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意見,是國家教委於1996年7月2日發布的關於“教育經費”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意見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6年7月2日
  • 發文字號:教審廳[1996]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96年7月2日,國家教委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意見》。

檔案全文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意見
教審廳[1996]5號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多種渠道反映並經初核證實,一些地方包括教育主管部門在內的政府部門截留、擠占、挪用教育集資款、教育基金或其他教育經費的問題嚴重,少則數千元,多則上百萬元。這些經費有的被用於設立“小金庫”,發放獎金和實物,支付吃喝等費用;有的被用於對外投資,炒買股票,從事非法的融資活動;有的被用於購買住房和小汽車,添置辦公用品,核銷會議費,等等。其結果不僅造成了程度不同的經濟損失,而且為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滋長蔓延提供了溫床,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了民眾的強烈不滿,嚴重阻礙了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中央有關領導和國家教委領導對這些問題極為重視,要求切實加強對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把來之不易的有限經費真正管好用好。為此,現就進一步加強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要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教育經費加強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性的認識,首先自覺地把所掌管的預算內外的各項教育經費切實管好用好,杜絕截留、擠占或挪用等問題的發生;同時要監督下屬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教育經費,防止和制止資金的流失和浪費。對其他政府部門截留、擠占或挪用教育經費的行為,應嚴肅地提出意見,幫助糾正,或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請予責令糾正或安排審計。
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教委令第24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制度,加強對本部門預算內外各項經費的審計監督。要主動提請當地國家審計機關並授權本部門內審機構,對本部門及其各職能處室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審計的重點應是掌管人、財、物的處室和單位以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對下屬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也要安排本部門內審機構或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或開展審計調查,有的可結合教育督導和“普九”檢查驗收進行。對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發現的截留、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的問題和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並應追究當事人及其領導者的責任;問題嚴重的,應移送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處理。
三、派駐教育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內審機構要認真履行規定的職責,強化對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要積極完成當地政府、本部門領導和當地國家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任務;在經常性的審計工作中要突出對教育經費特別是預算外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對教育經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認真組織審計調查。對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發現的截留、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的問題和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問題,要如實向本部門領導、當地政府或上級審計機構反映,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四、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和各地審計機關對普教經費的全面審計,在今年內對本部門及下屬部門和單位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教育集資款、教育基金或其他教育經費的問題,認真組織一次審計調查,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審計,並將審計和審計調查的結果及時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應及時將本地區的情況匯總,於今年年底前報送我委審計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