病的時間、就餐地點、就餐單位、就餐人員聯繫電話。
2.就餐人數(暴露人數)、發病人數、死亡人數。
3.食源性疾病發生過程(食用的可疑食物、臨床表現、已經採取的措施)。
(二)信息報告。協管員對收到的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進行初步核實後,應在兩小時內採用電話或傳真等形式報告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登錄重慶市協管服務信息平台填報食源性疾病線索。
飲用水衛生安全協管服務
一、概述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法律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的工作要求,開展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安全巡查,保證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農村集中式供水是指農村地區從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戶前經再度存儲、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城鄉學校供水納入學校衛生巡查中。
二、服務內容
協助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督檢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三、服務要點
(一)巡查
1.巡查對象。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含鄉鎮級集中式供水單位)、城市二次供水單位。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於兩次,根據該年度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要求進行調整,或根據轄區實際需求,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內容。
3.1農村集中式供水(含鄉鎮級集中式供水單位)。
3.1.1供水單位應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並確保在許可有效期內,實際信息(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許可範圍)與《衛生許可證》一致。
3.1.2配備專職或兼職供、管水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3.1.3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其中包含防止污染措施和應急事故處理方案、污染事件報告制度等,並設立污染事件報告人員。
3.1.4水源應符合衛生要求。水源防護範圍內無廢渣堆放,無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無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未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無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排放。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無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水源處有水源防護標誌和警示標誌。
3.1.5供水單位生產區防護應符合衛生學要求,泵站、清水池、沉澱池周圍30米保持良好衛生狀況。
3.1.6涉水產品應取得有效的涉水產品批准檔案。
3.1.7應具備混凝沉澱設施、過濾設施、 消毒設備、清水池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並保證其運轉正常。
3.1.8供水單位應開展水質自檢工作,自檢記錄應完整。
3.1.9清水池應加蓋上鎖。
3.1.10其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異常情況。
3.2城市二次供水。
3.2.1供水單位應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並確保在許可有效期內,實際信息(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許可範圍)與《衛生許可證》一致。
3.2.2配備專職或兼職供、管水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3.2.3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其中包含防止污染措施和應急事故處理方案、污染事件報告制度等,並設立污染事件報告人員。
3.2.4蓄水設施防護應符合衛生學要求,水箱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化糞池、垃圾堆等污染源,水箱應加蓋上鎖,出氣孔、溢水管應有防護措施,不能與下水道相連;水箱應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記錄應完整,水箱內部應保持清潔、衛生。
3.2.5涉水產品應取得有效的涉水產品批准檔案。
3.2.6具備水質消毒設施的二次供水單位,消毒設施應運轉正常,消毒記錄完整。
3.2.7應取得一年內水質衛生檢測合格報告。
3.2.8其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異常情況。
4.水質檢測。協管服務機構應配備水質pH值、余氯檢測的儀器或試紙開展現場檢測工作,如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規定,可拍攝檢測結果照片,並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4.1肉眼觀察是否存在異色和異物,扇聞是否存在異味。
4.2 pH值應符合標準:農村供水pH 6.5-9.5,城鎮供水pH 6.5-8.5。
4.3消毒劑餘量應符合標準,游離性余氯:出廠水0.3-4mg/L,末梢水0.05-4mg/L;二氧化氯:出廠水0.1-0.8mg/L,末梢水0.02-0.8mg/L。
(二)信息報告
1.巡查中發現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線索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2.巡查中發現並核實該供水單位長期未經營、已關閉或信息變更時,拍攝證明照片,並描述相關事項,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3.巡查中發現衛生健康執法信息系統本底以外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新建本底檔案,如發現異常信息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並通報主管機構。
4.轄區內發生飲用水中毒事件時,核實相關信息(發生地、中毒人數、就醫情況等),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三)宣傳教育
1.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2.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宣傳,面向轄區居民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
學校衛生協管服務
一、概述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工作要求,開展城鄉學校衛生協管服務,及早發現轄區內各類學校可能存在的衛生健康隱患,提高學生健康水平,保障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
二、服務內容
協助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定期對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衛生等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和托幼機構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三、服務要點
(一)巡訪
1.巡訪對象。轄區內托幼機構、國小、中學、普通高校、中職學校等。
2.巡訪周期。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巡訪,每年不少於兩次;根據該年度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要求進行調整,或根據轄區實際需求,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訪內容。
3.1傳染病防控
3.1.1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應實行校長負責制;
3.1.2寄宿制學校應設立衛生室;6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應設立衛生室,600名學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應設立保健室;
3.1.3寄宿制或600名學生以上非寄宿學校應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3.1.4學校應制定完善的傳染病防控制度及應急預案;
3.1.5學校應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登記報告制度和記錄台賬;
3.1.6學校應開展學生晨檢,並有晨檢記錄;
3.1.7學校應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記錄台賬,學生病癒返校後應有病癒返校證明;
3.1.8國小、托幼機構應有新生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記錄;
3.1.9中國小、托幼機構應有學生健康體檢和教師常規體檢記錄;
3.1.10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且健康檢查合格;
3.1.11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3.2學校飲用水。
3.2.1學校自建設施供水(分散式供水)
3.2.1.1學校應取得有效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分散式供水除外),並確保在許可有效期內,實際信息(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許可範圍)與《衛生許可證》一致;
3.2.1.2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3.2.1.3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防止污染措施和應急事故處理方案;
3.2.1.4供水單位生產區防護應符合衛生學要求。水源(自備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圍100米內無旱廁、滲水坑和畜禽養殖場、垃圾堆、化糞池、廢渣和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渠道;水源處應有水源防護標誌、警示標誌;
3.2.1.5水質消毒設施(混凝沉澱設施、過濾設施、消毒設備、清水池等)齊備,運轉正常,記錄完整;
3.2.1.6應取得近一年內水質衛生檢測合格報告;
3.2.1.7其他危害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情況。
3.2.2學校二次供水、分質供水
3.2.2.1學校應取得有效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並確保在許可有效期內,實際信息(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許可範圍)與《衛生許可證》一致;
3.2.2.2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3.2.2.3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防止污染措施和應急事故處理方案;
3.2.2.4蓄水設施防護應符合衛生學要求,水源及制水設施周圍30米應無污染源。應定期清洗、消毒,並有完整記錄;
3.2.2.5涉水產品應持有涉水產品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3.2.2.5應取得近一年內水質衛生檢測合格報告;
3.2.3飲水平台(直飲水、現制現售水、開水器)
3.2.3.1用於現場製作飲用水的水質處理器(包括現制現售飲用水自動售水機)應獲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應以市政自來水為原水;
3.2.3.2應按照要求更換濾芯濾材(直飲水、現制現售水),並有記錄。
3.2.4桶裝飲用水
3.2.4.1飲水機管道應進行定期清洗消毒,並記錄;
3.2.4.2飲水機應避免陽光直射;
3.2.4.3飲水機應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3.3水質檢測。
3.3.1肉眼觀察是否存在異色和異物,扇聞是否存在異味;
3.3.2 pH值應符合標準:農村供水PH 6.5-9.5,城鎮供水PH 6.5-8.5;
3.3.3消毒劑餘量應符合標準,游離性余氯:出廠水0.3-4mg/L,末梢水0.05-4mg/L;二氧化氯:出廠水0.1-0.8mg/L,末梢水0.02-0.8mg/L。
(二)信息報告
1.巡查中發現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線索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2.巡查中發現並核實托幼機構、國小、中學、普通高校、中職學校等長期未經營、已關閉或信息變更時,拍攝證明照片,並描述相關事項,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3.巡查中發現衛生健康執法信息系統本底以外的托幼機構、國小、中學、普通高校、中職學校等,新建本底檔案;如發現異常信息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並通報主管機構;
4.轄區內發生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 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 3 天內有多個學生(5 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不明原因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飲水史時,核實相關信息,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三)宣傳教育
指導學校和托幼機構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
一、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站管理辦法》《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的工作要求,發現轄區內疑似非法行醫及非法采供血行為的線索,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二、服務內容
協助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報告。
三、服務要點
(一)巡查巡訪
1.巡訪對象。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藥房、美容院、集貿市場等人流物流集散地;社區、城鄉結合部等地區;農村或流動人口聚居地;居民提供的線索地等。
2.巡訪周期。每年不少於兩次,根據該年度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要求進行調整;或根據轄區實際需求,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訪內容。
3.1醫療機構。
3.1.1許可類醫療機構
3.1.1.1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公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1.1.2醫療機構名稱、地址等與許可信息一致;
3.1.1.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時進行校驗並在有效期內;
3.1.1.4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校驗期為3年;其他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暫緩校驗後再次校驗合格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1年;
3.1.1.5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活動;
3.1.1.6應在明顯位置公示醫務人員信息;
3.1.1.7人員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情況;
3.1.1.8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情況;
3.1.1.9人員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情況;
3.1.1.10村衛生室人員取得《鄉村醫師執業證書》情況;
3.1.1.11是否存在使用其他非衛生技術人員;
3.1.1.12是否存在非法采供血行為;
3.1.1.13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3.1.2備案類醫療機構
3.1.2.1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公示《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診所備案證明);
3.1.2.2名稱、地址是否與《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診所備案證明檔案)記載事項相一致;
3.1.2.3是否超出備案的診療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3.1.2.4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公示醫務人員信息;
3.1.2.5人員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情況。
3.2采供血機構。
3.2.1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采供血。采供血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血站執業許可證》或《單採血漿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3.2.2應在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
3.2.3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3.3其他場所。
3.3.1是否開展診療活動;
3.3.2行醫人員是否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3.3.3是否存在非法采供血;
3.3.4是否存在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器械/藥品;
3.3.5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3.4複查巡查。
3.4.1“游醫”攤點等有時效性的線索,由協管員在報告線索後1個月內進行再次巡查,再次發現同一違法線索立即報告,由衛生健康執法機構進行監督執法;
3.4.2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根據協管提供的線索查處的非法行醫及非法采供血案件辦結後,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在協管信息系統中關聯對應的信息線索,並指派複查任務,衛生監督協管人員根據任務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再次巡查。
(二)信息報告
1.巡查中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線索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2.巡查中發現並核實有信息變更時,拍攝證明照片,並描述相關事項,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3.發現采供血機構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時,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4.接到轄區內非法行醫及非法采供血的信息或舉報時,核實線索並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三)宣傳教育
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宣傳,在轄區村鎮、社區、街道、醫療機構等場所,開展安全就醫知識、打擊非法行醫及非法采供血、以案釋法等宣傳教育。
婦幼健康協管服務
一、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工作要求,開展轄區內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協管巡查及信息報告,及早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安全。
二、服務內容
協助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巡查,協助對轄區內與母嬰保健相關的活動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報告。
三、服務要點
(一)巡訪
1.巡查對象。轄區內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於兩次,根據該年度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要求進行調整,或根據轄區實際需求,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內容
3.1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須取得有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核准有婦產科的方可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3.2醫療機構應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相關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3.3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需持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技術類別)”;
3.4不得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3.5應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禁止“兩非”的警示標誌。
(二)信息報告
1.巡查中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異常線索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2.巡查中發現並核實有信息變更時,拍攝證明照片,並描述相關事項,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3.接到轄區內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信息或舉報時,核實線索並於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4.發現轄區內有非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如代孕、捐獻精子/卵子等相關線索時,儘可能核實線索並於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三)宣傳教育
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宣傳工作,在轄區村鎮、社區、街道、醫療機構等場所,開展母嬰保健服務知識及打擊“兩非”等宣傳教育。
職業衛生協管服務
一、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及《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等工作要求,開展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
二、服務內容
巡查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行為。
三、服務要點
(一)巡訪
1.巡查對象。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於兩次;根據該年度國家及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要求進行調整;或根據轄區實際需求,由轄區衛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內容。
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
3.2查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3.2.1建設項目應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3.2.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2.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2.4按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或者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3.2.5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
3.2.6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3.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
3.3.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3.3.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3.3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3.4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情況。
3.4.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一人一檔,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並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4.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的規定執行;
3.4.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出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如實、無償提供勞動者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3.5工作場所有無異常情況。
3.5.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3.5.2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3.5.3有與職業病防護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3.5.4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3.5.5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3.5.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5.7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
3.5.8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5.9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 203)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高毒物品告知卡;
3.5.10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種場所,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3.5.11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二)信息報告
1.巡查中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異常線索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2.巡查中發現並核實用人單位長期未經營、已關閉或信息變更時,拍攝證明照片,並描述相關事項,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3.在衛生健康執法信息系統本底以外的職業衛生用人單位,新建本底檔案,如發現異常信息時,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4.轄區突發職業衛生危害突發事件時,核實相關信息,兩小時內報告衛生健康執法機構。
(三)宣傳教育
協助相關機構開展職業衛生知識、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活動。

內容解讀

《方案》對重慶的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機構和協管人員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內容進行了詳細部署。
第一方面是食品安全。發現或懷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
第二方面為飲用水衛生安全。衛生監督協管機構和人員要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第三方面為學校衛生安全。相關機構和人員要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第四方面工作主要針對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相關機構和人員需要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報告。
第五方面主要針對婦幼健康。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巡查,協助對轄區內與母嬰保健相關的活動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報告。
第六方面為職業衛生協管服務。這是2022年新版《方案》與舊版方案最大的不同,《方案》提出,相關機構和協管人員要協助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行為。
另外,新版《方案》還增加了“其他專業協管服務”,要求在完成國家規定的協管服務內容前提下,各區縣要增加其他專業的協管服務,例如: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協管服務等內容,及時發現相關領域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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