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

《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是為了規範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及《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教審〔2022〕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廣東省教育廳印發《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現將《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2016版)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廳
2024年5月10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及《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教審〔2022〕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教育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及其從事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
第四條 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的目的是規範和促進單位預算管理,保障預算編制科學、準確、透明,最佳化單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和增強單位預算的計畫性和嚴肅性,提高決算編制的質量,保障教育系統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可以採取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後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預算編制階段事前介入,了解預算編制和調整情況;可以在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對其執行情況進行事中審計;可以在次年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事後審計。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列為年度常規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中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第七條 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可與單位開展的二級預算單位的延伸審計、其他類型審計相結合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與效果。
第二章 預算執行審計
第八條 預算執行審計是在預算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單位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預算管理、預算收入執行、預算支出執行等進行的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
第九條 預算管理審計是對預算的編制原則、編製程序、編制方法、預算調整、經濟責任制等相關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有效性的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主要包括:
(一)預算管理決策機制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編制預算或程式不合規,導致預算缺乏剛性、執行不力等情況。
(二)預算編制是否科學,是否存在預算目標不合理,導致資源浪費或發展戰略難以實現的情況;是否遵循“量入為出,講求績效、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的規定;預算是否有效執行,是否按時間進度完成預算目標。
(三)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編制超越財力的赤字預算;預算是否按照規定程式審批;預算經費是否按規定時間足額下達。
(四)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是否及時採取措施調整預算,調整程式是否合規;預算調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預算調整的項目、數額是否明確,調整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關說明,預算調整是否編制追加和調整方案,是否按照規定程式審定後執行。
(五)預算下達後是否存在不經規定程式隨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是否存在隨意增減項目或項目之間隨意調劑使用情況。
(六)是否建立預算信息公開機制。
預算管理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預算程式失控的風險、預算管理依據不當的風險、預算管理職責不到位的風險等。
第十條 預算收入執行審計是對預算收入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主要包括:
(一)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二)各項收入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隱瞞、少列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行為;各項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三)是否按預算目標積極組織收入,有上繳任務的單位或部門是否將應上繳的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設“小金庫”行為。
(四)各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預算收入、事業預算收入、上級補助預算收入、附屬單位上繳預算收入、經營預算收入和其他預算收入等,分類是否適當。
(五)收費的項目、標準和範圍是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民辦高校、民辦中職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辦學條件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向社會公示後執行),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是否貫徹“收支兩條線”原則。
(六)收入的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利用應付、預收、受託代理項目等掛賬隱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七)是否制訂保證收入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八)是否對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收入預算之間的差異原因進行分析。
預算收入執行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收入項目不完整、學費收入依據不當、預算收入上繳不完整和不及時、收入核算不正確等。
第十一條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是對支出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主要包括:
(一)支出預算是否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經費項目、支出標準和支出用途進行開支或撥付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支出用途、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行為。
(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隨意改變支出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是否準確,有無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的行為,支出中有無虛列支出、以領代報現象,有無擠占、挪用、損失浪費、濫發錢物、變相對外投資等行為。
(三)各項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分類是否準確、合規;是否正確劃清各類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實並嚴格按預算執行,有無預算外或超預算等問題;是否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支出。
(四)專項資金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
(五)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準確。有無利用應收、預付、受託代理項目等掛賬隱瞞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六)支出預算中是否有保證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七)分析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與支出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評價支出預算執行的效益和效果,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八)支出預算是否按時間進度支出,是否存在項目推進不理想,資金撥付不及時,財政資金沉澱,預算執行未達預期。
(九)是否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重點關注預算績效評估機制是否健全、是否科學設定績效目標、是否規範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是否明確績效管理責任約束等。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支出項目不合法、支出項目不真實、支出標準不合規、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支出核算不正確等。
第三章 決算審計
第十二條 決算審計是對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履行職能情況編制的,用以反映單位所有預算收支和結餘執行結果及績效等情況的綜合性年度報告,包括決算報表、報表說明和決算分析等,重點對決算報告體系及其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費用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十三條 決算報告體系審計是對決算報表、報表說明和決算分析等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主要包括:
(一)審查財務決算報表是否完整,並進行覆核性檢查。包括:財務決算報表是否齊全,是否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每張報表內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確;項目填列是否齊全,表內對應項目之間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應當填寫的“報表附註”是否填列;對應報表之間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是否按有關規定簽名蓋章。
(二)審查是否有報表說明、決算分析等;審查報表說明是否真實反映報表編制基本情況、數據審核情況,以及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等;審查決算分析是否真實反映收支預算執行、機構人員、預算績效等情況分析,以及決算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三)核對報表項目數據填列與對應的會計科目餘額或發生額是否一致,檢查表、賬是否相符。按照報表所列項目,逐一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
(四)對報表項目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檢查驗證,套用預算執行審計成果對收入、支出類項目進行分析性覆核;檢查各項資產的實有數與報表填列數是否一致;審查各項淨資產的形成過程,分別進行驗算。
(五)對會計核算情況進行檢查,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及有關報表、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前後期一致,有無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及影響在年度決算報表情況說明中反映;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審查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增長率、生均支出增減率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等是否真實、準確,能否恰當地反映財務狀況、收支結果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是否建立決算信息公開機制。
決算報告體系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決算報表存在不合法項目的風險、收入和支出中存在不真實項目的風險、支出標準不合規定的風險、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的風險、支出核算不正確的風險等。
第十四條 資產審計是對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主要包括:
(一)資產的存在是否真實、完整,資產的管理是否安全,資產的變動是否合法,資產的計價是否合理、正確,有無隨意改變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的行為。
(二)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等問題;有無公款私存、挪用、白條抵庫、非法融資以及舞弊盜用的情況;定期存款是否合規合理,貨幣資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借出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賬、虛掛賬等問題,有無呆賬、壞賬情況;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借出款項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
(四)財產物資的收發、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崗位是否分離,購置有無計畫和審批手續,有無被無償占用、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大宗物資的採購是否建立招標制度和集中採購制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等是否進行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和處理。
(五)對外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式;以實物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投資款項的發生和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是否責成有關部門或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監控、管理,是否及時對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進行回收,有無投資失誤和損失問題,是否建立目標經濟效益項目責任制;投資及其收益的會計核算是否恰當、合規。
(六)無形資產的取得、管理、核算、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資產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購置資產未入賬的風險、報廢固定資產未沖銷的風險、資產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風險等。
第十五條 負債審計是對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主要包括:
(一)負債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改變負債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負債的行為。
(二)對各項負債包括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財政款、受託代理負債等分類和會計核算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按規定許可權對各項負債進行處理。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財政款,有無長期掛賬現象。
(四)債務是否控制在適當的規模內,有無潛在的財務風險。
(五)是否存在對外擔保、未決訴訟案等或有事項併合理確認相應的預計負債。
負債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負債資金到位不及時的風險、貸款利息成本過高的風險、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等。
第十六條 淨資產審計是對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主要包括:
(一)淨資產的存在、發生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調節收支配比餘額。有無編造虛假或隱瞞累計盈餘、專用基金等餘額和增減變化情況,財務結果、收支差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隨意改變淨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
(二)累計盈餘和專用基金的設定、分類、結餘、增減變化是否準確、合規,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無擠占、挪用或虛列的行為;各項專用基金的計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淨資產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基金分類不正確的問題、基金列支不適當的問題、累計盈餘長期透支的風險等。
第十七條 收入與費用審計可參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內容執行。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可以採用調查、審核、觀察、監盤、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進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時,有權要求單位內部相關部門限期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關預算編制、管理的規定、辦法和制度;
(二)有關預算編制與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經審查批准的預算及相關報表、預算下撥檔案、預決算批覆與信息公開等;
(四)預算調整方案、相關說明及批准檔案,預算管理台賬等;
(五)與預算有關的重要經濟契約協定、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被審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和財務報告;
(七)被審計年度的報表、賬冊、憑證等會計資料;
(八)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與存貨的報廢、轉作投資、無償調撥、毀損、丟失和壞賬處理等)的審批檔案和相關資料;
(九)銀行貸款契約、貸款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債務資料;
(十)預算執行和管理情況、預算執行定期分析評估報告等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教育廳於2016年1月14日印發的《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對審計工作改革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8年以來相繼出台《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9〕45號)等政策檔案,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職責許可權、審計程式、結果運用、責任追究和經濟責任審計等作出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指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審計工作,總的要求是在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上聚焦發力,具體要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隨形、如雷貫耳。為更好適應新時代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我省教育系統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廣東省教育廳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2016版)進行重新修訂。
二、制定意義
本次修訂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檔案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我省教育系統建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推動內部審計工作專業化和制度化,有利於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體現新時代教育審計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對夯實我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高質量內涵式發展的根基,加快推進我省教育系統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更好促進我省教育事業改革發展,切實發揮好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等具有積極意義。
三、《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粵教審〔2024〕2號)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主要內容
《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粵教審〔2024〕2號)以《廣東省教育系統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辦法》(2016版)為基礎,主要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教審〔2022〕2號)進行修訂。新修訂的辦法分五章二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算執行審計、第三章決算審計、第四章審計實施、第五章附則。
(二)主要特點
1.進一步明確對預算支出開展績效評價審計。審計重點關注是否健全預算績效評估機制、是否科學設定績效目標、是否規範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是否明確績效管理責任約束等;2.進一步規範了審計程式。將審計方法及應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納,明確了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可以採用的審計方法及需提供的審計資料;3.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內容。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明確決算審計、預算收入執行審計、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淨資產審計等內容;4.進一步明確了審計關注的風險領域。明確了預算管理審計、預算收入執行審計、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決算報告體系審計、資產審計、負債審計、淨資產審計關注的風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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