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糧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9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工作的意見
- 發文字號:冀政函[2011]125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1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糧食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糧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9月16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糧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9月16日。檔案原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為切實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糧食流通工作,促進全省經濟社...
2011年5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1〕2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當前糧食流通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市、縣級政府糧食工作責任,進一步夯實糧食省長負責制基礎;穩定縣級糧食行政管理機構,進一步健全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糧食行政管理體系;認真做好今年(2011年)的糧食收購工作,進一步保護農民種糧積極...
5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巨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糧食主產區和種糧農民的利益等。基本思路是放開購銷市...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糧食流通現代化水平的實施意見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抓好糧食流通工作,提高糧食流通現代化水平,建立現代糧食安全保障體系,確保全市糧食安全,提出如下實施意見。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糧食流通現代化水平的實施意見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1] 一、鞏固“兩放開一調整”的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 1.全面、正確地理解和把握中央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政策的核心內容。去年(2003年),我省在全國糧食主產...
關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的檔案規定了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原則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該檔案一共有兩篇,分別發布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與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檔案一背景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 1998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以“三項政策...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等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是一部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文號 晉政發[2001]46號 發布日期 2001-12-31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 2001-12-31 ...
加強農產品流通工作,是保障農產品供給、穩定物價的迫切需要,是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的內在要求,是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根據《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國辦發〔2013〕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渝府發〔2013〕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精神,按照有利於糧食生產、有利於種糧農民增收、有利於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糧食安全的總體要求,省政府決定,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從2004年開始全面放開糧...
2006年05月13日《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下發。2004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陝政發〔2006〕55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2004年以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加強糧食巨觀調控,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推動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取得...
2007年11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7〕74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發展和規範糧食市場主體,建立現代糧食市場體系;推進糧食產業化經營和園區建設,建立現代糧食產業體系;加強糧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現代糧食物流體系;完善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建立糧食巨觀調控...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全面完成我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1]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則 (一)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
針對當前糧食生產和流通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召開了全國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會議,並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全國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是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確保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一部工作條例。為進一步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確保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貴州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規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和農發行市分行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明確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四分開一完善”,即實行政企分開、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開、儲備與經營分開、新老糧食財務帳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機制,更好地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消費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適應...
為了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我省糧食增產,有利於保護農民和消費者利益,有利於增強國有糧食企業活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糧食流通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糧食購銷和價格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5號),結合我...
第四條【黨政職責】省、市(州)、縣(市、區)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糧食流通管理和巨觀調控政策,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建立現代糧食倉儲、物流和應急保障設施體系,提升糧食生產、儲備、流通能力。省、市(州)...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修訂)是國務院於2013年07月18日發布,自2004年05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05月2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2013年07月18日發布。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修訂),2013年07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2004年05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05月2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2013年07月18日發布。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修訂),2013年07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依法做好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黔府發[2002]1號)2002-1-28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我省糧食流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糧食流通監督管理,保障糧食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加工、儲存、運輸、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